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进口用于扶贫慈善(征免性质:802)的物资要向海关提供什么资料?
请问,进口用于扶贫慈善(征免性质:802)的物资要向海关提供什么资料?货物是鞋子,从香港进口。 请问需要先备案么?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境外向我境内无偿捐赠用于扶贫慈善的免税进口物资
一、定义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是指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802”,简称“扶贫慈善”。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适用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
1.境外捐赠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赠人应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3.使用人应为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二)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物资包括:
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品(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其中,“基本医疗药品”是指用于急救、治疗、防疫、消毒、抗菌等用途的药品和人体移植用的器官,但不包括保健药和营养药;“基本医疗器械”是指诊疗器械、手术器械、卫生检测器械、伤残修复器械、防疫防护器械、消毒灭菌器械。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其中,“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博物馆”是指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社会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公益性图书馆和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公众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各类公益性博物馆;“教学仪器”是指《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服装(含鞋帽)和书包等。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具体是指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上述物资不包括国家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
捐赠物资应为新品,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三)本征免性质不适用
1.无偿援助物资,征免性质代码“201”。
2.残疾人专用品、残疾人专用设备及专用生产设备,征免性质代码“413”。
三、管理规定
(一)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免税手续
1.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由受赠人接受捐赠,由最终使用人向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等受赠人接受境外捐赠的项目,由受赠人统一向北京海关申请办理。
2.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的使用人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免税时应向海关提供如下单证:
(1)境外捐赠函正本;
(2)由受赠人出具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正本,并应随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正本;
(3)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进口商品应提交有关许可证件(或其他单证)的复印件;
(4)海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单证。
3.海关对照《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物品范围进行审批,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货物免税手续。
由北京海关统一办理捐赠物资免税手续的,应将项目审批情况书面通知使用人所在地直属海关。
四、控制条件
(一)本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3612)。
(二)本征免性质报关单“备案号”栏填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首位字母为“Z”。
(三)本征免性质对应征减免税方式“照章”(1)、“全免”(3)、“保金”(6)或“保函”(7)。
(四)出口不应出现本征免性质。
五、有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0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对扶贫、慈善性进口捐赠物资统计办法的通知(署统函〔2002〕83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税发〔2003〕67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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