部分优惠贸易协定申报要求
1、《亚太贸易协定》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及其他有关单证。(详细参考教材第295页)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提交下列单证:(2011年新增) (1)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流动证明正本,《〈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情况除外。 (2)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出口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文件。 ——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要求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为规避管理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此规定。 3、港澳CEPA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并提交符合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4、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下列单证:(2011年新增) (1)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并由该国海关在出口时加盖印章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及第二副本。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及第二副本的,应当按照《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有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2)货物的商业发票证本。/ (3)货物的运输单证。 ——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联运提单,以及证明符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文件等。受惠国为内陆国家,因运输原因货物必须从其他国家起运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国际联运始发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由出口受惠国运输至签发联运提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单证,以及证明符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存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货物全程运输单证,以及临时储存货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文件。 5、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1年新增)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该协议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由台湾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 (2)货物的商业发票证本、装箱单,以及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中国大陆、台湾地区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中国大陆的,应当提交在台湾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台湾地区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海关不予受理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深圳物业管理师培训szsdhy.soxsok.com/深圳报关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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