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章 钢铁 品目注释
本帖最后由 anglebeby520 于 2017-2-20 12:13 编辑第七十二章钢铁
注释: 一、本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本条注释(四)、(五)、(六)适用于本协调制度其他各章〕: (一)生铁 无实用可锻性的铁碳合金,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以上并可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含量范围的其他元素: 铬不超过10%; 锰不超过6%; 磷不超过3%; 硅不超过8%; 其他元素合计不超过10%。 (二)镜铁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6%以上,但不超过30%的铁碳合金,其他方面符合上述(一)款所列标准。 (三)铁合金 锭、块、团或类似初级形状、连续铸造而形成的各种形状及颗粒、粉末状的合金,不论是否烧结,通常用于其他合金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一般无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 铬超过10%; 锰超过30%; 磷超过3%; 硅超过8%; 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10%,但最高含铜量不得超过10%。 (四)钢 除品目72.03以外的黑色金属材料(某些铸造而成的种类除外),具有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及以下,但铬钢可具有较高的含碳量。 (五)不锈钢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六)其他合金钢 不符合以上不锈钢定义的钢,含有一种或几种按重量计符合下列含量比例的元素: 铝0.3%及以上; 硼0.0008%及以上; 铬0.3%及以上; 钴0.3%及以上; 铜0.4%及以上; 铅0.4%及以上; 锰1.65%及以上; 钼0.08%及以上; 镍0.3%及以上; 铌0.06%及以上; 硅0.6%及以上; 钛0.05%及以上; 钨0.3%及以上; 钒0.1%及以上; 锆0.05%及以上; 其他元素(硫、磷、碳及氮除外)单项含量在0.1%及以上。 (七)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粗铸成形无缩孔或冒口的锭块产品,表面有明显瑕疵,化学成分不同于生铁、镜铁及铁合金。 (八)颗粒 按重量计不到90%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而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5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九)半制成品 连续铸造的实心产品,不论是否初步热轧;其他实心产品,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包括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坯件。 本类产品不包括成卷的产品。 (十)平板轧材 截面为矩形(正方形除外)并且不符合以上第(九)款所述定义的下列形状实心轧制产品: 1.层叠的卷材;或 2.平直形状,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以下,则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及以上,其宽度应超过150毫米,并且至少应为厚度的两倍。 平板轧材包括直接轧制而成并有凸起式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菱形)的产品以及穿孔、抛光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各种规格的平板轧材(矩形或正方形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都应作为宽度为600毫米及以上的产品归类。 (十一)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 经热轧不规则盘绕的实心产品,其截面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类产品可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十二)其他条、杆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款或“丝”定义的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些产品可以: 1.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2.轧制后扭曲的。 (十三)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十二)款或“丝”定义,但其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实心产品。 第七十二章不包括品目73.01或73.02的产品。 (十四)丝 不符合平板轧材定义但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盘卷冷成形实心产品。 (十五)空心钻钢 适合钻探用的各种截面的空心条、杆,其最大外形尺寸超过15毫米但不超过52毫米,最大内孔尺寸不超过最大外形尺寸的二分之一。不符合本定义的钢铁空心条、杆应归入品目73.04。 二、用一种黑色金属包覆不同种类的黑色金属,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材料归类。 三、用电解沉积法、压铸法或烧结法所得的钢铁产品,应按其形状、成分及外观归入本章类似热轧产品的相应品目。○○ ○子目注释: 一、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合金生铁 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的元素的生铁: 铬0.2%以上; 铜0.3%以上; 镍0.3%以上; 0.1%以上的任何下列元素:铝、钼、钛、钨、钒。 (二)非合金易切削钢 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的元素的非合金钢: 硫0.08%及以上; 铅0.1%及以上; 硒0.05%以上; 碲0.01%以上; 铋0.05%以上。 (三)硅电钢 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但不超过6%,含碳量不超过0.08%的合金钢。这类钢还可含有按重量计不超过1%的铝,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四)高速钢 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但至少含有按重量计合计含量在7%及以上的钼、钨、钒中两种元素的合金钢,按重量计其含碳量在0.6%及以上,含铬量在3~6%。 (五)硅锰钢 按重量计同时含有下列元素的合金钢: 碳不超过0.7%; 锰0.5%及以上,但不超过1.9%;以及 硅0.6%及以上,但不超过2.3%。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二、品目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应按照下列规则归类: 对于只有一种元素超出本章注释一(三)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最低百分比的,则可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合金。 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一(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
总注释
