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品目注释
第九十三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六章的货品(例如,火帽、雷管、信号弹);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装甲战斗车辆(品目87.10); (四)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第九十章),但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武器一同报验以备安装在该武器上的除外; (五)弓、箭、钝头击剑或玩具(第九十五章);或 (六)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 二、品目93.06所称“零件”,不包括品目85.26的无线电设备及雷达设备。
总注释
本章包括: 一、军事武装部队、警察或其他有组织的机构(海关、边防部队等)在陆、海、空战斗中使用的各种武器。 二、个人自卫、狩猎及打靶用的武器(例如,用于小型靶场、室内靶场或游乐场射击台的)。 三、靠爆炸药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例如,抛缆枪及维利式信号枪)。 四、弹药及导弹(第三十六章的物品除外)。 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参见品目93.05及93.06的注释),本章也包括武器的零件、附件及弹药零件。 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如果适合武器使用并能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此类光学装置不归入本章(第九十章)。 任何运载工具,即使是军事专用的,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均不归入本章。因此,本章不包括铁路装甲车辆(第八十六章)、坦克及装甲车(品目87.10)、军用飞机(品目88.01或88.02)及军舰(品目89.06)等。但这些运载工具上使用的武器(枪炮、机枪等)如单独报验,应归入本章(参见品目93.01关于安装在铁路或陆地车辆上的某些武器的注释)。 本章也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钢盔及其他军用帽类(第六十五章)。 (二)人体防护服,例如,护胸铁甲、铠甲衣、防弹衣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弩、弓和箭以及玩具武器(第九十五章)。 (四)收藏品及古物(品目97.05或97.06)。 本章所列武器及其零件可含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玳瑁壳、珍珠母、兽牙及类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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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军用武器,但左轮手枪、其他手枪及品目93.07的兵器除外:93.02左轮手枪及其他手枪,但品目93.03或93.04的货品除外93.03靠爆炸药发射的其他火器及类似装置(例如,运动用猎枪及步枪、前装枪、维利式信号枪及其他专为发射信号弹的装置、发射空包弹的左轮手枪和其他手枪、弩枪式无痛捕杀器、抛缆枪):93.04其他武器(例如,弹簧枪、气枪、气手枪、警棍),但不包括品目93.07的货品93.05品目93.01至93.04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93.06炸弹、手榴弹、鱼雷、地雷、水雷、导弹及类似武器及其零件;子弹、其他弹药和射弹及其零件,包括弹丸及弹垫:93.07剑、短弯刀、刺刀、长矛和类似的武器及其零件;刀鞘、剑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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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军用武器,但左轮手枪、其他手枪及品目93.07的兵器除外:
10— 火炮武器(例如,大炮、榴弹炮及迫击炮)
20— 火箭发射器;火焰喷射器;手榴弹发射器;鱼雷发射管及类似的发射装置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各种军用武器,但品目93.02的左轮手枪和其他手枪及品目93.07的武器除外。本品目还包括单独报验以备作为部件安装在舰艇、装甲列车、飞机、坦克及装甲车辆上的武器及火器。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火炮(固定的或装在轮子或履带等上的),例如,野战炮、中型炮、重炮及超重炮、远程炮、高射炮、反坦克炮、榴弹炮及迫击炮。
