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处理的相关要求
1、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漏征的——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则漏征的——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在《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5、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6、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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