本章包括黑色金属,即:生铁、镜铁、铁合金及其他原料(第一分章),也包括钢铁工业的某些铁或非合金钢产品(锭及其他初级形状产品、半制品及用它们直接生产出来的主要产品)(第二分章)、不锈钢产品(第三分章)及其他合金产品(第四分章)。 经进一步加工的制品(例如,铸件、锻件等),板桩、焊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材料及管材应归入第七十三章或其他章。 钢铁工业所采用的原料为品目26.01注释附表所列的各种天然铁矿(氧化物、水合氧化物、碳酸盐)、黄铁矿烬滓(从黄铁矿、白铁矿、磁黄铁矿等锻烧除去硫后留下的烧结铁氧化物)及钢铁废碎料。 一、铁矿砂的冶炼(还原) 铁矿砂在高炉或电炉中还原可转变成生铁,也可通过各种直接还原处理转变成海绵铁或铁团块;特殊用途的超纯铁(例如,用于化学工业)只有通过电解或其他化学方法才能制得。 (一)高炉法炼铁 从铁矿砂提取的铁大多数是通过高炉法炼得的。这种方法主要是以铁矿砂作原料,但也可以废碎金属、预还原铁矿砂及其他铁废料作为原料。 高炉还原剂主要由硬焦炭组成,有时与少量煤或者液态或气态烃相混合。 通过这种方法炼得的铁呈熔融生铁状,其副产品是炉渣、高炉气及高炉灰。 上述的熔融生铁大多数在炼钢厂中直接冶炼成钢。 有些用于铸造厂,用于制锭模、铸铁管等。 还有的铁可在铸锭机或砂床中铸成生铁锭、块;也可制成有时称作“厚板”的不规则形状的团块,或注入水后成为铁粒。 固体生铁可在炼钢炉中与铁渣一起再熔化制成钢,也可在铸铁厂的化铁炉或电炉中与铁渣一起熔化制成铸铁。 (二)直接还原法炼铁 与上述方法比较,本法所用的还原剂通常是气态或液态烃或煤,因此不需要使用硬焦炭。 在这些过程中,还原温度比较低,以致不需经熔融状态便可获得海绵状、预还原粒状或团块状产品(通常称作海绵铁)。由于这一原因,它们的碳含量通常比从高炉所得的生铁低(因为熔融铁与碳接触紧密)。大多数的这些粗制产品在炼钢厂中熔融并冶炼成钢。 二、钢的生产 熔融状或固体状的生铁或铸铁及直接还原法所得铁产品(海绵铁)与废碎铁混合组成炼钢的原料。在这些原料中再加入生石灰、萤石、脱氧剂(例如,镁铁、硅铁、铝)及各种合金元素等造渣添加剂。 炼钢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两类:“气体”法,在这一方法中,熔融生铁在转炉中或靠吹气的作用下进行冶炼;及“炉膛”法,例如,平炉或电炉。 气体法不需外部热源。当原料主要为熔融生铁时即使用此法。生铁中的某些元素(例如,碳、磷、硅及锰)的氧化作用能产生足够的热量使钢保持液态,甚至可使任何添加的金属碎料熔化。这种方法包括将纯氧鼓入熔融金属的方法(氧气顶吹转炉炼钢法:LD、LDAC、OBM、OLP、卡尔多炼钢法及其他方法)及那些有时使用富集氧空气的老式法(托马斯炼钢法及贝塞姆炼钢法)。 但是平炉炼钢法需要外加热源。当原料为固体配料(例如,废碎铁、海绵铁及固体生铁)时即使用此方法。 这一炼钢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热源由重油或气体供应的马丁熔炉法,二是热源由电能提供的电弧炉法或感应电炉法。 在生产某些钢时可连续应用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双炼法)。例如,可先在马丁熔炉中冶炼然后在电炉中冶炼;或熔于电炉的钢水可转到特殊的转炉中,在转炉中吹入氧气及氩气以完成脱碳工序(例如,此法可在冶炼不锈钢中使用)。 很多新的方法已被用于冶炼特殊组分或具有特殊性能的钢。这些方法包括用电轰击进行熔炼的真空电弧熔融法及电渣法。在所有这些方法中,钢都是从一自耗电极中产生,电极熔融时会流入水冷锭模。锭模可以是完整的一件,也可以是底部活动的,以便将固化铸件从锭模下面拉出。 通过上述方法制得的需要或不需要进一步精炼的液态钢通常注入移动式前炉。固态或液态的合金元素或脱氧剂可在这一阶段加入。这一过程需于真空中完成,以免受气体杂质的影响。 根据合金元素的含量,通过上述所有方法制得的钢分为“非合金钢”及“合金钢”(不锈钢或其他钢)。根据其特性,它们还可分为易切削钢、硅电钢、高速钢或硅锰钢等。 三、锭块或其他初级形状产品及半制成品的生产 尽管熔融钢可以在铸造厂中用模具铸成最终形状(钢铸件),但是大多数熔融钢在锭模中铸成锭块。 在浇铸阶段及固化阶段,钢可分成三种主要类型:沸腾钢、镇静(或“非沸腾”)钢及半镇静钢。在沸腾阶段浇铸的钢之所以称为沸腾钢,是由于在浇铸过程及浇铸后,溶于钢中的氧化铁与碳反应而使其“沸腾”。在冷却阶段,杂质集中于锭块的中心及上半部。因为外层不受这些杂质影响,因此用这些锭块轧制的产品有较好的外观。这种较为经济的钢也用于冷窝锻。 在很多情况下,钢不适宜在“沸腾”状态下铸造。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合金钢及高碳钢。在这些情况下,钢必须镇静,即必须脱氧。脱氧工序可以部分在真空中处理来完成,但更常见的是通过加入硅、铝、钙或锰等元素来脱氧。通过这些方法,残余杂质更加均匀地分布于锭块中,对于某些用途,其质量更有保障,因整个钢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 有些钢可以部分脱氧,因而称为半镇静钢。 在固化及温度均衡后,锭块在初轧机或粗轧机(开板坯、开方坯等)轧成半制成品(大方坯、小方坯、圆钢、厚板坯、薄板坯),或者在锤击机或锻压机中锻成半制成品。 在连续浇铸机中直接把钢铸成半成品可提高钢的产量。它们的横截面形状在某些情况下可接近制成品的形状。用连铸法制得的半制成品,其特征是外表面具有间距较为规则的彩色横向环,由于快速冷却,其切开的横截面外观通常有径向结晶现象。连铸钢都是脱氧的。 四、最终产品的生产 半制成品及在某些情况下的锭块经加工制成成品。 它们通常分为扁平材(“宽带材”,包括“齐边中厚板”、“宽带卷材”、片材、板材及带材)及长形材(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其他条及杆、角材、型材、异型材及丝)。 这些产品可以通过热塑变形直接从锭或半制成品制得(通过热轧、锻造或热拉),也可以通过冷塑变形间接从热加工产品制得(通过冷轧、挤压、拉丝、光拔),在某些情况下还需后处理(例如,通过无心磨削或精密车削制得的冷加工条、杆)。 根据本章注释三,用电解沉积法、压铸法或烧结法所得的钢铁产品,应按其形状、成分及外观归入本章类似热轧产品的相应品目。 对于本条注释,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A.压铸(模铸)法 本法是在加压下将熔融合金或合金浆注入铸模中。 这种方法有利于大批量生产及保证尺寸精度。 B.烧结法 这是一种粉末冶金加工法,即加压模制而成的压实粉末产品须在特种熔炉中进行加热。 这种方法能使烧结材料具有最终特性,但却须在规定的温度、时间和气压下进行。它使产品呈烧结固态形状。烧结也可以在真空中进行。 (一)热塑变形 1.热轧,即在快速结晶点及开始熔化点之间的某一温度下轧制。其温度范围根据各种因素(如钢的成分)而定。一般情况下,热轧的最终工作温度约为900℃。 2.锻造,即通过锤击机或锻压机使金属团块热变形,制成任何形状工件的方法。 3.热拉法,将钢加热并通过模具拉出条、管或各种形状的型材。 4.热模锻及热冲压,指通过特种工具用模具(闭合的或带毛口合缝的)通常在传送线上将已切割的坯料进行热成型,将其制成型材及异型材。在进行初步滚轧、锤击、手工锻造成弯曲加工后,通过冲或压进行的上述加工一般是连续性的。 (二)冷塑变形 1.冷轧,在室温条件下进行,即在低于再结晶温度条件下进行。 2.冷模锻及冷冲压,指通过类似于以上(一)款4项所述方法但却用冷加工工艺制取型材及异型材的方法。 3.挤压,通常为冷加工法,在模具及加压工具之间加以高压使块钢变形,模具与加压工具之间除材料通过的方位外其余各方位均为密闭,以形成所需形状。 4.拉丝,一种冷加工工序,在这一工序中,不规则盘绕的条或杆被高速地拉过一个或数个模口,生产出直径更小的盘卷的钢铁丝。 5.光拔,一种冷加工工序,在这一工序中,不论是否为不规则盘绕的条或杆被相对低速地拉过一个或数个模口,生产出较细或不同形状的型材及异型材。 冷加工产品与热轧或热拉产品可通过以下标准加以区别: ──冷加工产品的表面较热加工产品好,没有一层鳞皮。 ──冷加工产品的尺寸公差小。 ──薄扁产品(薄“宽卷材”板、片及带)通常是通过冷轧制得的。 ──冷加工产品用显微镜检验时可发现其金属晶粒明显变形,晶粒取向与加工方向一致。相反,热加工产品由于重结晶作用,其晶粒几乎全都是规则的。 此外,冷加工产品及某些热轧或热拉产品同样具有下列性能: (1)因为冷加工产品经过机械硬化或加工硬化,冷加工产品极硬且具有很大的抗拉强度,但经热处理后,这些性能便大为减弱; (2)冷加工生产品的断裂伸长度很低;但经过适当热处理的产品,其断裂伸长度较高。 在不明显减少产品厚度条件下对某些热轧扁平产品进行极轻度的冷轧加工(称作表皮光轧或轻精冷轧),不会改变热轧产品的特点。在低压力下进行的这种冷轧主要作用于产品的表面,而真正的冷轧通过大幅度缩小工件的横截面而改变工件的晶体结构。 (三)后加工及整理 最终产品可经以下一系列工序进一步加工处理或制成其他物品: 1.机械加工,即车削、铣削、磨削、穿孔或冲孔、折叠、精压、剥皮等;但应注意,仅除去氧化皮的粗车削及粗修整不能作为引起归类变化的加工工序。 2.表面处理或用以改善金属性能及外观,防止其锈蚀等的其他加工(包括镀层)。除某些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加工不影响货品的归类。它们包括: (1)用以改善金属性能的退火、淬火、回火、表面硬化、渗氮及类似热处理。 (2)用以去除金属热处理过程所形成的氧化皮而进行的去皮、酸浸、刮面及其他加工。 (3)仅为防止产品生锈或其他氧化作用,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打滑并有利于装卸等而进行的粗涂层,例如,含有活性颜料(铅丹、锌粉、氧化锌、铬酸锌、氧化铁、铁丹、优质胭脂)的防锈油漆,及以油、脂、蜡、石蜡、石墨、焦油或沥青为基料的非颜料涂料。 (4)表面加工处理包括: a.抛光、磨光或类似处理; b.人工氧化作用(通过各种化学处理,例如,浸于一种氧化性溶液中)、铜绿加工、上蓝(蓝回火)、青铜色氧化(通过各种技术)。这些工艺也能在产品表面形成一层氧化膜,用以改善产品的外观。它能提高产品防锈能力。 c.化学表面处理,例如: ──磷化,即将产品浸于酸式磷酸金属盐溶液(特别是酸式磷酸锰、酸式磷酸铁及酸式磷酸锌)中;这一加工方法称作磷酸盐被膜处理或磷酸盐处理,磷化程度取决于处理时间及浴池温度; ──草酸盐处理、硼酸盐处理等,使用方法与磷化处理相似,但应加入适量的盐或酸。 ──铬酸盐处理,即将产品浸于主要成分为铬酸或铬酸盐的溶液中;这一加工方法用于镀或涂锌钢板等的表面处理。 这些化学表面处理具有保护金属表面、便于产品日后冷变形处理及涂油漆或涂其他非金属保护层等优点。 d.用金属涂布(敷金属)的主要方法有: ──浸于金属或金属合金的熔融液中,例如,热浸镀锌、镀锡、热镀铅及铝涂布; ──电镀(通过电解适当的金属盐溶液,电镀金属在阴极中沉积于待镀产品上),例如,用锌、镉、锡、铅、铬、铬/铬酸盐、铜、镍、金或银电镀; ──浸渍或扩散(将产品加热使其表面覆上一层所需的金属粉末),例如,粉末镀锌(用锌渗镀)、热镀铝(用铝渗镀)及扩散镀铬(用铬扩散); ──喷涂(雾化熔融镀敷金属并直接喷镀在待镀产品上),例如,斯库普法、瓦斯手枪、电弧、等离子体及静电等喷涂法; ──通过在真空中蒸发镀敷金属的敷金属法等; ──用辉光放电离子轰击镀敷金属的敷金属法(离子电镀); ──通过阴极气化电镀法(溅散)。 e.