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月 发表于 2014-12-9 10:27:39

正确理解包装物料




对包装物料的忽视,极有可能造成单耗申报的不实。  随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越来越多,料件和产品的包装越来越精细。价值高的易损料件,除了具有外包装,还具有内包装。若企业忽视包装物料(特别是内包装)对单耗的影响,有可能会造成单耗申报不实。未如实申报包装物料导致高报单耗案  案例简述  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原来生产玻璃制品,产品包括玻璃器皿、玻璃瓶、玻璃罐、工艺玻璃、香水瓶等。近年来,受金融风暴的影响,再加上行业饱和度高,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同质化程度严重等原因,企业利润直线下降,甚至出现了亏损。于是,企业决定进军液晶显示器生产行业。2010年,企业签订了转型后第一本新手册,主要是进口液晶玻璃片、偏光板、集成电路、背光板模组生产液晶显示器(LCD)和液晶显示模组(LCM)。  由于这是企业转型后的第一本合同,公司老总要求报关部门主管认真做好手册的核销工作,同时希望当地的主管海关能到企业对新产品的单耗进行指导。海关调取企业的单耗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企业单耗确实存在异常,于是决定对企业进行单耗核查。  经初步检查,海关认为偏光片的损耗存在异常。该企业申报的偏光板是按照重量(千克)来申报的,成品液晶显示片模组是按照个数(千个)来申报的。偏光板如果按照面积计算,损耗将远远小于按照重量计算。如第2项料件按照子板/母板=82912.5/87500=94.757%来计算,则损耗率为5.243%,远小于企业申报的18.29%。这是什么原因呢?  抽取企业的样品和进口报关单后,海关人员发现,企业在进口时将偏光板的内包装离心纸(或保护膜)申报为料件的重量,而在生产过程中,偏光板进口时所含有的离心纸被摘除了。经核查,企业偏光板确实存在高报损耗的问题。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企业在生产液晶显示片模组时,对其耗用的料件偏光板以重量(千克)进行申报,且将偏光板的内包装离心纸(或保护膜)申报为料件的重量,事实上内包装离心纸(或保护膜)仅仅是包装物料,起包装作用,在生产过程中是需要摘除的。  企业在原材料进口时没有将原材料和包装物料严格分开申报,导致包装物料按照原材料进行了申报,从而影响了净耗和损耗的准确申报。相关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三条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 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3号公告《关于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相关条款  一、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的常规环节是保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内销前。但一些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以便海关在合同备案和核销时给予便利。企业确实无法在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内销前申报单耗,拟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在合同报核前申报的,属于特殊情况,须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批准。  二、企业应在备案时明确单耗申报环节。……  三、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八、企业未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经查证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启示  企业应准确理解包装物料对单耗的影响  加工贸易企业的料件和产品一般都是以附带包装的形式进出口,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对料件和产品的包装越来越精细。如果申报时将料件的包装物料计入料件重量,而生产过程中这部分包装物料又是被摘除的,就会出现高报损耗的问题。  企业应加强对损耗的核对,利用单耗申报的多环节及时变更单耗  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的环节有备案时、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内销前以及报核前五种。对于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以便海关在合同备案和核销时给予便利。常规企业可以在保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内销前申报单耗。  (本文摘自《加工贸易典型案例启示录》,“关务通·加贸系列”编委会编著,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栏目编辑:王国秀 wanggx@mail.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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