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一 发表于 2013-5-31 15:30:37

海关总署关于增加公布以人民币计价海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署统发字﹝2013﹞42号)

按照有关部门的总体工作部署,总署决定自公布2013年海关统计数据起,在海关统计快讯和月刊中增加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海关统计主要数据,并以渐进方式,逐步扩大人民币计价的海关统计数据的发布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布以人民币计价海关统计数据的重要意义
       增加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海关统计数据,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增加人民币计价的国际认知度。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基础上,借助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平台,增加公布人民币计价的海关外贸统计数据,将对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起到促进作用。二是有助于建立官方统计的本币计价体系,改进我国长期以来以美元值为主导的涉外经济统计格局,逐步形成政府部门涉外经济统计、核算环节的人民币计价机制,推动形成内外协调统一的统计计价体系。三是有助于提升海关统计服务水平,以人民币计价的海关统计数据能够直接应用于核算国内生产总值、贸易增加值测算等外贸与国内经济相结合的研究与决策,便利各方面数据使用者。四是有助于完善海关统计数据发布制度,与国际通行的本币发布制度更为协调一致。
       二、做好报表表式和统计分析表述方式的调整工作
       为兼顾海关统计数据应用的历史延续性和国际可比性,便于数据用户逐步形成以人民币计价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习惯,2013年将在已公布美元值计价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增加公布人民币计价的主要数据,具体方案如下:
       (一)新增公布4个总量指标:月度及1至当月累计进出口总值、出口总值、进口总值和贸易差额(出口总值一进口总值)。暂不公布分贸易方式、贸易伙伴国、商品等更详细的人民币计价统计数据。报表中,统计人民币值在先,统计美元值在后。
       (二)为避免误解和混淆,暂不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同比(环比)增速,在报表中说明,“为避免数据使用者对于双币种增速不同产生困惑,在试点阶段,暂不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增速,仅公布扣除汇率波动因素后的增速(实际为美元值统计的增速)”。
       (三)新闻稿等统计分析材料表述作相应调整,统计人民币值在先,统计美元值在后,仅表述美元同比增速。以2012年11月统计数据为例,表述如下:“据海关统计,1-11月,我国进出口总值22.11万亿元人民币(折合3.50万亿美元),扣除汇率因素(下同)同比增长5.8%。其中,出口11.69万亿元人民币(折合1.85万亿美元),增长7.3%;进口10.42万亿元人民币(折合1.65万亿美元),增长4.1%;贸易顺差1.27万亿元人民币(折合1995.4亿美元)。”各关在编制本关区(地区)海关统计资料及为地方政府提供统计数据时,可参考全国数据发布口径和地方需求调整报表表式和统计分析表述方式。
      三、关于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海关统计数据的说明      简要背景:为方便广大用户使用海关统计资料,参照国际通行的以本币发布统计数据的方式,自公布2013年统计数据起,中国海关将逐渐增加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各类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将增加公布进出口总值、出口总值、进口总值以及贸易差额(出口总值一进口总值)等四个总量统计指标以人民币值计价的海关统计数据。为保证数据的历史延续性和国际可比性,仍将继续按已公布的范围公布以美元值计价的海关统计数据。
       统计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署令第153号)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使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其中,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统计用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海关征税适用的汇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24号),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该时点如逢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比如,以欧元计价成交的进口货物,统计美元值的计算要采用欧元对美元的折算率,统计人民币值的计算则采用欧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如果以美元计价成交,则统计美元值不需折算,只折算统计人民币值即可;反之,以人民币计价成交的,则只折算统计美元值即可。
      海关发布的货物贸易进出口统计数据,按照超级汇总的方法,由海关总署统计部门通过海关报关单计算机处理系统,直接从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报关单中逐票提取相关数据,分别汇总形成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的统计数据。
      需要特别注意:从横向看,海关统计美元值和人民币值的比率不具有特定含义,因为它包含了各实际成交和向海关申报币种对美元和对人民币的不同折算信息并根据实际进出口金额加权;从纵向看,统计美元值的增长速度也不同于同期统计人民币值的增长速度,因为报告期和基期美元和人民币的折算率或汇率是动态变化的。
       考虑到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目前以美元计价成交和以美元向海关申报的报关记录占8成以上,以美元值统计的结果受汇率因素的影响最小,相对来说更加客观地反映了我国与外部经济的联系规模,并且国际可比性更好。例如,2011年和2012年同样进口100美元的货物,如果人民币升值,等量美元折算的人民币值将减少;按美元计,则外贸规模未发生变化,而按人民币计,则进口出现了下降。同样,如果人民币贬值,等量美元折算的人民币会增加,以人民币计价的外贸规模就会增长。为避免公众对于双币种增速不同产生困惑,目前暂不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增速,仅公布美元计价的增速,表述为“扣除汇率波动因素后的增长速度”。提请数据使用者在使用海关统计数据时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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