涂非金属物质,例如,搪瓷、上清漆、上大漆、涂油漆、表面印染、用陶瓷或塑料涂面,包括特种工艺,例如,辉光放电、电泳、静电喷射及在静电流浴中浸渍后再辐射烧制。 (5)包层,即不同颜色或性质的各层金属通过接触使表面分子相互渗透进行缔合。这种有限扩散是包层产品的特点,也是与以上各节所列方法制得的涂镀金属产品(例如,通过普通电镀)的不同之处。 各种包层法包括:把熔融包层金属倾注于基本金属上然后再进行滚轧;对包层金属简单热轧使其与基本金属能有效熔接;包层金属的其他沉积法或叠加法,然后再进行其他机械加工或热加工以保证熔接(例如,电包层),在这一方法中,包层金属(镍、铬等)通过电镀,使接触表面的分子相互渗透,覆于基底金属上,然后在适当的温度下进行热处理,随后再进行冷轧。 黑色金属产品包括有色金属,如果按重量计以钢铁为主,则仍应归入第七十二章的相应品目(参见第十五类注释七)。用一种黑色金属包覆不同种类的钢铁产品,根据原产品的组分或包层金属的组分,似乎可以归入两个分章(第二、三或四分章)的,也应按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种金属归类(参见本章注释二);例如,用不锈钢包层的非合金普通钢条,如果按重量计以普通钢为主,应归入第二分章,否则应归入第三分章。 (6)为了检验目的除去少量金属。 (7)迭层,例如,中间夹有一层弹性纤维材料的金属层,弹性纤维材料起到隔音等作用。** * 黑色金属合金及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应按第十五类总注释的规定办理。
第一分章原料;粒状及粉状产品
总注释 本分章包括: 一、钢铁冶金原料(生铁、镜铁、铁合金、直接从铁矿砂还原所得的铁产品、其他海绵铁产品、废碎铁及再熔废铁锭)及按重量计纯度不低于99.94%的铁(品目72.01至72.04)。 二、粒状及粉状的生铁、镜铁、钢铁(品目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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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生铁及镜铁,锭、块或其他初级形状:72.02铁合金:72.03直接从铁矿还原所得的铁产品及其他海绵铁产品,块、团、团粒及类似形状;按重量计纯度在99.94%及以上的铁,块、团、团粒及类似形状:72.04钢铁废碎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72.05生铁、镜铁及钢铁的颗粒和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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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章铁及非合金钢
总注释
本分章包括下列形状的铁及非合金钢: 一、锭或其他初级形状,例如,熟铁棒、板桩、方块、团块,包括熔融状态的钢(品目72.06)。 二、半制成品,例如,大方坯、小方坯、圆材坯、厚板坯、薄板坯、粗锻件、角材坯、型材坯及异型材坯(品目72.07)。 三、平板轧材(品目72.08至72.12)。 四、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品目72.13)及其他条及杆(品目72.14或72.15)。 五、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品目72.16)。 六、丝(品目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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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6铁及非合金钢,锭状或其他初级形状(品目72.03的铁除外):72.07铁及非合金钢的半制成品:72.08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热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72.09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冷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72.10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72.11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72.12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72.13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72.14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除锻造、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包括轧制后扭曲的:72.15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72.16铁或非合金钢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72.17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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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章不锈钢
总注释
耐热钢、抗蠕变钢及其他符合本章注释一(五)规定的钢应作为不锈钢归类。 由于不锈钢具有较强的抗腐蚀性,因而用途很广,例如,用于制消声器、催化转化器或变压器箱。 本分章包括品目72.18至72.23所述形状的不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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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8不锈钢,锭状或其他初级形状;不锈钢半制成品:72.19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72.20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72.21不规则盘卷的不锈钢热轧条、杆72.22不锈钢其他条、杆;不锈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72.23不锈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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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章其他合金钢;合金钢或非合金钢制的空心钻钢
总注释
其他合金钢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六),而空心钻钢的定义则参见本章注释一(十五)。 本分章包括除不锈钢以外的各种合金钢,它们可呈锭状或其他初级形状;半制成品(例如,大方坯、小方坯、圆材坯、厚板坯、薄板坯、粗锻件);平板轧材(即所谓宽扁材、宽卷材、片材、板材或带材),不论是否盘卷;条及杆、角材、型材、异型材或丝。 所有这些产品都可以经过加工,只要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参见品目72.06至72.17的注释)。 其他合金钢所含最常见的合金金属有锰、镍、铬、钨、钼、钒及钴;最常见的非金属添加剂是硅。这些合金材料能使钢具有特种性能,例如,耐震耐磨(例如,锰钢);改善电性能(硅钢);增强回韧度(例如,钒钢);或加快切割速度(例如,铬钨钢)。 其他合金钢用于需要特种性能(例如,耐久性、高硬度、高弹性、高强度)的多种用途,例如,用于军械、工具、刀具及机械。 本分章的合金钢包括: 一、通常含下列元素的合金工程钢及结构钢:铬、锰、钼、镍、硅及钒。 二、含有微量硼(按重量计0.0008%及以上)或铌(按重量计0.06%及以上),具有改良抗拉强度及焊接性能的合金钢。 三、含有铬或铜的抗大气腐蚀合金钢。 四、用于所谓“磁性”薄板(具有低磁性损耗)的合金钢,通常含有3~4%的硅及适量的铝。 五、易切削合金钢,这种合金钢不但符合注释一(六)的要求,而且至少含有下列的一种元素:铅、硫、硒、碲或铋。 六、合金轴承钢(通常含有铬)。 七、硅锰合金弹簧钢(含有锰、硅及适量的铬或钼)及弹簧用其他合金钢。 八、耐震耐磨的非磁性合金钢,这种钢中锰含量很高。 九、高速钢,这类合金钢含有钼、钨、钒三种元素中的至少二种元素且按重量计其总含量在7%及以上,0.6%及以上的碳及3%至6%的铬,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合金元素。 十、不变形工具钢,按重量计通常含有12%及以上的铬和2%及以上的碳。 十一、其他合金工具钢。 十二、含有铝、镍及钴的永磁合金钢。 十三、以锰或镍的含量为主要特征的非磁性合金钢,但归入第三分章的货品除外。 十四、用于制核反应堆控制棒的钢(硼的含量很高)。 本分章也包括合金或非合金钢制的空心钻钢(品目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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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4其他合金钢,锭状或其他初级形状;其他合金钢制的半制成品:72.25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72.26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72.27不规则盘卷的其他合金钢热轧条、杆:72.28其他合金钢条、杆;其他合金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合金钢或非合金钢制的空心钻钢(+):72.29其他合金钢丝:~~~~~~~~~~~~~~~~~~~~~~~~~~~►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服务(查看详情)解决企业疑难商品归类、海关质疑商品归类、归类错误移送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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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合金生铁,按重量计含磷量在0.5%及以下