安装在铁路车辆上的远程大炮应归入本品目,而不归入第八十六章。移动火炮和自行火炮与品目87.10的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不同,它们也应归入本品目。
二、能作连射和速射的武器,有些可由单人操纵。
这类武器包括机枪、冲锋枪(轻型自动枪)及其他连射武器。
三、军用火器,例如,步枪、卡宾枪等。
四、其他军用发射器,例如,军用火箭发射器(但品目93.03的货品除外)、深水炸弹发射装置、鱼雷发射管、火焰喷射器(向敌人喷射燃烧挥发性液体的装置),但不包括除草专用的喷火枪(品目84.24)。
93.02左轮手枪及其他手枪,但品目93.03或93.04的货品除外
本品目包括任何口径的左轮手枪及其他手枪。这些枪械可通过爆炸药发射除信号弹以外的各种子弹,它们是握在手中射击的武器。
左轮手枪是带有旋转弹膛的单枪管火器。
手枪有一支或多支枪管,也可以配有可替换的枪管。半自动手枪带有一个可装数发子弹的弹夹,但每发射一发子弹都必须扣动一次扳机。
本品目包括微型的左轮手枪及其他手枪,也包括制成其他形状(例如,铅笔、小刀或烟盒形状)的类似武器,只要它们实际上仍是火器。
本品目不包括连射武器(即某种使用手枪子弹,但每当扣动扳机就可作连射直至子弹耗尽或松开扳机为止的火器),此类武器应作为冲锋枪(轻型自动枪)归入品目93.01。这些武器可握在手中射击,但通常加有折叠枪柄。
本品目不包括:
(一)弩枪式无痛捕杀器、发射信号弹用的维利式信号枪、发射空包弹的赛跑起步左轮手枪及其他手枪(使用实心或封口枪管或者使用锥形弹膛)、舞台用道具枪、不能发射子弹的前装火药手枪(品目93.03)。
(二)弹簧枪、气手枪(品目93.04)。
93.03靠爆炸药发射的其他火器及类似装置(例如,运动用猎枪及步枪、前装枪、维利式信号枪及其他专为发射信号弹的装置、发射空包弹的左轮手枪和其他手枪、弩枪式无痛捕杀器、抛缆枪):
10— 前装枪
20— 其他运动、狩猎或打靶用猎枪,包括组合式滑膛来复枪
30— 其他运动、狩猎或打靶用步枪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除品目93.01及93.02所列货品以外的各种火器。某些不属于武器,但是靠爆炸药发射的器具也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口径的运动、狩猎及打靶用步枪、卡宾枪和其他枪械,不论是滑膛式或来复式。运动及狩猎用枪常配有一支以上的枪管,有时是一支滑膛管和一支来复管,还可配有互换枪管(滑膛式和来复式)。这些枪械的金属部件和枪托常带有装饰性雕刻。打靶用枪一般只配有一支枪管。
这些枪械有的每次只能发射一发子弹并在每次射击后需手工重新装弹,有的则装有弹夹,可以连续射击,还有的装有半自动速射装置。
类似手杖形状的运动用枪也应归入本组。
二、野鸭枪(猎船枪),专为打水鸟而设计的枪。这类枪通常安装在一个可固定在船上的支架或底座上。
三、不能用于发射子弹的前装火药枪。
四、维利式信号枪及专为发射信号弹的其他装置。
五、专门用于发射空包弹的假左轮及假手枪或安全左轮及安全手枪。这些枪的枪管可以是实心或封口的,只留有一个排气孔。某些左轮手枪的旋转弹膛可以是圆锥形的。而有些赛跑起步枪或舞台道具枪则没有枪管。赛跑起步枪可以装有电气装置用以促动精密计时设备。
六、弩枪式无痛捕杀枪,即类似发射空包弹的手枪。它通过爆炸力使弩箭从枪管射出,用以杀死或击昏动物。弩箭是栓住的,不会脱离枪体并可收回供再次使用。
本品目不包括偶尔用于屠宰动物的子弹式手枪(通常是大口径的)(品目93.02)。
七、抛缆枪,主要在船上或救生站上用于建立救生方面的联系。
八、捕鲸炮,通过发射带索鱼叉以捕捉鱼类、海洋哺乳动物、海龟等。
九、报警枪、炮及类似装置,能发射空包弹用以报警(例如,在救生艇上),以及用于庆祝活动或对偷猎、偷渔进行报警等。
十、防雹炮,其炮身为截头的铁片圆锥体,用以向雹云射击,使其变成雨。
本品目不包括以炸药作为动力的铆接工具以及打墙孔工具等(品目82.05)。
93.04其他武器(例如,弹簧枪、气枪、气手枪、警棍),但不包括品目93.07的货品
本品目包括除品目93.01至93.03的火器以及品目93.07的武器以外的其他武器。
本品目包括:
一、警察等用的警棍、护身棒、加重笞杖和类似品,以及灌铅手杖。
二、指节铜套,即握拳时套在手指上的金属套,用以进行搏击等。
三、弹射器,用于射鸟或虫,包括制成手杖形状的弹射器。
弹射玩具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5.03)。
四、气枪、气步枪、气手枪。这些枪类似于普通步枪和手枪,但这类枪装有空气压缩筒,扣动扳机时压缩气体进入枪管把子弹射出。
利用同一原理但不用空气而使用其他气体发射子弹的气枪、气步枪及气手枪也应归入本品目。
五、以强力弹簧作为动力的类似武器。
六、以压缩二氧化碳为动力的枪及手枪,用于远距离向野外动物发射装有麻醉剂或药剂(抗血清、疫苗等)的自动注射器。
七、装有催泪性毒气的烟雾喷射罐。
93.05品目93.01至93.04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
10— 左轮手枪或其他手枪用
20— 品目93.03的猎枪或步枪用
— 其他:
91— — 品目93.01的军用武器用
99— — 其他
本品目的零件及附件包括:
