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品目注释
第六十七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人发制滤布(品目59.11); (二)花边、刺绣品或其他纺织物制成的花卉图案(第十一类); (三)鞋靴(第六十四章); (四)帽类及发网(第六十五章); (五)玩具、运动用品或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或 (六)羽毛掸帚、粉扑及人发制的筛子(第九十六章)。 二、品目67.01不包括: (一)羽毛或羽绒仅在其中作为填充料的物品(例如,品目94.04的寝具); (二)羽毛或羽绒仅作为饰物或填充料的衣服或衣着附件;或 (三)品目67.02的人造花、叶及其部分品,以及它们的制成品。 三、品目67.02不包括: (一)玻璃制品(第七十章);或 (二)用陶器、石料、金属、木料或其他材料经模铸、锻造、雕刻、冲压或其他方法整件制成形的人造花、叶或果实;用捆扎、胶粘及类似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将部分品组合而成的上述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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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1带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部分羽毛、羽绒及其制品(品目05.05的货品和经加工的羽管及羽轴除外)67.02人造花、叶、果实及其零件;用人造花、叶或果实制成的物品:67.03经梳理、稀疏、脱色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作假发及类似品用的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材料67.04人发、动物毛或纺织材料制的假发、假胡须、假眉毛、假睫毛及类似品;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人发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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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某些在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货物和以下列名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品目包括:
一、带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的其他部分、羽毛或羽绒、部分羽毛,虽未构成制品,但其加工范围已超出清洗、消毒或防腐的简单处理(参见品目05.05的注释),本品目的货品可经漂白、染色、卷曲或成波浪形等加工。
二、用带羽毛或羽绒的鸟皮或鸟体其他部分制成的物品,用羽毛、羽绒或部分羽毛制成的物品,即使所用羽毛或羽绒等未经加工或仅经清洗,但用羽轴或羽管制成的物品除外。据此,本品目包括:
(一)羽管用金属丝或其他材料捆绑用于妇女头饰基座等的单根羽毛,也可由单根羽毛件组合而成的物品。
(二)拼装成簇的羽毛以及用胶或其他方法固定在纺织物或其他基底之上的羽毛或羽绒。
(三)用带羽毛或羽绒的鸟体或部分鸟体制成的装饰品,用于制帽子、围巾、披肩、斗蓬、衣眼或衣着附件的其他制品。
(四)装饰性羽毛制成的扇子,其扇骨可用任何材料制成。但用贵金属制成扇骨的扇子应归入品目71.13。
本品目不包括羽毛或羽绒仅作为饰物或填充料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羽毛或羽绒制的鞋靴(第六十四章)。
(二)羽毛或羽绒制的帽类(第六十五章)。
(三)品目67.02的物品。
(四)羽毛或羽绒仅在其中作为填充料或衬垫物的寝具等(品目94.04)。
(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羽毛球、羽毛镖或钓鱼浮子)。
(六)已加工的羽管及羽轴(例如,牙签,品目96.01),羽毛掸帚(品目96.03)以及用于施敷脂粉或化妆品的羽绒粉扑及粉拍(品目96.16)。
(七)收藏品(品目97.05)。 67.02 人造花、叶、果实及其零件;用人造花、叶或果实制成的物品:
10 — 塑料制
90 — 其他材料制
本品目包括:
一、用各种零件组装(通过捆扎、胶粘、相互装镶或类似方法组装)制得,形状酷似天然产品的人造花、叶及果实。本类还包括按人造花等相同的制作方法制成的人造花、叶或果实形状的传统艺术品。
二、人造花、叶或果实的零件(例如,雌蕊、雄蕊、子房、花瓣、花萼、叶及茎)。
三、用人造花、叶及果实制成的物品(例如,花束、花环、花圈、植物)及用人造花、叶或果实制得的装饰或观赏用的其他物品。
本品目包括用大头针或其他小紧固件固定的人造花、叶或果实。
本品目的物品主要用作装饰(例如,在住宅或教堂内装饰)或作为帽、衣着等的饰物。
除下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这些物品可由纺织材料、毡呢、纸、塑料、橡胶、皮革、金属箔片、羽毛、贝壳或其他动物质材料等制成,(例如,海生动物材料制的人造叶,用经特别加工及染色的水螅或苔藓虫柔软尸体制成)。所有这些物品如果符合以上规定,不论其加工程度如何,均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06.03或品目06.04的天然花、叶(例如,染色、涂银色或金色的)。
(二)花边、刺绣品或其他纺织物制成的花卉图案,尽管它们可用作衣着的装饰物,却不是以人造花制作方法制成的〔即将各种零件(花瓣、雄蕊、茎等)用金属丝、纺织材料、纸、橡胶等捆扎,用胶粘合或用类似方法组合而成的〕(第十一类)。
(三)人造花或叶制成的帽类(第六十五章)。
(四)玻璃制品(第七十章)。
(五)用陶瓷、石料、金属、木头等经模塑、锻造、雕刻、冲压或其他方法整件制成形的人造花、叶或果实;或者用捆扎、胶粘、相互装镶及类似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将零件组合而成的人造花、叶或果实。
(六)简单切成一定长度并用纺织材料、纸等包覆,用于制造人造花等的茎的金属丝(第十五类)。
(七)明显作为玩具或狂欢节用品的物品(第九十五章)。 67.03 经梳理、稀疏、脱色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作假发及类似品用的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材料
除经简单洗涤、清洁或按长度分拣(但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及废人发(品目05.01)以外,本品目包括经梳理或其他方法加工(例如,稀疏、脱色、染色、成波纹形或卷曲的人发)后用于制须发(例如,制造假发、卷发或假辫)或其他物品的人发。
所称“梳理”,包括将每根头发按发根和发梢进行整理。
本品目也包括用于制假发及类似品或玩偶头发的羊毛、其他动物毛(例如,牦牛毛、安哥拉山羊毛、西藏山羊毛)及其他纺织材料(例如,化学纤维)。经加工作上述用途的产品主要有:
一、通常为羊毛条或其他动物毛条在两条平行的细绳上交织,外观象一缏条的物品。这些物品(称为“绉纱带”)报验时一般有相当的长度,重约1千克。
二、制成小束的波纹(卷曲)纺织纤维条,每束为14~15米长,重约500克。
三、用经整体染色的化学纤维对折成簇,在折叠的两端用约2毫米宽的纺织纱线机织编带捆在一起的“纬纱”。这些“纬纱”外观象一长段流苏。
成团、成丝束状或经纺前加工的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纤维应归入第十一类。 67.04 人发、动物毛或纺织材料制的假发、假胡须、假眉毛、假睫毛及类似品;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人发制品:
— 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
11 — — 整头假发
19 — — 其他
20 — 人发制
90 — 其他材料制
本品目包括:
一、用人发、动物毛或纺织材料制的各种毛发制品。这些制品包括假发、假胡须、假眉毛、假睫毛、假辫子、假卷发、假发髻及类似品。它们通常是精工制作的,用于个人打扮或用于专业工作(例如,戏剧用假发)。
这类物品不包括:
(一)玩偶用假发(品目95.03)。
(二)通常用低档材料和粗劣手工制成的狂欢节用品(品目95.05)。
二、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人发制品,特别是人发制的某种轻质机织材料。
这类物品不包括:
(一)品目59.11的毛发制滤布。
(二)发网(品目65.05)
(三)毛发制的手用筛( 品目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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