20 — 非合金生铁,按重量计含磷量在0.5%以上
50 — 合金生铁;镜铁
一、生铁
生铁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一)。但含碳量大于2%的铬钢根据本章注释一(四)的规定应按其他合金钢归入第四分章。
生铁是钢铁工业的重要初级产品,主要通过在高炉中还原及熔融铁矿或在电炉或化铁炉中熔化废碎铁制得。生铁是一种铁碳合金,本身还含有象硅、锰、硫及磷等其他元素,它是用铁矿砂、废钢、助熔剂或燃料冶炼而得,有时还加入用以产生特种性能的铬及镍等其他元素。
本品目包括粗生铁及为了便于进行一定程度的精炼、混合或熔合而再熔化过的生铁,但其中的金属成分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一(一)规定的范围。生铁可以呈锭、方块、团块等形状,不论是否破碎,也可以呈熔融状态,但本品目不包括已成形或已加工的物品(例如,粗的或已加工的铸件或管)。
生铁具有性脆和不可加工的特点;通过退火可起到一定程度的补救作用。退火可以使生铁的表面具有钢的一些特性,所得的产品称作“可锻铸铁”(白心或黑心)。实际上,这种处理常用于归入其他品目的铸件,但呈锭、块等初级形状的生铁,按重量计含碳量超过2%的应归入本品目。
合金生铁为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多种子目注释一(一)所列元素比例的生铁。
二、镜铁
镜铁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二)。在贸易中它有时被视为一种铁合金,但由于它通常直接从矿砂制得,因此仍与生铁归入同一品目。
它主要用在炼钢工业中使铁脱氧及碳化,并用于炼制合金。镜铁因为含锰量较高,所以断面闪闪发光,其形状与生铁相同。 72.02 铁合金:
— 锰铁:
11 — —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以上
19 — — 其他
— 硅铁:
21 — — 按重量计含硅量在55%以上
29 — — 其他
30 — 硅锰铁
— 铬铁:
41 — —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4%以上
49 — — 其他
50 — 硅铬铁
60 — 镍铁
70 — 钼铁
80 — 钨铁及硅钨铁
— 其他:
91 — — 钛铁及硅钛铁
92 — — 钒铁
93 — — 铌铁
99 — — 其他
铁合金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三)。
铁合金与生铁不同,含铁量较小,其中的铁仅作为含量很大的合金元素(例如,锰、铬、钨、硅、硼或镍)的溶剂;其含碳量在2%及以下。
铁合金尽管有些品种具有可锻性,但通常不供轧制、锻造或其他加工用,起码在工业上不作这些用途。它们主要在钢铁工业中给钢或生铁添加一定比例的合金元素以获得特种性能,而通常在使用纯的元素本身是加不进去的或是极不经济的。某些铁合金也用作脱氧剂、脱硫剂、脱硝剂或用于镇静钢,而另一些则用于焊接或用于金属沉积。
某些铁合金直接用于铸造。归入本品目的铁合金必须是锭、方块、团块或类似初级形状、粒、粉状或通过连续铸造制得的形状(例如,坯段)。
硅铁还可在重量法分离(浮选)金属矿砂中用作一种重介质。它呈球粒粉末状,其表面已经特殊加工硬化。这些硅铁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包括预先制成粒状、粉状及用水泥或其他粘合剂(在某些情况下还加入放热添加剂)粘聚成砖头、圆筒、薄板等形状的本类产品。
尽管一些铁合金(例如,锰铁或硅铁)可以在高炉中制得,但它们一般在电炉或坩埚中用“铝热法”等制得。
铁合金的主要品种有:
一、锰铁
二、硅铁
三、硅锰铁
四、铬铁
五、硅铬铁
六、镍铁
七、钼铁
八、钨铁及硅钨铁
九、钛铁及硅钛铁
十、钒铁
十一、铌铁
十二、硅镁铁及硅钙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与铁合金的用途及使用方式相同的化学产品,例如,氧化钼、钼酸钙及碳化硅以及按重量计含铁量小于4%的硅化钙及硅化锰(第二十八章)。
(二)铀铁(品目28.44)。
(三)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铁合金(品目36.06)。
(四)在某些国家有时称为镍铁或镍铬铁的产品,这些产品具有可锻性,在钢铁冶金业中通常不用作“添加剂”(品目72.18至72.19或第七十五章)。 72.03 直接从铁矿还原所得的铁产品及其他海绵铁产品,块、团、团粒及类似形状;按重量计纯度在99.94%及以上的铁,块、团、团粒及类似形状:
10 — 直接从铁矿还原所得的铁产品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不需熔融而从矿石还原所制得的铁产品〔参见本章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这些产品从团块状或粒状的矿石制得或从砖块状或团粒状的精矿制得。它们通常按重量计含铁量大于80%且具有海绵结构(海绵铁),用于炼钢。呈砖块状或团粒状的本品目产品不应与品目26.01的精矿相混淆;前者与后者不同,最明显的是前者的切割面光亮。
通过直接还原所得的铁产品很容易与其他海绵铁产品(通过喷雾工艺用熔融生铁制得)区分开来,前者表面粗糙多孔,而后者表面圆滑,清楚地表明它经过熔融状态。
本品目也包括极纯的铁(即杂质含量不超过0.06%的铁)。这种铁用于实验室研究及铁冶金工业的某些部门(例如,粉末冶金),是一种很好的金属稀释剂。
本品目不包括有时称作“海绵钢”的钢丝绒等(品目73.23)。 72.04 钢铁废碎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10 — 铸铁废碎料
— 合金钢废碎料:
21 — — 不锈钢废碎料
29 — — 其他
30 — 镀锡钢铁废碎料
— 其他废碎料:
41 — — 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49 — — 其他
50 —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一、废碎料
本品目包括符合第十五类注释八(一)所规定的钢铁废碎料。
这类钢铁废碎料有各种各样性质,通常为下列状态:
(一)从钢铁生产或机械加工所得的废碎料(例如,切头、锉屑及切屑)。
(二)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钢铁制品;为了使其达到用户需要的尺寸和质量,钢铁废碎料通常要经过下列加工:
1.又长又重的要进行剪切或火焰切割。
2.用液压机等将其(尤其是轻质碎料)压缩成包。
3.将汽车车身或其他轻质碎料碎裂(切碎),然后再分离(可用磁性分离)以制取相当干净的高密度产品。
4.将钢铁锉屑及切屑压碎并粘聚成砖块状。
5.将旧铁品破碎。
废碎料通常用于熔融回收金属或用于制化学品。
但本品目不包括可以再按原用途使用或适于作其他用途使用的钢铁制品,不论是否经修补、改造方可使用的;也不包括那些不须先经回收金属即可改作其他物品的钢铁制品。例如,把损坏零件更换后仍可使用的钢制构件;可用作矿柱或可通过重轧改作其他物品的废旧铁路道轨;经过擦净磨刃后仍可使用的钢锉。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冶炼钢铁所得的熔渣、浮渣、氧化皮或其他废料,即使适于回收金属用的(品目26.19)。
(二)由于具有放射性而不能直接用于钢铁工业的废碎料(品目28.44)。
(三)生铁或镜铁的碎片(品目72.01)。
二、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这些产品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七)。它们由高合金钢的锭块构成,通过将精细废碎料(例如,磨粉、精细切屑)再熔后浇铸制得。它们未经轧制,炼钢中用作添加产品。由于在用过的冷铸模中浇铸,它们的表面粗糙,凹凸水平,带有气泡、裂口、缝隙及收缩孔。浇铸这种锭块不需漏斗形铸口,因此,它们没有缩孔或冒口,但表面凹凸不平,有时锭块上端中心向里凹,常有些火山口状的裂缝,裂缝上可以看到有大量多孔铁渣。 72.05 生铁、镜铁及钢铁的颗粒和粉末:
10 — 颗粒
— 粉末:
21 — — 合金钢的
29 — — 其他
一、颗粒
颗粒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八)。
本品目包括颗粒,即稍圆的小球粒及棱角粒。
小球粒通过将液态钢铁倾注入冷水或蒸汽射流中制得;而棱角粒则是通过将小球粒压碎制得或通过低温压碎硬化金属片等制得。
