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五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蜡烛(品目34.06); (二)品目36.04的烟花、爆竹或其他烟火制品; (三)已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肠线及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品目42.06或第十一类); (四)品目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或其他容器;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化妆舞会服装;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运动服或特殊衣着(例如,击剑服或足球守门员服),无论是否附带保护配件,例如,肘部、膝部或腹股沟部位的保护垫或填充物。 (六)第六十三章的纺织品制的旗帜及帆板或滑行车用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装有冰刀或滑轮的溜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运动用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或类似品(品目66.02)及其零件(品目66.03); (九)品目70.18的未装配的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的玻璃假眼; (十)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货品(第三十九章); (十一)品目83.06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十二)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品目85.23);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或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品目85.43); (十三)第十七类的运动用车辆(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四)儿童两轮车(品目87.12); (十五)运动用船艇,例如,轻舟、赛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桨、橹和类似品(木制的归入第四十四章); (十六)运动及户外游戏用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品目90.04); (十七)媒诱音响器及哨子(品目92.08); (十八)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十九)各种电气彩灯串(品目94.05);(二十)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品目96.20); (二十一)球拍线、帐篷或类似的野营用品、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 (二十二)餐具、厨房用具、盥洗用品、地毯及纺织材料制的其他铺地制品、服装、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及具有实用功能的类似货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应与有关物品一并归类。 四、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95.03主要适用于该品目所列的物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货品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为零售包装,且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些组合物品不能视为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成套货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其他品目。 五、品目95.03不包括因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使用的物品,例如,“宠物玩具”(归入其适当品目)。○○ ○子目注释:一、子目9504.50包括:(一)在电视机、监视器或其他外部屏幕或表面上重放图像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二)自带显示屏的视频游戏设备,不论是否便携式。本子目不包括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设备(子目9504.30)。
总注释
本章包括各种玩具,不论是供儿童或供成人娱乐用,还包括户内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娱乐设备。 本章各品目也包括明显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货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们不是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 本章物品一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除外。装有上述材料制的小配件的物品仍可归入本章。 除了各品目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品目36.04的烟花及其他烟火制品。 (二)品目40.11、40.12或40.13的橡胶轮胎及其他物品。 (三)帐篷及露营用品(一般归入品目63.06)。 (四)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品目85.23);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或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品目85.43)。
