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6-3-13 20:25:59

案例:海关对进口货物审价中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的概念解释及运用

一、案例

2003年,B海关对本关区进口手机情况进行价格监控发现,S公司进口4万台C型号手机的平均申报价格从以前的每台215美元骤降到现在每台116美元。后经调查发现,造成进口价格下降的原因为国外卖方公司(简称H公司)对以前进口3万台手机给予货款补偿,并部分冲抵了此次4万台手机的进口货款。
鉴于货款补偿冲抵的行为造成以后销售手机的进口价格下降,海关依法认定该行为属于间接支付,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5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对构成货物实付、应付价格的价款予以补税。

二、评析与启示

(一)企业说明及海关估价情况

该公司向海关提交的降价原因为:S公司向H公司签约进口3万台C型号手机,由于卖方延迟交货及部分手机存在品质不良的,导致S公司蒙受损失。双方协商并根据协商会议纪要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时制定了以后的销售计划,具体内容为:

1. 鉴于该型号手机市场销售价格已发生较大降幅,H公司同意将以后销售的手机价格从215美元每台下降到179美元每台。
2. 鉴于前次销售的手机存在延迟交货及部分手机品质不良的原因,给与该次销售的手机123万美元的补偿。
3. 鉴于该型号手机部分存在品质不良的现象,将给予以后销售的4万台手机127万美元的货款减让。
该补充协议2、3项涉及金额、减让金额共计250万美元。出于贸易便利考虑,H公司决定将全部250万美元分摊至其后销售给S公司的4万台手机上,造成了该批4万台手机进口价格由179美元每台降至116美元每台。

海关经审查确认,认为对3项降价应采取不同的处理:

1. 针对买卖双方的补充协议,其中因国内手机市场降价导致卖方给予买方手机进口价格降价(第一项降价),以及因进口产品存在品质不良原因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第三项降价),均为买卖双方针对当次交易货物的贸易约定,海关尊重贸易实际,承认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

2. 对于卖方将123万美元的补偿金额,分摊冲抵其后销售的4万台手机货款的行为,其实质是将以前销售产生的卖方欠买方的价格补偿款项冲抵了之后销售的货款,其行为已构成了间接支付,海关不予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海关依法对123万美元间接支付款项予以补税。

(二)准确理解“实付、应付价格”概念中“间接支付”的含义

2006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实付、应付价格”为“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该条同时对“间接支付”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解释:“将货款全部或部分支付给第3方,或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式”。该叙述明确指出了货款补偿、冲抵等行为属于间接支付,应在“实付或应付价格”的概念下予以调整。

本案中,海关在面对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确定的3次降价,准确地认定了其中第2次降价构成了间接支付,这是准确理解运用“实付、应付价格”和“间接支付”概念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企业对于海关估价法规的了解不足,是间接支付款项漏报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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