这些货品不论是否已按规格分级,均归入本品目。
小球粒及棱角粒用于金属的清洁及除氧化皮或表面硬化(喷丸处理),用于金属或玻璃表面抛光及雕刻,用于加工石料等。有时还加入到混凝土中作为硬化剂或提高其对X射线或γ射线的不可渗透度。
本品目还包括通过切割钢铁丝所得的钢铁丝丸粒,这种颗粒也用于上述用途。
二、粉末
粉末的定义,参见第十五类注释八(二)。
生铁、镜铁及钢铁的粉末是适于压坯或粘聚用的原料,可通过雾化熔融钢铁,还原铁氧化物(干法),粉碎生铁、海绵铁或钢丝,沉淀(湿法),分解羰铁基,电解铁盐水溶液或粉化钢铁(包括粉化锉屑)等方法制得。
这些粉末(包括海绵铁粉末)可以烧结成各种物品,包括电话、磁电机等用的电磁线圈铁芯。它们也用于制焊接电极及焊粉,用于化学工业(尤其是用作还原剂)、有时也用于制药品(通过将锉屑粉化而得的粉末)。
*
* *
本品目不包括:
(一)放射性铁粉(同位素)(品目28.44)。
(二)制成品目30.03或30.04所列药剂的铁粉。
(三)铁合金粒及粉(品目72.02)。
(四)废钢铁锉屑及切屑(品目72.04)。
(五)轴承滚珠次品,尽管与小球粒用途相同,但根据第八十四章注释六的规定,仍应归入品目73.26。这类轴承滚珠与小球粒不同,因它更为规则,表面加工更为精细,所用的钢材质量也较好。
72.05 生铁、镜铁及钢铁的颗粒和粉末:
10 — 颗粒
— 粉末:
21 — — 合金钢的
29 — — 其他
一、颗粒
颗粒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八)。
本品目包括颗粒,即稍圆的小球粒及棱角粒。
小球粒通过将液态钢铁倾注入冷水或蒸汽射流中制得;而棱角粒则是通过将小球粒压碎制得或通过低温压碎硬化金属片等制得。
这些货品不论是否已按规格分级,均归入本品目。
小球粒及棱角粒用于金属的清洁及除氧化皮或表面硬化(喷丸处理),用于金属或玻璃表面抛光及雕刻,用于加工石料等。有时还加入到混凝土中作为硬化剂或提高其对X射线或γ射线的不可渗透度。
本品目还包括通过切割钢铁丝所得的钢铁丝丸粒,这种颗粒也用于上述用途。
二、粉末
粉末的定义,参见第十五类注释八(二)。
生铁、镜铁及钢铁的粉末是适于压坯或粘聚用的原料,可通过雾化熔融钢铁,还原铁氧化物(干法),粉碎生铁、海绵铁或钢丝,沉淀(湿法),分解羰铁基,电解铁盐水溶液或粉化钢铁(包括粉化锉屑)等方法制得。
这些粉末(包括海绵铁粉末)可以烧结成各种物品,包括电话、磁电机等用的电磁线圈铁芯。它们也用于制焊接电极及焊粉,用于化学工业(尤其是用作还原剂)、有时也用于制药品(通过将锉屑粉化而得的粉末)。
*
* *
本品目不包括:
(一)放射性铁粉(同位素)(品目28.44)。
(二)制成品目30.03或30.04所列药剂的铁粉。
(三)铁合金粒及粉(品目72.02)。
(四)废钢铁锉屑及切屑(品目72.04)。
(五)轴承滚珠次品,尽管与小球粒用途相同,但根据第八十四章注释六的规定,仍应归入品目73.26。这类轴承滚珠与小球粒不同,因它更为规则,表面加工更为精细,所用的钢材质量也较好。
72.06 铁及非合金钢,锭状或其他初级形状(品目72.03的铁除外):
10 — 锭状
90 — 其他
一、锭状
锭块是通过本章总注释所述任何一种方法制得黑色金属后将其浇铸而成的初级形状,其横截面通常为正方形、长方形或八角形。为了便于脱模,它的一边比另一边要厚。它的表面整齐划一,基本没有缺陷。
锭块通常锻轧成半制成品,但有时直接锻轧成条、片或其他最终产品。
二、其他初级形状
除熔融状态的钢外,本品目还包括方块、团块、熟铁棒及板桩。
方块及团块主要从直接还原的铁矿或通过电解沉积所得的“聚集块”或“堆积块”制得。当团块中的大部分熔渣除去后,在浆状状态下,利用压制机或通过对其“锻压”或锤击,轧制后即得熟铁棒及板桩,由于含有熔渣,所得产品具有纤维状结构的特点。这些产品适于特种用途,例如,制锚铁及提升钩。
本品目不包括:
(一)供再熔的碎钢铁锭(品目72.04)。
(二)通过连续铸造制得的产品(品目72.07)。 72.07 铁及非合金钢的半制成品:
—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0.25%以下:
11 — — 矩形(包括正方形)截面,宽度小于厚度的两倍
12 — — 其他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的
19 — — 其他
20 —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0.25%及以上
半制成品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九)。该注释所称“初步热轧”的产品,指经轧制后具有粗糙外观的产品。
本品目包括大方坯、小方坯、圆材坯、厚板坯、薄板坯、粗锻件、角材坯、型材坯、异型材坯及所有通过连续铸造制得的产品。
一、大方坯、小方坯、圆材坯、厚板坯及薄板坯
所有这些产品都是通过对品目72.06的锭块、熟铁棒或板桩进行热轧或锻造而制得的。它们是用于进一步热轧或锻造的半制成品。因此它们不需制成精确的规格;其边角位置并不十分准确,表面也通常是凹凸不平且留有生产过程所碰损的痕迹(例如,辊棒痕迹)。
大方坯的横截面通常是正方形的,比小方坯大。小方坯的横截面可以是正方形的,也可以是长方形的。两者均用于再轧制成条、杆、角材、型材及异型材,或者用于制造锻件。
圆材坯的横截面为圆形或多于四边的多边形,主要用于制造无缝钢管的中间产品。它们与条、杆不同,不仅具有半制成品的一般特点,而且通常还切成1~2米长,其两端经常用喷灯切割。条杆一般切割得很精确。
厚板坯及薄板坯的截面是长方形的,其宽度比厚度大得多,厚板坯比薄板坯厚。因此,厚板坯通常再轧制成板材,而薄板坯通常用于制薄片或带材。镀锡薄板坯是一种用于生产马口铁的薄板坯。厚板坯、薄板坯及某些板材之间的区别,请参见下面品目72.08的注释。
二、粗锻件
这些货品是外观粗糙,尺寸公差大的半制成品,将方块或锭块通过动力锤击或锻压方法制得。它们可呈制品的粗形状,以便制成品能够在制造过程中少浪费材料。本品目仅包括那些需经锻造、压印、车削等进一步深加工才能成形的粗锻件。例如,经粗锤锻成扁平Z字形但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制成船用曲轴的锭块,不包括锻造好的准备用于终加工的曲轴。同样,本品目也不包括用锻模锻造而成的冲锻件及压锻件,因为经过这些加工的物品即可用于终加工。
三、角材坯、型材坯及异型材坯
角材坯、型材坯及异型材坯可具有一个复杂形状的横截面,这种横截面与最终产品形状相似,适于用相应的轧制方法加工。例如,本品目包括宽缘工字梁或宽缘工字钢。
四、通过连续铸造所得的半制成品
本组包括所有的通过连续铸造所得各种形状的铁或非合金钢半制成品。
在这种方法中,钢水从分配器的铸勺中流出,送到不同的铸造流水线。这些流水线包括:
(一)配有冷却装置的无底铸模。
(二)模具外面有一套用以冷印铸件的雾化水系统。
(三)一组定期取出固化金属的输送滚筒。
(四)一套切割机械系统和一个送出装置。
连续铸造所得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区分标准,参见本章总注释第三节。 72.08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热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10 — 已轧压花纹的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 其他经酸洗的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25 — —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
26 — —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
27 — — 厚度小于3毫米
— 其他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6 — — 厚度超过10毫米
37 — —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
38 — —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
39 — — 厚度小于3毫米
40 — 已轧压花纹的非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 其他非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51 — — 厚度超过10毫米
52 — —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
53 — —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
54 — — 厚度小于3毫米
90 — 其他
平板轧材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十)。
本品目的产品可经下列表面处理:
一、去氧化皮、酸洗、刮面及其他加工以除去金属加热过程中所形成的氧化鳞片及壳。
二、仅为防止产品生锈或其他氧化作用、防止运输途中打滑及便于搬运而进行粗涂层,例如,用含有防锈活性颜料〔如铅丹、锌粉、氧化锌、铬酸锌、氧化铁(铁丹、优质胭脂)〕的油漆涂层及用以油、脂、蜡、石蜡、石墨、焦油或沥青为基料的非颜料涂料涂层。
三、抛光、磨光或类似处理。
四、人工氧化(通过各种化学处理,例如,浸于一种氧化性溶液中)、铜绿处理、发蓝处理(蓝回火)、青铜色氧化(通过各种工艺),这些处理也在金属表面形成氧化膜,可改善产品外观。这种加工能够提高产品防锈能力。
五、化学表面处理,例如:
──磷化,即将产品浸于酸式磷酸金属盐溶液(特别是酸式磷酸锰、酸式磷酸铁及酸式磷酸锌溶液)中;这种加工称作磷酸盐被膜处理或磷酸盐处理,磷化程度取决于处理时间及浴池温度;
