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事务担保办事指南
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1号)2、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91号)3、关税征管司关于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13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401号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402号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8、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2号)二、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3、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4、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5、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二)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1、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2、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3、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4、租赁货物进口的;
5、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6、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7、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8、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三)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四)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三、提交的文件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其中,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下列事项:1、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2、被担保的法律义务;
3、担保金额;
4、担保期限;
5、担保责任;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四、程序
1、通关事务担保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2、通关事务担保的海关审查。海关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3、通关事务担保的变更。被担保人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应当向接受担保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4、通关事务担保的执行。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担保财产、权利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法律义务。5、通关事务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二)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三)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五、办事时限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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