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概述(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 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货物的监管期限:(掌握)
①.船舶、飞机:8年
②.机动车辆:6年
③.其他货物:5年
单选题(2007年考题)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海关监管期限是:( )
A. 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B. 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C. 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家用电器,6年;其他货物,5年
D. 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答案:B
(三)范围
特定减免税货物大体有三大类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
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
(四)管理(2009年变动)
1、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应当由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办理。
2、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的情形:(掌握)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注意: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税收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保税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4、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5、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两种情况)
(1)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2)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需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经批准可恢复。
二、程序
报关程序:减免税备案和审批(前期阶段)——进口报关——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一般情况: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特殊情况:投资项目涉及多个海关的,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
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的阶段包括: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证明申领两个环节
1、减免税备案
向主管海关办理
2、减免税审批
申领减免税证明所需单证:
主管海关审核,确定其所申请货物的免税方式,符合的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遇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注意: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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