──草酸盐处理、硼酸盐处理等,使用方法与磷化处理相似,但应加入适量的盐或酸;
──铬酸盐处理,即将产品浸于主要成分为铬酸或铬酸盐的溶液中。
这些化学表面处理具有保护金属表面、便于产品日后冷变形处理及涂油漆或涂其他非金属保护层等优点。
本品目的平板轧材可以直接从轧制过程中轧出凸起的花纹,例如,沟纹、肋条纹、格子花纹、扁豆形花纹、凸点花纹、菱形花纹,也可以在轧制后进行加工(例如,穿孔、制成瓦楞形、切成斜边或将边磨圆),只要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但本品目不包括用金属涂层、电镀或包层的平板轧材,也不包括用非金属物质如油漆、搪瓷或塑料涂层的平板轧材(品目72.10)。
本品目也不包括用贵金属包层的平板轧材(第七十一章)。
“瓦楞形平板轧材”是指具有规则波浪形曲线(例如,正弦波)的平板轧材。在确定归类时,以带瓦楞的边的宽度作为其有效宽度。但本品目不包括具有角断面(例如,正方形、三角形或梯形)的肋形产品(通常归入品目72.16)。
本品目还包括除长方形或正方形以外任何规格的平板轧材,只要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本品目主要包括“宽卷材”、“片材”及“板材”。
本品目还包括某些称为“宽扁材”的产品(其中一些产品在世界上一些地区称作“万能板材”)。
本品目所称的“宽扁材”,是指长方形横截面的非成卷产品,在闭合匣内或万能轧钢机中四面热轧制得,厚度不小于4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250毫米。
因此,“宽扁材”比“宽卷材”、“片材”或“板材”更为平直,各边加工得更为精确,边角更为尖锐。它们不用再轧制,其边缘也不需进一步机械加工即可用作钢结构件等。
“宽卷材”、“板材”及“片材”是通过热轧锭块、厚板坯、薄板坯制得,有时还进行横向或纵向切割。
“宽卷材”不同于“片材”及“板材”,因为“片材”及“板材”是以扁平状报验的,而“宽卷材”是以几乎齐边的一层叠于另一层之上盘绕成卷报验的。
热轧“宽卷材”既可直接象“片材”及“板材”般使用,也可制成其他产品,例如,制成“片材”及“板材”、焊缝管、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片材”及“板材”用于建造船舶、铁路车辆、槽罐、锅炉、桥梁及其他需要很大强度的结构件。某些“片材”及“板材”的规格类似于厚板坯及薄板坯,但它们与厚板坯及薄板坯仍有区别,因为:
1.它们绝大多数是横轧(纵向及横向)的,有时是斜轧的,而厚板坯及薄板坯仅在扁坯轧机或粗轧机中纵向粗轧。
2.它们的边缘通常经剪切或火焰切割,这些处理的痕迹显而易见,而厚板坯及薄板坯的边缘是圆的。
3.它们的厚度公差及表面缺陷是非常严格的,而厚板坯及薄板坯厚薄不一且有各种表面缺陷。
*
* *
本品目不包括:
(一)网眼钢铁板(品目73.14)。
(二)第八十二章所列物品的坯件。
○
○ ○
子目注释:
子目7208.10、7208.25、7208.26、7208.27、7208.36、7208.37、7208.38、7208.39、7208.40、7208.51、7208.52、7208.53及7208.54
除热轧外,上述子目的产品可经过下列加工或表面处理:
一、热压延。
二、退火、淬火、回火、表面硬化、渗氮及其他为改善金属特性所进行的类似热处理。
三、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72.08注释第二段的一及二款所述的表面处理。
去氧化皮可通过下列处理:
(一)通过酸洗或还原处理(采用化学或热加工方法),不论是否与石灰乳处理(浸灰法)结合进行;
(二)机械去氧化皮(刨平、粗磨、砂纸打磨、喷砂打磨等)。
机械去氧化皮产品可根据其下列特征加以识别:
1.经刨平的钢表面光亮,有连续不断的平行粗糙痕印,用肉眼辨别清晰可见,易于触觉;
2.经粗磨或砂纸打磨的钢表面一般凹凸不平,暗淡无光,研磨工具留下的研磨痕迹清晰可见。另一方面,经过精研磨后,产品表面非常光滑,甚至反光,打磨工具打磨留下的痕迹几乎看不见。
四、本章总注释四(二)款最后一段所述的表皮光轧或轻精冷轧。
五、以冲压、印刷等方式加上简单标记(诸如商标等)。
六、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
七、仅以探伤为目的的检查。 72.09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冷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 卷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15 — —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
16 — — 厚度超过1毫米,但小于3毫米
17 — — 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毫米
18 — — 厚度小于0.5毫米
— 非卷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25 — —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
26 — — 厚度超过1毫米,但小于3毫米
27 — — 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毫米
28 — — 厚度小于0.5毫米
90 — 其他
品目72.08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的产品。
本品目的冷轧产品与品目72.08的热轧产品的区分标准已在本章总注释列出——参见第四部分第(二)款。
由于本品目的产品具有特殊的性能〔较好的表面处理、较好的冷成形性、较精确的公差(一般在减少厚度时)、较高的机械强度等〕,因此它们通常与其相应的热轧产品用途不同,而且越来越多地用于取代热轧产品。它们主要用于制造汽车车身、金属家具、家庭用具、集中供暖散热器及通过冷加工(成形或仿形加工)制成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它们易于涂镀(可镀锡、电镀、上清漆、搪瓷、上大漆、上油漆或用塑料涂层等)。
它们通常在退火、正火或其他热处理后交货。如果它们厚度极薄(通常小于0.5毫米),而且为了适于镀锡、上清漆或印花而进行表面酸洗,即使是盘卷的,人们有时也把它们称作“黑铁皮”。
○
○ ○
子目注释:
子目7209.15、7209.16、7209.17、7209.18、7209.25、7209.26、7209.27及7209.28
除冷轧外,这些子目的产品还可经过下列加工或表面处理:
一、压延。
二、退火、淬火、回火、表面硬化、渗氮及其他为改善金属特性所进行的类似热处理。
三、酸洗。
四、品目72.08注释第二款所述的表面处理。
五、以冲压、印刷等方式加上简单标记(诸如商标等)。
六、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
七、仅以探伤为目的的检查。 72.10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 镀或涂锡的:
11 — — 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
12 — — 厚度小于0.5毫米
20 — 镀或涂铅的,包括镀铅锡钢板
30 — 电镀锌的
— 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
41 — — 瓦楞形
49 — — 其他
50 — 镀或涂氧化铬或铬及氧化铬的
— 镀或涂铝的:
61 — — 镀或涂铝锌合金的
69 — — 其他
70 — 涂漆或涂塑的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品目72.08或72.09所列的同类产品,但归入本品目的产品必须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本品目所称“包覆、镀层或涂层”,适用于经过本章总注释的四(三)2(4)d、e及(5)所述任何一种处理的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包贵金属的扁平产品(第七十一章)。
(二)品目83.10的产品。
○
○ ○
子目注释:
在考虑品目72.10的子目分类时,如果产品经过一种以上方式涂层、镀层或包覆的,应按最后加工的方式归类。但化学表面处理,例如,铬酸盐处理,不应视作最后加工。
子目7210.30、7210.41及7210.49
子目7210.30所列产品是经过第七十二章总注释四(三)2(4)d第二点所述的加工处理;子目7210.41及7210.49所列产品是经过上述总注释四(三)2(4)d所述的其他加工处理。
电镀锌产品与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产品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区别:
──首先通过目视或显微镜观察检查产品是否有锌结晶花存在。
──如果能检查出锌结晶花,则它们是热浸镀锌产品。如果放大50倍仍检查不出锌结晶花,则镀或涂层需经化学分析。
──如果检查出铝或检查出铅含量超过0.5%,则它们是热浸镀锌产品。否则,它们为电镀锌产品。 72.11 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 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13 — — 经四面轧制或在闭合匣内轧制的非卷材,宽度超过150毫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未轧压花纹
14 — — 其他,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
19 — — 其他
