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rryyb 发表于 2015-1-8 23:37:45

关于39章”化学改性”及“聚合物“的优先顺序

本帖最后由 gerryyb 于 2015-1-9 11:16 编辑

    本人发现子目注释一(一)3“化学改性聚合物如未在其他子目具体列名,应归入列明为‘其他’的子目内。”这句话很容易让人误解。昨天,通过与归类群里的朋友们进行探讨后总结入下。    对于这句话该怎么理解呢?究竟是说“某某聚合物”没有具体列名时归入‘其他’子目,还是在没有具体列名为“改性某某聚合物”时归入‘其他’子目?很多人会按照后者归类,会理解为只有品名为”改性某某聚合物“时才叫具体列名(至少我刚开始时是这样理解的)。
    究竟哪个是对的?对于化学改性聚合物,39章各子目究竟是按什么原则进行分类的呢?究竟是先按改性和非改性分类,还是先按聚合物分类,再按改性和非改性分类? 通过对39章含有改性聚合物的品目(3903,3908,3911)进行分析发现,各子目是先按聚合物分类,再按改性和非改性分类的。故不能理解为只有叫”改性某某聚合物“才叫具体列名。但在归类时还要考虑“聚多”的归类原则哟,详见子目注释一(一)1。(以上仅是本人对该注释的理解,希望对你有用。欢迎指正。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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