(五)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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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95.02】95.03三轮车、单脚滑行车、踏板车及类似的带轮玩具;玩偶车;玩偶;其他玩具;缩小(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的娱乐用模型,不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95.04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游艺场所、桌上或室内游戏用品,包括弹球机、台球、娱乐专用桌及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95.05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包括魔术道具及嬉戏品:95.06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竞技及其他运动(包括乒乓球运动)或户外游戏用的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用品及设备;游泳池或戏水池:95.07钓鱼竿、钓鱼钩及其他钓鱼用品;捞鱼网、捕蝶网及类似网;囮子“鸟”(品目92.08或97.05的货品除外)以及类似的狩猎用品:95.08旋转木马、秋千、射击用靶及其他游乐场的娱乐设备;流动马戏团及流动动物园;流动剧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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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三轮车、单脚滑行车、踏板车及类似的带轮玩具;玩偶车;玩偶;其他玩具;缩小(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的娱乐用模型,不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
本品目包括:
一、带轮玩具
这些玩具通常用脚踏板、手摇杆或其他简单装置通过链条或连杆把动力传送到轮子上去等方式推进。某些单脚滑行车直接由人用脚蹬地推动。其他带轮玩具则可由他人推动或拉动,或由马达驱动。
这些玩具包括:
(一)儿童脚踏三轮车及类似品,但品目87.12的自行车除外。
(二)两轮或三轮踏板车,供儿童乘骑,同时也可供青少年及成人乘骑之用。它们带有可调或不可调的操纵杆及实心或充气的小车轮,有时装有自行车式的把手、手动或脚动的后轮刹车装置。
(三)动物形状的脚踏或手摇带轮玩具。
(四)脚踏车,通常为微型运动车、吉普车、卡车等形状。
(五)手杆摇动的带轮玩具。
(六)靠推动或拉动的其他带轮玩具(未装有机械传动装置),其大小足可供儿童乘骑。
(七)马达驱动的儿童玩具车。
二、玩偶车(例如,手推玩偶车),包括折叠式的
本组包括玩偶车,无论是否折叠式,装有两个或多个轮子。例如,椅式手推车、手推玩偶车等。本组还包括玩偶车的寝具,类似于玩偶床上的用品。
三、玩偶
本组不仅包括儿童娱乐用玩偶,而且还包括装饰用玩偶(例如,闺房玩偶、吉祥玩具)、普通木偶戏及提线木偶戏用的玩偶或滑稽玩偶。
玩偶通常用橡胶、塑料、纺织材料、蜡、陶瓷、木材、纸板、铸纸品制成或用多种上述材料制成。它们可以装接有肢体、头或眼部活动机械装置以及人造发音装置等,还可以穿上衣服。
本品目玩偶的零件及附件包括头、身体、四肢、眼(但未装配的玻璃眼珠应归入品目70.18)、眼睛活动装置、发音装置或其他机械装置、假发、玩偶衣服、鞋及帽。
四、其他玩具
本组包括主要供人(儿童或成人)娱乐用的玩具。但是,根据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例如,宠物)玩赏的玩具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其各自的相应品目。本组包括:
除上述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以外的所有各种玩具。本品目的玩具大部分是机动或电动的。
它们包括:
(一)动物或非人类生物形状的玩具,即使明显带有人的物理特征(例如,天使、机器人、魔鬼、妖怪)也属于本组,包括木偶戏中用的玩具动物。
(二)玩具手枪及其他枪炮。
(三)建筑玩具(建筑套具、积木等)。
(四)玩具车辆(上述第一部分所列的货品除外)、火车(不论是否电动)、飞机、船舶等及其附件(例如,火车轨道、信号)。
(五)供儿童乘骑但不装轮子的玩具,例如,摇摆木马。
(六)非电动玩具马达、玩具蒸汽机等。
(七)玩具气球及风筝。
(八)锡制玩具兵及类似品、玩具武器。
(九)玩具运动器材,不论是否成套(例如,成套的高尔夫球、网球、射箭、台球用具、棒球棒、板球棒、曲棍球棒)。
(十)玩具工具及器具、儿童独轮手推车。
(十一)玩具电影放影机、幻灯机等,玩具眼镜。
(十二)玩具乐器(钢琴、喇叭、鼓、留声机、口琴、手风琴、木琴、音乐盒等)。
(十三)玩偶房屋及家具,包括床上用品。
(十四)玩偶茶具、咖啡具、玩具商店及类似品,农场用具等。
(十五)玩具计算器(算盘)。
(十六)玩具缝纫机。
(十七)玩具钟表。
(十八)玩具教具(例如,化学、印刷、缝纫及编织的成套玩具)。
(十九)铁球、跳绳、抖空竹用的空竹及棒、旋转及嗡声陀螺、球(品目95.04或95.06的货品除外)。
(二十)主要为图画、玩具、模型的书及单页,供剪裁及组合用;有“站立”或活动人物的书,以玩具为其主要特征的(参见品目49.03的注释)。
(二十一)玩具弹子(例如,各种形状的条纹玻璃弹子或供儿童娱乐用并已装成小包的各种玻璃球)。
