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6-2-11 20:46:36

加工贸易,加工贸易货物应按原料征税是基本原则

在加工贸易报关操作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产品内销征税的申报。为了避免申报中产生错误,我们应当详细了解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的相关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确定了加工贸易货物按照原料征税的基本原则。当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则不适用本条。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1项或者第2项的规定办理。该办法的第六条分三种情况对加工贸易内销进行了规定:

1、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3、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的规定办理。因此,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内销均要按照原料征税。

目前广东省内已启动了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改革,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无需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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