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品目注释
第三十六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下列注释二(一)、(二)所述物品除外。 二、品目36.06所称“易燃材料制品”,只适用于: (一)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六甲撑四胺)及类似物质,已制成片、棒或类似形状作燃料用的;以酒精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或半固体燃料及类似的配制燃料; (二)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以及 (三)树脂火炬、引火物及类似品。
总注释
本章包括发射药及配制炸药,即以本身含有燃烧所必需的氧气并在燃烧中产生大量高温气体为特征的混合物。 本章还包括引爆时所需的辅助产品(雷管或火帽、引爆管等)。 用爆炸、发火、易燃或可燃的材料制成的用以产生光、声、烟、火焰或火花的制品(例如,烟火制品、火柴、铈铁及某些易燃材料制品)也归入本章。 除品目36.06注释二(一)、二(二)1及二(二)2所述的某些燃料外,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通常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本章也不包括第九十三章的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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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 发射药36.02配制炸药,但发射药除外36.03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或雷管;引爆器;电雷管36.04烟花、爆竹、信号弹、降雨火箭、浓雾信号弹及其他烟火制品:36.05火柴,但品目36.04的烟火制品除外36.06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本章注释二所述的易燃材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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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火药是燃烧时能产生大量炽热气体的混合物。这些气体可产生推进作用。
用于火器时,发射药是在容积几乎不变的有限空间内燃烧,火器筒内产生的压力使射弹以极高的速度射出。
用于火箭时,发射药燃烧时产生恒定的压力,气体从喷嘴喷出从而产生推进作用。
本品目的发射药含有可燃组分及助燃组分,还可含有用以控制燃烧速度的组分。
本品目包括:
一、黑色火药(火药)
黑色火药是由硝酸钾或硝酸钠、硫及木炭的紧密混合物组成。
这种火药色黑至棕不等,稍有吸湿性,用作猎枪火药及爆炸火药。作猎枪火药用时为标准圆粒状;作爆炸火药用时可以是大小不同的颗粒状或碎粉状(例如,采矿场用的爆炸火药)。
二、火器用的发射药(黑色火药除外)
(一)无烟药
这些火药是以硝化纤维素(硝酸纤维素)(一般是火棉或爆炸级硝化纤维素)为基料并与其他产品和二苯胺等稳定剂混合组成的。这些火药可从硝化纤维素及溶剂制得,或从加有硝酸钡或硝酸钾、碱性重铬酸盐及溶剂等的硝化纤维素制得,也可从硝化甘油与硝化纤维素的缔合物制得(巴里斯太火药、柯达火药等)。
无烟药通常呈条状、管状、圆盘状、粉片状或颗粒状。
(二)复合药
在复合药中,基料(硝化纤维素、硝化甘油)中可加入硝基胍、六素精(环三次甲基三硝胺)、八素精(环四次甲基三硝胺)以改善其燃烧性能。
聚合粘合剂与相同组分(但不含硝化纤维素)的缔合物也可用于制发射药。
三、火箭用发射药
(一)均相发射药
它们主要由硝化纤维素和有机硝酸酯与其他添加剂(稳定剂、冲击催化剂等)组成。报验时它们通常为筒装形式,它们可以象装子弹似的装入燃烧室内。
(二)复合发射药
这些产品是由一种助燃料物质(过氯酸铵、硝酸铵等)及一种还原剂(通常是合成橡胶)组成,还可含有金属还原剂(铝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通常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
(二)品目36.02的配制炸药。
(三)硝化纤维素(硝酸纤维素),例如,火棉(品目39.12)。
36.02配制炸药,但发射药除外