(二十二)玩具钱箱、婴儿摇鼓、玩偶盒、玩具戏院,不论其是否带有人物等。
(二十三)儿童用的室内或室外玩具帐篷。
以上某些物品(玩具枪、工具、园艺用具、锡制玩具兵等)通常是成套包装的。
某些玩具(例如,电熨斗、缝纫机、乐器等)可具有极为有限的“实用价值”,但它们一般以其规格及有限的实用性与真正的缝纫机等物品相区别。
五、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娱乐用模型。
本品目包括主要供娱乐用的模型,例如,按比例缩小的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等的工作模型或其他模型,以及制造这些模型的套装材料及零件,但品目95.04的具有竞技游戏性质的套装件除外(例如,遥控赛车及其轨道的套装件)。
本组也包括与实物大小相同或放大了的模型,只要它们主要是供娱乐之用。
六、各种智力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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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货品的某些物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但包装成套,明显用作玩具(例如,化学、缝纫等的成套教学玩具)的,则应归入本品目。
同样,根据本章注释四的规定,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品目包括本品目所列的物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货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其他品目)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
(一)这些组合物品为零售包装,但这些组合物品不能视为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成套货品,且;
(二)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些组合物品一般由本品目所列的一项物品与一项或多项搭配物品(例如,促销用小商品或者少量糖果)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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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及附件
本品目也包括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品目货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们不是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这些零件及附件包括:
1.音乐盒机构,根据其外形、构成材料及简单设计不能用于品目92.08的音乐盒的。
2.小型活塞式内燃发动机及其他发动机(品目85.01的电动机除外),例如,用于飞机、船舶模型,其主要特征是气缸容量小、马力小、重量轻、体积小。
本品目不包括:
(一)儿童用颜料(品目32.13)。
(二)儿童娱乐用塑型膏(品目34.07)。
(三)品目49.03的儿童图画书。
(四)转印贴花纸(品目49.08)。
(五)品目83.06的铃(包括三轮车或其他带轮玩具用的铃)、锣或类似品。
(六)配有玩偶人像的音乐盒(品目92.08)。
(七)纸牌游戏品(品目95.04)。
(八)纸帽、“射出”玩具、面具、假鼻及类似品(品目95.05)。
(九)品目96.09的儿童用粉笔及彩色蜡笔。
(十)品目96.10的石板及黑板。
(十一)人体活动模型及橱窗装饰用的自动模型(品目96.18)。
(十二)带有一个或多个把手的体育锻炼用跳球。
95.04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游艺场所、桌上或室内游戏用品,包括弹球机、台球、娱乐专用桌及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
20— 台球用品及附件
30— 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其他游戏用品,但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除外
40— 扑克牌
50— 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但子目9504.30的货品除外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类型的台球桌(不论是否带脚)及其附件(例如,击球杆、击球架、球、台球粉、球式或滑动式记分牌),但本品目不包括机械记分器(滚筒式及类似型式的记分器)(品目90.29)、装有钟表机芯用以表示游戏时间或根据游戏时间支付费用的记录器(品目91.06),以及台球杆架(归入品目94.03或根据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子目注释一所述的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
视频游戏控制器和游戏机,如果其客观特性及主要功能均显示其专供娱乐(游戏)用,无论其是否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一)所列关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条件,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包括视频游戏控制器和游戏机的零件及附件(例如,磁带盒、游戏卡、游戏操纵杆、游戏控制器、方向盘等),只要其符合本章注释三所列条件。
但本品目不包括:
(一)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三)所列条件的选配外围设备(键盘、鼠标、盘(片)式存储部件等)(第十六类)。”
