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系统简介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书/协议》)管理系统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依据《委托书/协议》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中国报关协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含义)电子《委托书/协议》是纸质《委托书/协议》的电子化,委托方(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也称经营单位)和被委托方(指报关企业,也称申报单位)可在系统中签署电子《委托书/协议》。
第三条(使用范围)本系统适用于全国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委托代理报关业务,并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登录地址)用户需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IE浏览器(推荐)输入系统网址http://acd.chinaport.gov.cn/acd或点击报关协会网站系统链接登录。
第五条(登录方式)系统采用密钥或电子IC卡(电子口岸身份识别设备)身份认证进行管理登录。企业用户可凭企业IC卡登录,如无IC卡,请到当地海关电子口岸制卡中心办理。协会用户凭系统密钥登录。地方报关协会须与中国报关协会签定系统委托管理和服务协议,提交系统管理人员申请表,由中国报关协会审核通过后为其统一办理系统密钥。
第六条(系统授权)中国报关协会负责系统管理、维护,在系统中授权已签定系统委托管理和服务协议并办理系统密钥的地方报关协会使用本系统协助管理,并视系统运行和地方报关协会协助管理和服务企业的情况,可暂停、取消和恢复系统授权等。
第七条(接受授权)地方报关协会在系统中接受授权并代中国报关协会服务使用本系统的企业,协助对系统实施管理、审核企业备案登记和变更信息、收取电子委托书费、录入企业购买的电子委托份数、缴纳相应的税款、提供电子委托证明等。
第二章备案审核
第八条(明确权利义务)用户登录后须仔细阅读并遵守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在系统中签定系统使用协议,方可进行企业备案登记、接受代理报关委托等。
第九条 (登记要求)被委托方凭企业法人卡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提交地方报关协会审核通过后,凭企业操作员卡进行网上代理报关,委托方不需要备案登记。
第十条(填写信息)在备案登记过程中需要被委托方填写的登记信息主要有:
(一) 单位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二) 在海关的管理类别;
(三) 是否为中国报关协会或各地方报关协会会员及担任的职务;
(四) 是否为优秀报关企业、评定单位及被评时间;
(五) 优秀报关员名单、评定单位及被评时间;
(六) 是否为预归类单位、授予资质时间;
(七) 企业简介及其它。(成立日期、单位性质、单位地址、传真号、邮箱、邮政编码、法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关注册登记日期等,上述未列明的均可放在简介里。)
第十一条(协会审核)地方报关协会根据企业备案登记申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审核,对通过的企业核定有效期,对审核未通过退回的要写明未通过理由。
第十二条(企业信息变更审核)审核通过后,如企业及报关员信息有变更,需进入系统的报关企业信息变更里进行修改,再提交地方报关协会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有效期延期)被委托方须关注审核有效期,如未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延期,或未按照规定进行企业信息变更并提请地方报关协会审核确认,系统将自动限制其使用。
第十四条(被委托企业数据库)所有备案登记的被委托方形成一个被委托企业数据库,按各关区排序形成一个列表,并能进行搜索,供委托方在系统中查询、委托。
第三章委托报关
第十五条(查询委托)委托方可通过“选择报关企业”功能,查询、浏览全国各关区在系统备案登记的被委托方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发起委托)委托方查询选择被委托方,发起委托申请,填写电子《委托书/协议》,也可请被委托方代为填写。被委托方可以查询被委托信息,接受或拒绝委托申请,可代委托方填写电子《委托书/协议》,但须经委托方确认。
第十七条(签署委托)委托双方可签署一次性委托或长期委托。一次性委托的,一份委托书带一份委托协议,委托方选择协议逐票确认。长期委托的,一份委托书项下可带无数份委托协议,委托方可选择协议自动确认,即在一个委托书下,不需要委托方逐票确认,系统可自动确认新增委托协议,但必须建立在充分信任被委托方的基础上,否则后果自负。委托方可随时取消自动确认,改为逐票确认。
第十八条(自动生成协议)为方便委托双方,委托方在本系统已签署委托、选择自动确认委托协议的基础上,被委托方可从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数据后,点击自动生成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委托责任)委托双方一经确认均被视为已经仔细阅读并接受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使用协议的各项条款,并对在本系统的一切行为负完全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发送至海关)委托双方一经确认,系统便自动将生成的电子《委托书/协议》作为电子报关单随附单证发送至海关通关系统。
第四章查询统计
第二十一条(查询打印)本系统具备查询、统计分析和打印等功能。委托双方可通过企业海关编码、报关单号、报关员IC卡号、时间段、报关单使用口岸、提运单号等条件查询委托协议及其状态,打印已经使用的委托协议。
第二十二条(查询权限)委托双方可通过系统查询、统计和打印本企业已经签定的电子《委托书/协议》;中国报关协会可对系统的各项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和打印;由其授权的地方报关协会也可查询、统计分析和打印本地区企业使用本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功能设置)本系统设置“账户充值”、“已购份数”、“已用份数”、“可用份数”、“当前正使用份数”和“充值记录查询”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每份电子委托协议0.4元,由被委托方代委托方支付购买。
第二十五条(账户充值)被委托方可到本地报关协会现场交纳电子委托书费或者由地方报关协会公布协会银行账号,被委托方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资金录入)由地方报关协会工作人员将被委托方支付的电子委托书费折算成为电子《委托书/协议》份数录入到该企业的系统账户里。系统根据其使用情况自动扣减,并对本次操作进行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地方报关协会根据企业交纳的电子委托书费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收费结点)委托双方签署电子《委托书/协议》发送海关,以成功发送海关通关系统作为判别协议收费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欠费充值)用户登录系统后,系统会验证企业账户是否欠费,如无法正常进行代理报关,请查询账户余额是否不足,并及时充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管理职责)中国报关协会负责协调网站保存电子《委托书/协议》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监督整个系统运行等。如使用系统过程中存在疑问请咨询各地方报关协会或系统服务热线010-95198。
第三十一条(遵守相关规定)地方报关协会和委托双方在操作本系统时应遵守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电子委托证明)代理报关委托业务出现纠纷时,由被授权的地方报关协会查询相关企业签署的电子《委托书/协议》,打印签章,提供电子委托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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