— 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23 — — 按重量计含碳量低于0.25%
2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品目72.08或72.09所列的同类产品,但归入本品目的产品宽度必须小于600毫米。
品目72.08或72.09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产品,但不符合本品目宽度要求的产品除外(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产品包括宽度超过150毫米但小于600毫米的“宽扁材”(“万能板材”)、箍材及带材。
箍材及带材通常通过对品目72.07的半制成品进行热再轧制得。热再轧后,可将其冷轧制成较薄的产品,且有较高质量的光洁度。带材也可通过将品目72.08或72.09的“宽卷材”、“片材”或“板材”切割成条制得。
本品目的产品可经加工(例如,起波纹、起肋纹、起格子花纹、压花、切成斜边或将边磨圆),只要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本品用途广泛,例如,做箱、桶或其他容器的箍环;用作镀锡基板;制造焊缝管、工具(例如,锯片)、冷成形角材、型材或异型材、运输带、机械带;用于汽车工业及用于制其他许多物品(通过冲压、折叠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围篱用钢铁绞带(品目73.13)。
(二)一边成锯齿状或斜切状的波纹带,即裁成一定长度,适于装配木制部件的波纹钉(品目73.17)。
(三)第八十二章物品的坯件(包括带状的剃须刀片坯件)。
○
○ ○
子目注释:
子目7211.13、7211.14及7211.19
参见子目7208.10、7208.25、7208.26、7208.27、7208.36、7208.37、7208.38、7208.39、7208.40、7208.51、7208.52、7208.53及7208.54的注释。
子目7211.23及7211.29
参见子目7209.15、7209.16、7209.17、7209.18、7209.25、7209.26、7209.27及7209.28的注释。 72.12 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10 — 镀或涂锡的
20 — 电镀锌的
30 — 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
40 — 涂漆或涂塑的
50 — 镀或涂其他材料的
60 — 经包覆的
本品目包括品目 72.10所述的同类产品,但归入本品目的产品宽度必须小于600毫米。
本品目不包括绝缘扁电线(品目85.44)。
○
○ ○
子目注释:
对于经过一种以上方式涂层、镀层或包覆的产品的归类,参见品目72.10的子目注释。
子目7212.20及7212.30
参见子目7210.30、7210.41及7210.49的注释。 72.13 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
10 — 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及其他变形的
20 — 其他,易切削钢制
— 其他:
91 — — 直径小于14毫米圆形截面的
99 — — 其他
不规则盘卷热轧条、杆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十一)。
这些产品(也称作盘条)主要用于拉制金属丝(品目72.17),但也用于其他用途,尤其用于建筑工程(例如,用作焊接钢筋网)、螺母及螺栓制造工业、冷拉拔工业等,还用于制焊条。
本品目也包括做混凝土钢筋用的条及杆;这类产品轧制后带有凹槽或凸缘(例如,齿、槽、凸角),但它们的基本横截面形状与本章注释一(十一)所列的任何一种几何形状相符。这些凹凸槽或凸缘必须是仅仅为了改善与混凝土等的粘合力而设计的。
本品目不包括已矫直并切成一定尺寸的条及杆(品目72.14)。 72.14 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除锻造、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包括轧制后扭曲的:
10 — 锻造的
20 — 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以及轧制后扭曲的
30 — 其他,易切削钢制
— 其他:
91 — — 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的
99 — — 其他
其他条及杆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十二)。
本品目的条及杆通常是通过对大方坯,小方坯、熟铁棒或板桩进行热轧或锻造制得的;有的也可通过热拉拔或热挤压制得。总的来说,条及杆可与其他轧制、锻造或拉制产品区分开来,因为:
一、它们比起熟铁棒(品目72.06)、大方坯、小方坯、圆材坯、厚板坯及薄板坯(品目72.07)来具有更精确完美的外观,其横截面是完全相同的,对于正方形或长方形的产品,其边角尖锐。
二、按厚度与宽度的比例,它们比品目72.08或72.11所列产品更厚。
本品目的产品主要以笔直条状或折叠捆状交货的。
本品目的产品可以进行下列表面处理:
(一)除氧化皮、酸洗、刮削及其他除去金属加热过程中所形成的氧化鳞片及壳。
(二)仅仅为了防止产品锈蚀或其他氧化作用、防止在运输途中打滑及便于搬运而进行的粗涂层,例如,涂以含有活性防锈颜料〔如铅丹、锌粉、氧化锌、铬酸锌、氧化铁(铁丹、优质胭脂)等〕的油漆,以及以油、脂、蜡、石蜡、石墨、焦油或沥青为基料的非颜料涂料。
(三)为了检验目的除去少量金属。
本品目还包括:
(一)带有凹槽或凸缘(例如,齿、槽、凸角)的已轧制条及杆,但它们的基本横截面形状应与本章注释一(十二)所列的任何一种几何形状相符;这些凹槽或凸缘必须是仅仅为了改善与混凝土等的粘合力而设计的。
(二)轧制后单根绞扭的条及杆,例如,将其轧制成带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纵向凸缘,然后再绞扭成螺旋形的条、杆(螺旋钢筋);以及
(三)为运输方便而穿有单孔的条及杆。
但本品目不包括:
(一)由两根或两根以上轧制条杆相互扭绞而成的产品(品目73.08)。
(二)从条及杆切割而成的长度不超过最大横截面直径的钢铁工件(品目73.26)。 72.15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10 — 易切削钢制,除冷成形或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50 — 其他,除冷成形或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品目72.13或72.14所列货品以外的各种条及杆。
本品目的条及杆可以是:
一、通过冷成形或冷加工制得,即可通过一个或多个模具冷加工制得(冷拉拔条),也可通过磨削或车削制得(磨削条或精压条)。
二、通过加工制得{钻孔或精压,或除品目72.14所列加工方法以外的进一步表面加工,例如,镀层、涂层或包履〔参见本章总注释第四部分第(三)款〕},只要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冷成形或冷加工的条及杆是以笔直条状交货的,因而可以与通常呈盘卷状的品目72.17的钢铁丝区别开来。
本品目不包括:
(一)热轧后绞扭的其他铁或非合金钢的条及杆(品目72.14)。
(二)空心钻钢(品目72.28)。
(三)由两条或两条以上轧制条、杆相互绞扭而成的产品(品目73.08)。
(四)钢铁楔杆(品目73.26)。
○
○ ○
子目注释:
子目7215.10及7215.50
除冷成形或冷加工外,上述子目所列产品可经下列加工或表面处理:
一、矫直。
二、经品目72.08注释第二款所述的表面处理。
三、以冲压,印刷等方式加上简单标记(诸如商标等)。
四、仅以探伤为目的的检查。 72.16 铁或非合金钢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10 — 槽钢、工字钢及H型钢,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
— 角钢及丁字钢,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
21 — — 角钢
22 — — 丁字钢
— 槽钢、工字钢及H型钢,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截面高度在80毫米及以上:
31 — — 槽钢
32 — — 工字钢
33 — — H型钢
40 — 角钢及丁字钢,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截面高度在80毫米及以上
50 —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成形或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61 — — 平板轧材制的
69 — — 其他
— 其他:
91 — — 平板轧材经冷成形或冷加工制的
99 — — 其他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十三)。
归入本品目的最常见的型材是H型、工字、丁字、Ω形、Z形、U形(包括槽形)、钝角、锐角、直角等形状的钢铁,其内角可以是方的,也可是圆的,突出的边缘可以是对称的,也可以是不对称的,可以是球缘的(球缘角钢或船用钢梁),也可以是非球缘的。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通常是通过对大方坯或小方坯进行热轧、热拉拔、热挤压、热锻造或锻造制得。
