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6-2-12 21:40:25

加工贸易报关员常见问题集锦——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十五问

写在前面

1、这是我今天偶然发现的一个关于加工贸易报关员外发加工问题的集锦,应该是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发布之前的一次海关在线问答实录,看起来传播的还挺广。但问题是,我一看吧,居然里面的相关规定都是旧的,最新的政策是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和海关总署第219号令来执行的。然后我就根据最新政策对所有加工贸易疑难问题和回答做了修正,这下大家可以放心学习最新知识了。

2、看上去这些问题比较复杂,但其实不管有没有报关工作经验,只要是看懂了报关员教材和注意到了海关的最新政策法规,都应当可以理解。因为,这些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就在报关员考试教材中都有描述,完全不需要工作经验就可以回答。从这些提问的水平来看,即便是很多在职的报关员和报关管理人员,也都缺乏扎实的理论基础,否则不会问得这么弱智。如果你是报关专业毕业的,或者学了报关还是看不懂,那就白学了,>>送你一剂后悔药

3、加工贸易报关员不同于报关行和货代公司,前者是需要多看书多学习,当然薪资和工作环境更好;后者在报关行货代公司做报关员,什么条件都不要求,没看过书也可以干,只要有人教,但是待遇就别想了,高薪也别想了。详细了解加工贸易报关员和口岸报关员的区别>>猛戳

好了,下面学习报关知识的原文送给大家

问题一、所在地在厦门的一家外贸公司,主要经营石材进出口业务,因业务需要从意大利进口一批瓷砖(半成品),到指定一家工厂加工成马赛克后再出口到新加坡(公司没有加工能力,需委托工厂加工),那么,该公司是否有资格申请加工贸易登记手册?需提供什么资料?如委托加工工厂所在地在泉州,电子手册是要在工厂所在地泉州海关申请还是在公司所在地厦门申请?

答: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属于异地加工,厦门公司需具备相应进出口经营资格并在厦门海关申请异地加工。然后到加工工厂所在地办理电子化手册备案及办理保证金台账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广东省免交);
(2)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副本一式两份;
(3)委托加工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
(4)加工工厂所在地主管海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题二、若加工贸易合同有成品要办理外发加工(如五金产品电镀等),在合同备案环节成品的规格是否需要注明“委托加工”字样,且单耗必须小于1?

答: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一)企业应当在货物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企业应当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
  企业外发加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关变更有关信息。
  (二)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在本手册项下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本核销周期内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
  (三)对全工序外发的,企业应当在外发加工备案时缴纳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函。企业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企业应补缴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或者实际外发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题三、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资质证明如何确立?

答: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将“承揽企业”修订为“承揽者”,允许个人承接外发加工业务。

问题四、哪些企业可以开展保税货物的外发加工?

答: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问题五、某公司预计有一批保税材料需发外加工,现有两家加工厂可供我公司选择,一家是在同关区(黄埔海关),费用较高,一家则是在外关区(江门海关),费用较低,不知道海关对发外加工的承揽企业是否有关区方面的限制?

答:海关对于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无关区方面的限制,符合相关规定即可申请办理

问题六、一家三资企业,目前有些工序需要外发加工,请问,外发加工是怎么个流程法?需要在海关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规定,将外发加工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经营企业应当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请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发外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一式两份;三、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四、经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五、《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

问题七、一家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现有一款新产品要生产,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基板和电子零件要外发到其他公司进行装配后成线路板回到我司,请问这样操作是否符合海关规定?对本关区和跨关区外发有什么不同规定?海关关于外发的文件是那个?

答:若外发企业与承揽企业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可以申请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到外关区的,需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相关的文件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问题八、如果来料加工厂所做的成品(例如鞋垫),其中一部分申请内销缴税时:
1. 其计税方式是按成品征?还是按成品折回为原料征?
2.如果要内销,工厂该用怎样的方式向海关申请?

答:
1.在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外的地方开展保税加工的,当申请成品内销时,需按成品数量和备案单耗折回原进口料件进行申报和计征税款;
2.企业要内销成品,需凭外经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广东省免交)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问题九、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的海关注册怎么办理?

