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6-2-13 22:06:47

加工贸易货物核查数据报送的相关规定

为严密监管加工贸易货物,海关要及时掌握企业加工贸易的生产管理和物流的相关数据,要求企业将生产管理系统中反映加工贸易料件入库、成品出库、料件耗用、库存等情况及时报送海关,海关根据企业所报送的数据,结合海关管理系统的电子底账,以及预先设定的风险参数等管理措施,经系统比对后根据需要展开中期核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加工贸易实际运作和物流数据,实现风险预警,确保加工贸易货物的合法使用,避免监管不到位和防止税款的流失。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海关上报的这类数据统称为核查数据。

报送范围

核查数据主要用来反映企业加工贸易生产和物流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进出口、深加工结转、订单、单耗、内销、库管数据、入库、出库数据,以及与之相关的财务等相关数据,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数据:
1.进口料件的入库数据;
2.成品的出库数据;
3.在线数据(在生产线的货物数据);
4.在途数据笼出入库与报关不同步的数据;
5.实际单耗数据;
6.料件及成品的库存数据;
7.深加工结转数据;
8.订单变更数据。

报送方式

电子账册的核查数据报送方式分为:自动导入式,半自动传输式,手工录入方式。

1.自动导入式适用于数据全自动导入方式的联网监管。在全自动导入方式的联网监管下,企业生产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监管系统的自动对接,在企业端已经预先设定了有关核查数据的提取、转换和定期发送的系统模块,核查数据可以在无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发送到海关。
2.半自动传输式适用于和QUICKPASS模式的联网监管,企业需要根据核查数据的定义和格式人工整理相关数据,形成报表后,定期向海关传输。
3.人工录入方式适用于未采用以上两种联网监管方式的联网监管,企业需要按照何查数据的定义定期整理相关数据,并逐项将有关数据录入企业端的联网监管系统并向海关发送。

报送频度

企业向海关报送的核查数据应该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实际的加工贸易生产和物流情况。因此,对于不同的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核查数据报送频度。例如,对于在一定时间内进出口频繁、生产批次较多、工单变更较多的企业,为及时掌握最新的生产和物流数据,该企业的核查数据报送频率相应较高;对进出口不太频繁、生产批次较少、工单变更较少的企业,生产和物流数据变化不大或较慢,该企业的核查数据的报送频率相应就可以定得较低。在实际监管中补,海关可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监管的需要,确定具体的核查数据报送频度,原则上要求各联网企业至少一个月报送一次联网核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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