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郡 发表于 2015-9-23 21:00:39

以上的观点都很不错,说说我的个人看法。塑料片根据其材质及外形进行分析,根据本协调制度所称“塑料”,是指品目39.01至39.14的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在聚合时或聚合后在外力(一般是热力和压力,必要时加入溶剂或增塑剂)作用下通过模制、浇铸、挤压、滚轧或其他工序制成一定的形状,成形后除去外力,其形状仍保持不变。 本协调制度所称“塑料”,还应包括钢纸,其次,塑料片的外形,外观为片状,按照第三十九章章注第十条:品目39.20及39.21所称“板、片、膜、箔、扁条”,只适用于未切割或仅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含切割后即可供使用的),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板、片、膜、箔、扁条(第五十四章的物品除外)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经过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另外还应当考虑塑料的成分,根据成分进行规类。

sophia414104 发表于 2016-4-23 17:22:45

看完大家的分析,真是受益匪浅。
所称“塑料”,是指由本章注释一所规定的品目39.01至39.14的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在聚合时或聚合后在外力(一般是热力和压力,必要时加入溶剂或增塑剂)作用下通过模制、浇铸、挤压、滚轧或其他工序制成一定的形状,成形后除去外力,其形状仍保持不变。本协调制度所称“塑料”,还包括钢纸。
关于“片”,品目39.20及39.21所称“板、片、膜、箔、带”,按本章注释十规定解释。此类板、片等,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包括将板、片等切成矩形或正方形),如果经磨边、钻孔、铣削、卷边、绞拧、镶框及其他加工,或切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一般应归入品目39.18、39.19或39.22至39.26。


kkrdiw 发表于 2016-5-28 14:27:29

看了大家的想法,涨了很多知识,
对塑料的定义 不再重复,
个人人为,第39章章注十(请参考上面)的“片”的定义只是对品目39.20及39.21而言,塑料片应不限形状和加工程度,另外,从39章来看, 协调制度里 没有对 塑料制品区分“板、片、膜、箔、扁条“ 。

个人愚见

Alice.qi 发表于 2017-4-4 23:43:38

学习了上述各位详细的讲解及理解,根据章注十"塑料片"以品目39.01至39.14的材料制成的,未切割或经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但未作进一步加工的,无论是否经印制或者表面加工,扁平的,片状材质物品。
个人百度查询了钢纸的信息:钢纸是由纤维素及其衍生物制成的,是采用对纤维素具有剧烈润胀和胶化特性的金属盐―氯化锌溶液为处理剂,对钢纸原纸进行处理、层叠制得的变性加工纸,又称硬化纸,而纤维素及其衍生物为化工品,由化工品制得的片状物要按塑料归入第39章,查阅本章品目条文,非泡沫的塑料板、片、膜、箔及扁条等要归入品目3920,查看该品目下的子目,并按具体列名归入编码3920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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