(二)录制了游戏软件并仅用于本品目所列游戏机的光盘(品目85.23)。
三、专供游戏用的家具式桌子(例如,有跳棋盘桌面的桌子)。
四、赌博及室内游戏专用桌(例如,用于轮盘或微型赛马游戏);赌博用的钱耙等。
五、桌式足球或类似游戏用具。
六、在娱乐室、咖啡馆、游艺场等地方,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通过技巧或碰运气来进行游戏的机器(例如,旋转游戏机、各种弹球游戏机)。
七、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不论是否装有马达及电动机械装置。
本品目所称的“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不仅适用于把木柱排成三角形的设备,也适用于把木柱排成其他形式的设备(例如,把木柱排成方形的设备)。
八、九柱戏及室内槌球游戏用具。
九、带有竞技性质的遥控赛车及轨道成套设备。
十、投镖及投镖板。
十一、各种纸牌游戏用品(桥牌、图纸牌、“词汇游戏”等)。
十二、用于象棋、跳棋、骨牌、麻将、骰子游戏、蛇梯棋等的棋盘或棋子(例如,象棋子、跳棋子等)。
十三、本品目所列多种游戏的通用附件,例如,骰子、骰子盘、计数器、纸牌花色显示器、专供游戏用的特制布(例如,供轮盘游戏用的)。
但本品目不包括:
(一)彩票、“刮擦幸运卡”、销售抽彩券及奖券(通常归入品目49.11)。
(二)第九十四章的玩牌桌。
(三)装有音响系统,并适合与视频游戏控制器及游戏机、电视机或卫星接收器、数字通用光盘(DVD)、音乐光盘(CD)、MP3播放器或盒式视频播放器配合使用的坐具(品目94.01)。
(四)智力游戏(品目95.03)。
○
○ ○
子目注释:
子目9504.50
本子目不包括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设备;这些物品应归入子目9504.30。
95.05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包括魔术道具及嬉戏品:
10— 圣诞节用品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由于其特定用途,这些货品通常不用耐用材料制成。它们包括:
(一)用于装饰房间、桌台等的节日装饰品(例如,花环、灯笼等);圣诞树用装饰品(金属箔、彩球、动物或其他公仔等);传统上伴随某一特定节日使用的蛋糕装饰品(动物、旗帜等)。
(二)圣诞节传统用品。例如,人造圣诞树、耶稣圣诞图、圣诞人物和动物、天使、圣诞爆竹、圣诞袜、仿圣诞炉柴、圣诞老人。
(三)化装舞会及类似场合用品。例如,面具、假耳朵、假鼻子、假发、假胡子(不包括品目67.04的假发等物品)及纸帽,但本品目不包括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化妆衣着。
(四)纸或棉毛制的抛球、纸飘带(狂欢节纸带)、纸板喇叭、“射出”玩具、五彩纸屑、狂欢节用伞等。
本品目不包括用于装饰礼拜场所的小塑像、大塑像及类似品。
本品目也不包括含有节日设计、装饰、象征或图案并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例如,餐具、厨具、盥洗器具、地毯及其他由纺织材料制成的铺地制品、服装、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二、魔术道具及嬉戏品。例如,专用于魔术表演的纸牌、桌、屏风及容器;喷嚏粉、神奇糖果、喷水钮孔及“日本花卉”等嬉戏品。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天然圣诞树(第六章)。
(二)蜡烛(品目34.06)。
(三)节日用的塑料或纸制包装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八章)。
(四)圣诞树座架(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五)品目63.07的纺织材料制的旗帜。
(六)各种电气花灯串(品目94.05)。
95.06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竞技及其他运动(包括乒乓球运动)或户外游戏用的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用品及设备;游泳池或戏水池:
— 滑雪屐及其他滑雪用具:
11— — 滑雪屐
12— — 滑雪屐扣件(滑雪屐带)
19— — 其他
— 滑水板、冲浪板、帆板及其他水上运动用具:
21— — 帆板
29— — 其他
— 高尔夫球棍及其他高尔夫球用具:
31— — 棍,全套
32— — 球
39— — 其他
40— 乒乓球运动用品及器械
— 网球拍、羽毛球拍或类似的球拍,不论是否装弦:
51— — 草地网球拍,不论是否装弦
59— — 其他
— 球,但高尔夫球及乒乓球除外:
61— — 草地网球
62— — 可充气的球
69— — 其他
70— 溜冰鞋及旱冰鞋,包括装有冰刀的溜冰靴
— 其他:
91— —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
99—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例如:
吊架及吊环、单杠及双杠、平衡木、鞍马,跳马、跳板、爬绳及爬梯、墙杠、火棍、哑铃及杠铃、实心皮球、带有一个或多个把手的体育锻炼用跳球、划船器、骑车器及其他锻炼用器械、扩胸器、握力器、助起跑器、跳栏、跳高架及架座、撑杆跳高撑杆、落地保护坑垫、标枪、铁饼、链球、铅球、拳击练习用吊球及吊袋、拳击或摔跤台、训练用攀登墙。
二、其他运动及户外运动用具(品目95.03的单独或成套报验的玩具除外)。例如:
(一)滑雪屐及其他滑雪设备〔例如,滑雪屐扣件(绑带)、制动器、滑雪杖〕。
(二)滑水板、冲浪板、帆板及其他水上运动用具。例如,跳水台(平台)、滑水梯、潜水用橡皮脚掌及不带氧气或压缩空气瓶的呼吸面具,以及游泳或潜水用的简单水下呼吸管(一般称为通气管)。
(三)高尔夫球棍及其他高尔夫球用具。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座。
(四)乒乓球运动用品及设备。例如,球桌(不论是否带脚)、球拍(球板)、乒乓球及网。
(五)网球、羽毛球拍或类似的球拍(例如,小橡皮球网拍),不论是否拉线。
