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估价中的加权平均价格
加权平均价格并非一个特定的概念,而是一种确定海关申报价格的方法。也就是使用数学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进料加工内销货物的价格。当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以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格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换言之,我们要解决同一料件多批次一一进口的,原进口价格难以确定的问题。料件分批进口是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一项料件,在手册、账册执行期间分不同时间、不同价格多次进口的情况。原则上,海关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手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进口成交价格计算所得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对于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 “客观可量化” 的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即使用相同进口料件的一张或几张报关单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若无明显证据表明企业提供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合理,海关则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接受企业申报。
综上所述,对于电子账册,如果在本核销周期内使用的内销料件在本核销周期没有进口的情况,能够对应原来进口批次的,使用原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无法对应原进口批次的,使用计入本核销周期相应料件的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内销价格。
更多加工贸易审价规定,可联系本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