一、军用武器的零件、附件。例如,各种枪炮的套管(即炮身内管)、反冲机械装置及枪炮闩;机枪、冲锋枪及其他枪炮的活动炮塔、炮架、枪架及其他特种架座,不论是否配有瞄准及装填装置。
二、军用小型武器、运动枪、打靶枪、左轮手枪及其他手枪等的金属铸件、冲压件及锻件,例如,枪管、枪闩、枪机、扳机护圈、机枪机芯、快慢机、撞针、击铁、扳机、击发阻铁、退壳器、推顶器、手枪的枪身、金属护板、枪托板、保险机、左轮手枪的旋转弹膛、前后瞄准器、弹夹。
三、枪托、瞄准器、枪管或枪闩的防护套及保护盒。
四、莫里斯管等(供插入大口径枪及步枪的小膛管,在小型靶场射击训练时使用)。
五、步枪、卡宾枪或其他长枪的枪托和其他木制零件以及左轮枪或其他手枪的枪托和板(木、金属、硬橡胶等制的)。
六、步枪、卡宾枪或其他枪的带、叉架或支架、枪托旋轴及回旋带。
七、消音器(声音减弱器)。
八、运动及打靶用枪的活动后坐力缓冲器。
本品目不包括:
(一)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例如,螺丝钉、铆钉及弹簧(第十五类),以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二)枪盒(品目42.02)。
(三)由发射系统控制的机用空中照相机(品目90.07)。
(四)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及类似瞄准器(品目90.13)。
(五)协调制度中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附件。例如,枪管清扫绳、通条及其他武器清洁工具(品目82.05、96.03等)。
93.06炸弹、手榴弹、鱼雷、地雷、水雷、导弹及类似武器及其零件;子弹、其他弹药和射弹及其零件,包括弹丸及弹垫:
— 猎枪子弹及其零件;气枪弹丸:
21— — 猎枪子弹
29— — 其他
30— 其他子弹及其零件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弹药。例如:
(一)炮弹(炸弹、子母弹、穿甲弹、照明弹、闪光弹、曳光弹、燃烧弹、烟雾弹等)及枪炮用的其他弹药。
(二)各种子弹:空包弹(包括用于铆焊机的或用以启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空包弹)、弹头子弹、曳光子弹、燃烧子弹、穿甲子弹、运动枪等用的实心子弹。
(三)以压缩气体或弹簧为动力的卡宾枪、其他长枪式手枪用的子弹、弹丸(空心、球形、缩腰的等)及镖,但品目95.03的玩具子弹除外。
二、弹道导弹,当有效负载到达远地点后回落到地球表面时,导弹落速不超过每秒7000米的。
三、装有发射后可自动推进的武器。例如,鱼雷、飞弹(类似于飞机的飞弹)、空中导弹及火箭弹。
四、其他军火。例如,地雷及水雷、深水炸弹、手榴弹及枪榴弹、空投炸弹。
五、捕鲸炮用鱼叉,不论是否带有爆炸弹头。
六、军火、弹药的零件。例如:
(一)手榴弹、地雷、炸弹、炮弹及鱼雷的弹体。
(二)子弹壳及其他子弹零件。例如,底座(黄铜制)、内杯、内底及内衬(金属或纸板制)、弹垫(毡、纸或软木等制)。
(三)制弹药用的弹头和铅弹。
(四)炸弹、鱼雷等用的引信(点及基面起爆),不论是定时、碰击或近发引爆(电子控制的);引信零件,包括保险盖。
(五)某些军火零件。例如,鱼雷用的特种推进器及陀螺仪。
(六)鱼雷的弹头及浮箱。
(七)手榴弹的撞针、安全销、杠杆及其他零件。
(八)炸弹的弹翼。
本品目不包括:
(一)制成的炸药及发射药,即使制成可供装入军火弹药中的形状(品目36.01及36.02;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及引信、引爆器及电子雷管,包括炮弹的火帽(品目36.03)。
(二)信号弹及降雨火箭(品目36.04)。
(三)灭火弹及灭火器的装填药(品目38.13)。
(四)火箭、鱼雷及类似导向炸弹的原动机(品目84.11或84.12)。
(五)品目85.26的无线电及雷达装置(参见本章注释二)。
(六)装于军火或军火零件用的钟表机芯及其零件(例如,引信)(品目91.08至91.10及91.14)。
93.07剑、短弯刀、刺刀、长矛和类似的武器及其零件;刀鞘、剑鞘
本品目包括剑(包括藏有剑的手杖)、短弯刀、刺刀、长矛、梭镖、戟、曲刀、短剑及匕首等武器。这些武器通常用优质钢作刃,有时还配有精致的护罩或护手板。
这些武器即使只作仪仗或装饰用,或只用作舞台道具,也应归入本品目。
这些武器的刀片大部是固定的,但有些匕首及短剑具有活动刀片,通常藏于刀柄内,可用手或弹簧装置将其打开或锁住。
本品目还包括本品目兵器的零件。例如,剑身(包括坯件,即使只经锻制的)、柄、护罩、把手,以及剑、刺刀、短刀等的鞘和套。
本品目不包括:
(一)佩挂剑、刺刀等用的挂带及类似装备,皮革制的(品目42.03)或纺织材料制的(品目62.17);剑结(一般归入品目42.05或63.07)。
(二)作为刃具的狩猎、露营以及其他用途的刀(品目82.11)及其刀鞘(通常归入品目42.02)。
(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鞘和套(品目71.15)。
(四)钝头击剑(品目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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