本品目包括燃烧时反应比发射药更为剧烈的化学物质混合物。它们的燃烧释放出非常大量的高温气体,瞬间产生巨大压力。它们通常加有迟钝剂以减少其受震或受磨的敏感性。
本品目包括:
一、以硝酸甘油酯(硝化甘油)及乙二醇二硝酸酯(硝化甘醇)为基料的炸药。这些产品通常称作达纳炸药,并常含有硝化纤维素(火棉)、硝酸铵、泥炭、木粉、氯化钠或铝粒等。
二、以其他有机硝酸酯或硝基化合物为基料的混合物组成的炸药,例如,以TNT(2,4,6-三硝基甲苯)、六素精、八素精、特屈儿(N-甲基-N,2,4,6-四硝基苯胺)、四硝基赤藓醇(季戊四醇四硝酸酯,PETN)或TATB(1,3,5-三氨基-2,4,6-三硝基苯)为基料组成的炸药。
以TNT为基料的混合物,包括加入了蜡或聚合粘合剂等迟钝剂的黑索莱炸药(TNT + 六素精)及喷妥莱炸药(TNT + PETN)。
三、以硝酸铵为基料的炸药,非以硝化甘油或硝化甘醇为促爆剂的。本组的炸药与以上第一组所述的达纳炸药一起广泛用于采矿场、采石场及土木工程工地。
本组包括:
(一)硝胺炸药、阿马图炸药及硝酸铵燃料油炸药(铵油炸药)。
(二)特制炸药包、硝化炸药。
(三)浆状炸药,由碱金属硝酸盐和水的混合物组成,用氨基硝酸盐(酯)或精细铝粉促爆。
(四)“乳化”炸药,由碱金属硝酸盐水溶液在矿物油中乳化而成。
四、以氯酸盐或高氯酸盐为基料的混合物组成的炸药,例如,用于采矿场及采石场的谢德炸药。
五、起爆炸药,这种炸药在干燥状态下对震动及摩擦比以上所述的四类炸药更敏感。它们主要以叠氮化铅或三硝基间苯二酚(收敛酸)铅及四氮烯为基料的混合物。这些炸药通常用于配制发射药用的撞击起爆剂、摩擦起爆剂或火焰起爆剂或制炸药用雷管。
所有这些炸药报验时或为粉末状、粒状,或为膏状、浆状、乳状或半干胶状,既可散装,也可制成一次用量包装或装入筒内。
本品目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即使其具有爆炸性。这些化学品通常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例如,无机硝酸盐(品目28.34)、雷酸汞(品目28.52)、三硝基甲苯(品目29.04)及三硝基苯酚(品目29.08)。
36.03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或雷管;引爆器;电雷管
这些产品通常称作爆炸配件,为火药及炸药引爆所需。
本品目包括:
一、安全导火索及导爆索
安全导火索(缓燃导火索)是将火苗引向普通引爆器或雷管的装置。它们通常由内装黑色火药的涂焦油或者浸橡胶或塑料的织物薄层管子组成。
导爆索用以起爆一个或多个装药,通常以四硝基赤藓醇或其他炸药作芯子,外包防水织物或塑料(软导火线)制成或包以铅或锡皮(铅包或锡包导爆线)制成。在某些情况下,炸药仅以薄层形式置放于塑料管的管内表面上。
它们最常用于采矿场、采石场及土木工程工地。
二、火帽或雷管
(一)撞击火帽(底火),是由一个(通常为金属的)小容器内装有以三硝基间苯二酚铅(收敛酸铅)为基料并加入四氮烯及各种氧化剂、还原剂等的混合物所组成;这种炸药混合物装量通常在10~200毫克之间。这种火帽装在弹壳底部,用于点燃发射药。
(二)摩擦火帽或发火管,通常由二只各装不同炸药的同心金属管或纸板管构成。锯齿形金属丝一拉出,内层管的炸药即被点燃,继而点燃了装在两管之间的炸药,这样便进行了引爆。如以上第(一)款所述的火帽一样,发火管用于使发射药爆炸。
(三)雷管,在配有加强帽的金属或塑料管中装上少量起爆炸药和四硝基赤藓醇、六素精或特屈儿等炸药构成。它们用以点燃发射药以外的配制炸药,通常是在插入其中的安全导火索传来的火焰的作用下起爆的。
三、引爆器
本组包括:
(一)电引爆器由电雷管电桥及少量引爆火药(通常是黑色火药)构成。
电雷管电桥是由二段绝缘导体焊接于一条导电金属丝的两端所形成的一个电阻桥;这条金属丝嵌入到引爆器中。它们用于点燃装药或起爆炸药。
(二)化学引爆器,例如,由装有玻璃安瓿的圆筒组成的引爆器,玻璃安瓿中装满化学品(例如,硫酸),圆筒内装有氯酸钾火药,安瓿和火药用金属隔膜隔开。玻璃安瓿一旦破碎,酸便侵蚀金属隔片(起延迟元件作用)并与氯酸钾发生反应,产生高热,点燃火药或安全导火索。
四、电雷管
电雷管是在金属管(或塑料管)中装有以上第三组第(一)款所述的电雷管电桥并装入少量起爆炸药(通常为50~500毫克以叠氮化铅为主的混合物)及比较大量的另一种炸药(例如,四硝基赤藓醇、六素精或特屈儿)构成。
本组也包括名为电起爆器的某些电雷管。这些管通常是微型的,电雷管电桥可以用掺入组分取代,在起爆组分中加入添加剂使其导电并通过感应将其点燃。
本品目不包括:
(一)矿灯用的石蜡点火带或卷,或玩具手枪用的砸炮(品目36.04)。
(二)未装任何炸药或易燃药的物品(小帽、管、电装置等),这些物品应根据其属性归入相应的品目。
(三)炮弹引信及弹壳,不论是否带有撞击帽(品目93.06)。
36.04烟花、爆竹、信号弹、降雨火箭、浓雾信号弹及其他烟火制品:
