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关于合同和信用证不同时的实际操作规范
我问的是直属检验检疫局的人,说当合同和信用证不同时以信用证为准
[注意]关于合同和信用证不同时的实际操作规范
他应该多学学国际贸易[注意]关于合同和信用证不同时的实际操作规范
我是这样想的,他们在实际操作中都是这样,那么为什么不对呢.再说了改卷子里的答案肯定也是他们给的,如若是这样按他们答的那样就没错呀?因为现在不是讨论为什么的时候,而是怎样答才能得分对吧,其它问题可以以后再讨论
我的关点,或者大家都打个电话问问商检局,看看是不是这样的,也好给大家一个准确的答案对吧.
[注意]关于合同和信用证不同时的实际操作规范
知道不,检验检疫机构的人都是从事各方面专业的,从事外贸专业的少得可怜,所以……[注意]关于合同和信用证不同时的实际操作规范
[这个贴子最后由hrw1014hrw在 2005/03/23 04:09pm 第 4 次编辑]首先谢谢果子!
我对以上说的话重申,按国际贸易应以合同为准,如信用证与合同不同是必需,记住必需更改信用证的.所以看下面国际贸易里说的,现在知道了不是以信用证为准,而是以合同为准!
但我觉得有出题的人有笔误,想想两个不一样能通关吗?,可能它问的是报检后去通关时,以那个为准吧,因为报检时是不需要信用证的,只有报关时才需要信用证的.
信用证与合同
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收到的信用证与合同内容不相符怎么办?
答:信用证与合同是对外贸易中两个相互关联而又各自独立的契约。信用证以销售合同为基础.其中所列条款必须与合同相符,出口企业在收到国外来证后,一旦发现与合同有不相符之处,应立即通知国外进口商进行修改,直到与合同内容相一致,才能对外发货,否则易招致拒付,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修改信用证时应注意什么?
答:信用证的修改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信用证的修改涉及有关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变更,所以必须征得各方同意后,才能办理。 (2)信用证的修改可由出口方提出,也可由进口方提出,但必须由进口方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再由原通知行通知出口方。 (3)当修改项目不止一项时,受益人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项或几项,而拒绝其他各项。 (4)修改手续费一般由提出修改方承担。
什么是信用证的修改?如何办理?
答:所谓信用证的修改是指在信用证开出以后,由于某种原因,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在开证行同意以后,由开证行以修改通知书的方式对信用证所做的修改。 修改信用证时,企业应向原开证行提交用英文缮打清楚的修改申请书,注明修改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涉及金额的增加,须补交差额保证金,银行审核接受后,缮制正式修改书,按原通知渠道通知受益人,同时收取一定修改手续费。
希望有议意的人可以加我QQ3566238 认证码:2005也可以把原题发过来互相谈讨谈讨
[注意]关于合同和信用证不同时的实际操作规范
书上好象是说以信用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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