本品目包括经冷成形或冷加工(通过冷拉拔等)制成的产品,也包括在辊式机器中制得的或在压力机中对片、板或带加工成形制得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具有角状截的所谓“起肋片及板”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产品可以进行钻孔、冲孔、扭绞等加工或涂层、镀层、包履等表面处理〔参见本章总注释第四部分第(三)款〕,只要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重型角材、型材及异型材(例如,大梁、小梁、立柱及托梁)用于建造桥梁、房屋、船舶等;轻型产品用于制农具、机械、汽车、栅栏、家具、拉门或帘幕导轨、伞骨及其他很多物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焊接的角材、型材、异型材及板桩(品目73.01)、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材料(品目73.02)。
(二)钢铁结构体用制品(品目73.08)。
○
○ ○
子目注释:
子目7216.10、7216.21、7216.22、7216.31、7216.32、7216.33及7216.40
为了确定槽形、工字、H型、直角形、丁字等形状的钢铁在这些子目的归类,必须按下列规定测定其截面高度:
槽形、工字或H型钢铁:以平行两面的外部表面之间的距离为准。
角钢铁:以最大的外边高度为准。
丁字钢铁:以横截面的总高度为准。
工字钢铁(窄边或中边)是凸缘宽度不超过横截面高度的66%,而且总宽度小于300毫米的产品。
子目7216.10、7216.21、7216.22、7216.31、7216.32、7216.33、7216.40及7216.50
品目72.14注释中有关表面处理的规定也适用于上述子目的产品。
子目7216.61及7216.69
参见子目7215.10及7215.50的注释。 72.17 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10 — 未经镀或涂层,不论是否抛光
20 — 镀或涂锌的
30 —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的
90 — 其他
本品目所列丝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十四)。
钢铁丝大部分是将品目72.13的热轧条、杆通过拉丝模拉制而成的,但也可通过任何其他冷成形加工(例如,冷轧)制得。钢铁丝报验时呈盘卷状(同芯螺旋状或非同芯螺旋状,不论有无卷绕芯子)。
已经加工(例如,已卷曲)的钢铁丝仍应归入本品目,只要它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用纺织品之类的物料包覆的钢铁丝,如果其中的钢铁丝是起主要作用,而其他物料仅仅起包覆作用〔例如,用于制帽框的钢铁丝(女帽钢丝)、人造花茎梗或卷发器〕的,也应归入本品目。
钢铁丝的用途广泛,例如,制围篱、金属丝网布、金属网料、钉子、绳索、别针、针、工具及弹簧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含金属的纱线(品目56.05)、用金属丝加强的绳索(品目56.07)。
(二)品目73.12的多股绞合绳、索、缆及类似品。
(三)带刺钢丝;围篱用扭绞单股扁丝(不论是否带刺)(品目73.13)。
(四)作为制织机用的“双芯”线,这种线是通过焊合两条拉制丝线而成的。丝线的一端或两端扭绞成小孔状或小圈状,以供系结(品目73.26)。
(五)已涂焊料的电焊条等(品目83.11)。
(六)供针布(全钢针布)用的锯齿钢丝(品目84.48)。
(七)绝缘电线(包括漆包线)(品目85.44)。
(八)乐器用弦(品目92.09)。
○
○ ○
子目注释:
对于经过一种以上方式涂层、镀层或包覆的产品的归类,参见品目72.10的子目注释。 72.18 不锈钢,锭状或其他初级形状;不锈钢半制成品:
10 — 锭状及其他初级形状
— 其他:
91 — — 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的
99 — — 其他
品目72.06及72.07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的产品。 72.19 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 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卷材:
11 — — 厚度超过10毫米
12 — —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
13 — —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
14 — — 厚度小于3毫米
— 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非卷材:
21 — — 厚度超过10毫米
22 — —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
23 — —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
24 — — 厚度小于3毫米
— 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1 — —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
32 — —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
33 — — 厚度超过1毫米,但小于3毫米
34 — — 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毫米
35 — — 厚度小于0.5毫米
90 — 其他
品目72.08至72.10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的产品。
○
○ ○
子目注释:
子目7219.11、7219.12、7219.13、7219.14、7219.21、7219.22、7219.23及7219.24
参见子目7208.10、7208.25、7208.26、7208.27、7208.36、7208.37、7208.38、7208.39、7208.40、7208.51、7208.52、7208.53及7208.54的注释。
子目7219.31、7219.32、7219.33、7219.34及7219.35
参见子目7209.15、7209.16、7209.17、7209.18、7209.25、7209.26、7209.27及7209.28的注释。 72.20 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 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11 — —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
12 — — 厚度小于4.75毫米
20 — 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90 — 其他
品目72.11或72.12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的产品。
○
○ ○
子目注释:
子目7220.11及7220.12
参见子目7208.10、7208.25、7208.26、7208.27、7208.36、7208.37、7208.38、7208.39、7208.40、7208.51、7208.52、7208.53及7208.54的注释。
子目7220.20
参见子目7209.15、7209.16、7209.17、7209.18、7209.25、7209.26、7209.27及7209.28的注释。 72.21 不规则盘卷的不锈钢热轧条、杆
品目72.13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的产品。 72.22 不锈钢其他条、杆;不锈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 条、杆,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11 — — 圆形截面的
19 — — 其他
20 — 条、杆,除冷成形或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0 — 其他条、杆
40 —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品目72.14至72.16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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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目注释:
子目7222.20
参见子目7215.10及7215.50的注释。 72.23 不锈钢丝
品目72.17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的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供外科缝合用的极精细的无菌不绣钢丝(品目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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