10— 烟花、爆竹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能够产生光、声、气、烟雾或燃烧效应的烟火制品。它们有:
一、娱乐用烟火制品
(一)烟火(焰花弹、火焰索、鞭炮、喷射烟火、烟雾弹、彩色火炬、孟加拉火柴及彩光等),这些产品通过燃烧产生声、光、烟雾以供娱乐。它们需用火药(例如,黑色火药)进行点火。烟火上装有火药,通过电引火电桥或引爆导火索将其点燃。
(二)烟火玩具,例如,玩具手枪用的砸炮(制成带状、片状、卷状、圆形塑料环状等)、魔烛及摔炮、拉炮。这些烟火玩具燃烧时产生的各种效应非常有限。
二、技术用烟火制品
(一)声或光信号制品,例如,航海用的遇险信号弹;飞机装备用的照相闪光弹;铁路用的维里闪光信号弹;浓雾信号弹及火炬;电影或电视等用的彩光弹;彩光元件;导向元件;烟火假目标及烟雾元件(可以是彩色的)。它们通常能产生较长持续性的光、声或烟雾效应。
(二)农业或工业用烟火制品,例如,抗冰雹火箭、抗冰雹弹、农业用烟雾发生器、恐吓动物用的雷鸣闪电器及检查管道漏泄用的烟雾发生器。
本品目还包括以上各组未列名的其他烟火制品(例如,救生索火箭、不作传导引爆用而作开凿用的涂铅爆炸芯)。
本品目不包括:
(一)照相用闪光灯材料(品目37.07)。
(二)通过化学发光现象而产生彩光效应的物品(品目38.24)。
(三)装有一种炸药的空包弹,用于铆焊工具或内燃活塞式发动机的起动压缩点火(品目93.06)。
36.05火柴,但品目36.04的烟火制品除外
本品目包括在粗糙表面摩擦时能产生火焰(有时专门制成只能在粗糙表面摩擦才能起火)的火柴。它们通常是由一根木梗、纸板梗、纺织纱线梗经浸渍硬脂精蜡或石蜡等(蜡梗火柴或维斯塔火柴)及一个由各种可燃化学品制成的火柴头构成。
本品目不包括孟加拉火柴及其他烟火制品,即使它们能摩擦起火并具有火柴形状(品目36.04)。
36.06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本章注释二所述的易燃材料制品:
10— 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
90— 其他
一、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
引火合金是在粗糙表面摩擦时能产生足以点燃煤气、汽油、火绒或其他易燃物料的合金。它们通常是铈与其他金属的合金,最常见的有铈铁。
这些合金不论是散装或制成机械打火机用的小条或小棒状(打火机火石),也不论是否装于小容器内以供零售使用,均归入本品目。
二、易燃材料制品
本组仅包括:
(一)液体或液化气体燃料(例如,汽油、液化丁烷),装于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用于香烟打火机或类似打火器充气的容器(瓿瓶、瓶子、罐子等)内。
本品目不包括作为香烟打火机或类似打火器零件的可换芯子或其他容器(已充料或未充料)(品目96.13)。
(二)下列固体燃料:
1.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供作燃料用的聚乙醛(三聚乙醛片)及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制成其他形状(例如,粉状或结晶状)的这些产品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分别归入品目29.12或29.33。
2.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供作燃料用的类似化学物质(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三)下列固体或半固体燃料:
以酒精为基料并含有肥皂、胶凝物质、纤维素衍生物等的燃料(这些燃料通常以“固体酒精”的名称销售),以及呈固态或半固态的其他类似的配制燃料。
后一种固体配制燃料有,例如,由炭粉和少量作助燃剂用的硝酸钠、作粘合剂用的羧甲基纤维素混合制成的棒,这种产品可在几乎密封的容器内慢慢燃烧,可放在衣服内供保暖用。
但是,本品目不包括一次性的暖手器或暖脚器,这些器具通过不产生光或焰的放热反应(例如,在氧化催化剂的催化下铁粉的氧化作用)产生热量(品目38.24)。
(四)树脂火柜、引火物及类似物:
本组包括:
1.树脂火炬,能燃烧较长时间以供照明,由易燃物料浸渍树脂、沥青等制成,通常装于木棍或手柄上或用纸、织物或其他物料包装。
2.引火物,能在短时间内剧烈燃烧以引燃燃料(例如,木材、煤、焦炭、燃料油)。这些制品可由脲甲醛树脂及煤油和水构成或用纸浸渍矿物油或石蜡制成。
但本组不包括木屑粘结块等燃料(品目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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