答:某集团公司A以外发加工名义将进口料件委托子公司B或子公司C加工,1.请问B、C公司作为承揽企业要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而B、C分子公司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如何办理登记?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2.电子账册可否同时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3.若是B、C分子公司要开展来料加工,可否使用集团公司A同一本电子账册呢?

答:1.根据海关总署第219号令的规定,将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修订为“承揽者”,也就意味着不再对承揽加工的单位作出限制,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企业承揽也可以委托个人承揽,不再需要提供承揽者的资质证明;2.企业采用何种方式开展加工贸易须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海关根据外经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所述办理加工贸易审批手续;3.若A公司电子帐册的加工贸易方式是来料加工,且B、C企业并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则可以使用A公司的电子帐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问题十:某公司以集团公司A名义向主管海关申请开通了电子账册业务,即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均是集团公司A名义。集团公司A下设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B和财务相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C,因该公司进出口合同均是集团公司A名义对外签订,若上述B、C分子公司拟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请问:1.可否以集团公司A名义直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而无需外发加工? 2.或是以集团公司A名义开展加工贸易后,再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给B、C公司? 3.电子帐册能否允许外发加工业务的开展? 4.若是外发加工业务,集团公司A与分公司B、子公司C之间的账务处理该如何进行?

答:是否能开展有关海关业务的判断标准是看该公司是否在海关登记注册,而不是财务是否独立核算。1.如果A公司已在海关登记注册,而B、C公司未在海关登记注册,则只能以A公司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2. 如B、C公司属A公司所有且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已办理海关登记注册,则既可以以委托加工形式、也可以外发加工的形式承接相关加工贸易业务;如B、C公司属A公司所有且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未办理海关登记注册,则需以外发加工的形式承接相关加工贸易业务;如B、C公司属A公司所有且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则货物的转移、加工属企业内部料件调拨;3.经主管海关批准,实行电子账册监管的企业可以申请外发加工业务;4.如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由于外发加工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转让,因此账务处理仅涉及加工费的结算。

问题十一:一家独资企业的保税料件可以外发给没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国内企业加工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第219号令的规定,接受委托的加工者不仅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海关并无特别限制。

问题十二: 加工手册及外发加工

一家中山的企业主要生产女式时装。现有以下两个问题:1、我司主要以一般贸易进出口的,但随着业务发展,我司正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一张单子的量不大,多在几百到几千件,且货期短(一般1个月内就可完成),一次进口原料和一次出口成品,手册已完成进出口待核销了。这样会在申请和核销就耗用了很多时间,又不能等到有多张单子可结合一起申请一个大的加工手册?对于这种小单子一次性出口的,有另的更方便的保税方法吗?2、因客商要求要在上海走货。我司能在中山海关申请进料加工手册(从中山或上海进口原料),全工序外发到上海的分工厂生产,成品从上海直接报关出口,这种跨省跨关区的外发加工可以吗?

答:1.可以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并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或开展异地委托加工贸易;2.可以,但需缴纳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并通过外发加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问题十三:我公司系外商独资,进料加工企业,应客户要求,我公司需加工一批不锈钢制品,且部分材料需要表面镀金,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料也要全部退运,我公司现已将部分不锈钢卷材办理了镀金外发手续。请问我司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锈钢镀金废料如何复出,和不含镀金的不锈钢废料复出有区别吗?

答:1、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及残次品,应运回经营企业后再进行复出口;若不运回直接出口的,应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除外)。2、无区别。

问题十四: 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因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原因,需将保税料件委托另一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我司没参考任何生产过程,产成品由我司复出口,请问保税料件能否办理外发加工吗?如可,需办理哪些手续或有哪些规定可参考?

答. 1.根据海关规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开展保税料件的外发加工业务; 2.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准予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申请外发加工的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3.申请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按外发部分应缴相应的全额保证金或保函; 4.贵司上述情况除可申请外发加工外,还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开展,经营企业为贵司,加工企业为实际生产者,须到加工企业所在地办理手册备案手续; 5.关于外发加工和委托加工的具体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9年第51号以及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问题十五:我司是一进料加工企业,有部分工序打算外发加工,如果发给一个来料加工的企业,该公司又不能开具发票与我司,那这样的外发加工合不合法呢?如不合法那我们还有其他办法吗?

答:发票并非外发加工业务需向海关递交的必要单证,若符合外发加工条件的,可提供齐全的资料到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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