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3-2-28 17:46:07

关于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进口后可否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的问题(监管函﹝2012﹞554号)

      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固体废物《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所称的“内销”,是指对外签约单位进口固体废物后,可将其销售给相应《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所载的利用企业,并非可以任意销售。
      综上,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进口后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不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进口后可否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的问题(监管函﹝2012﹞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