(六)各种球,但高尔夫球及乒乓球除外,例如,网球、足球、橄榄球及类似球(包括这些球的球胆及外壳);水球、篮球及类似的有气门阀的球;板球。
(七)溜冰鞋及旱冰鞋,包括装有冰刀的溜冰靴。
(八)曲棍球、板球、长曲棍球等球类使用的棍和拍;柳条勺(回力球勺);冰球用的球;溜石游戏用的石墩。
(九)各式球赛用的网(网球、羽毛球、排球、足球、篮球等)。
(十)击剑用具、击剑用钝头剑、军刀、轻剑及其零件(例如,剑片、护手、手柄及端头)等。
(十一)射箭用具,例如,弓、箭及箭靶。
(十二)儿童游乐场设施(例如,秋千、滑梯、翘翘板、旋转秋千)。
(十三)体育运动及比赛用保护用具(例如,击剑面具及护胸、护肘及护膝、板球护垫、护胫和内置护具及护垫的冰球裤)。
(十四)其他用品及设备。例如,甲板网球、抛圈游戏、滚木球用品、滑板、球板夹、马球或槌球用木槌、回旋镖、破冰斧、泥制蝶形靶及其发射器具、长雪橇、单人平底雪橇及供滑雪或滑冰用的非马达驱动的类似车辆。
三、游泳池及戏水池。
本品目不包括:
(一)供草地网球拍及其他球拍用的线(第三十九章、品目42.06或第十一类)。
(二)品目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及其他容器。
(三)运动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一般归入品目42.03)。
(四)围栏用网及装足球、网球等用的网兜(一般归入品目56.08)。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材料制的运动服装(例如,击剑服或足球守门员球衣),无论是否附带有保护配件,例如,肘部、膝部或腹股沟部位的保护垫或填充物。
(六)品目63.06的供船、帆板或滑行车用的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但装有冰刀的溜冰靴或装有轮子的旱冰靴除外)及第六十五章的运动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及类似品(品目66.02)及其零件(品目66.03)。
(九)第十七类的运动用的船艇(例如,海上喷汽艇、独木舟及轻舟)及车辆(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供蛙人及其他方面使用的护目镜(品目90.04)。
(十一)品目90.18的电气医疗装置及其他仪器和器具。
(十二)机械疗法器具(品目90.19)。
(十三)与氧气或压缩空气瓶一起使用的呼吸器具(品目90.20)。
(十四)第九十一章的运动用品。
(十五)各种保龄球用具(包括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及其他室内、桌上及游乐场游戏用设备(品目95.04)。
95.07钓鱼竿、钓鱼钩及其他钓鱼用品;捞鱼网、捕蝶网及类似网;囮子“鸟”(品目92.08或97.05的货品除外)以及类似的狩猎用品:
10— 钓鱼竿
20— 钓鱼钩,不论有无系钩丝
30— 钓线轮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类型及规格钓鱼钩(例如,带有单倒钩或多倒钩的鱼钩)。它们通常用钢制成,但亦可以镀铜、镀锡、镀银或镀金。
二、捞鱼网、捕蝶网及类似网具,它们通常由纺织材料纱线或绳索制成的网兜构成,装在金属丝框架上并带有手柄。
三、钓鱼杆及其他钓鱼用具。钓鱼杆有各种不同规格,可用各种材料(竹、木、金属、玻璃纤维、塑料等)制成,可以是一整根材料制成,也可以几根套接而成。钓鱼用具包括绕线轮及线轮架;人造诱饵(例如,假鱼、假蝇、假虫或假蚯蚓)及装有此类诱饵的钓鱼钩;旋转饵;装好的线及投掷器;钓鱼浮子(软木、玻璃、羽毛管等),包括发光浮子;绕线架;自动拉钓装置;装配好的钓鱼环(宝石或半宝石镶嵌的环除外);坠子及安装于或附在外部夹具、夹子或其他器具上的钓杆铃。
四、某些狩猎或打猎用品。例如,囮子“鸟”(不包括品目92.08的各种媒诱音响器或品目97.05的剥制鸟)及诱鸟镜。
但本品目不包括:
(一)制造假蝇用的羽毛(品目05.05或67.01)。
(二)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及真、假肠线(第三十九章、品目42.06或第十一类)。
(三)品目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及其他容器(例如,钓鱼杆袋及狩猎袋)。
(四)未装配的环(归入适当的品目)。
(五)陷阱、捕捉器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六)未安装于或附在外部夹具、夹子或其他器具上的贱金属制非电动钓具用铃(品目83.06)。
(七)泥制蝶形靶(品目95.06)。
95.08旋转木马、秋千、射击用靶及其他游乐场的娱乐设备;流动马戏团及流动动物园;流动剧团:
10— 流动马戏团及流动动物园
90— 其他
游乐场、流动马戏团、流动动物园及流动剧团,只要其带有正常开业所必需的关键项目,就可归入本品目。本品目还包括与上述游乐场等同时报验并作为它们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附属设备。如果这些附属设备(例如,帐篷、动物、乐器、发电机、马达、灯具、座位、武器及弹药)单独报验,则应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除了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设备的零件、附件(例如,秋千船及滑漕船),即使单独报验,也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娱乐设备包括:
一、各种旋转木马。
二、碰碰车设备。
三、滑漕。
四、观景铁路及滑道。
五、秋千船。
六、射击廊及击椰子游戏。
七、迷宫。
八、杂耍道具。
九、中彩游戏(例如,幸运转轮)。
本品目不包括:
(一)流动的售货亭(销售糖果及其他产品等)、广告亭、教育点或展览会。
(二)牵引车及其他运输车辆,包括挂车,但专供游乐场娱乐用的除外(例如,环座挂车)。
(三)用硬币、钞票(纸币)、圆形代币或类似品使其工作的游戏机(品目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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