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7-9-15 13:53:59

海关汇总征税操作规程详细解读

一、汇总征税系统主要有哪些功能?答:2015年7月27日开始全面推广的汇总征税工作,是在前期部分海关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的,其系统更加平稳、智能,功能明显优化:(一)建立汇总征税专用通道。 将适用范围由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一般认证企业,共享改革红利。同时,现场操作减少系统外人工干预,进一步优化作业流程。(二)对企业进行属地管理,简化申请手续。申请办理汇总征税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评估通过后,企业即具备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办理汇总征税的资格(注意,仅是企业具备开展汇总业务的资格,并不是说企业就可以在全国海关开展汇总征税业务了)。评估通过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总担保并完成备案(这时,企业就可以在全国海关开展汇总征税业务了)。属地化管理简化了企业的申请手续,方便企业就近办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三)与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衔接。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备案后,即可在多个直属海关办理汇总征税,税款总担保“一份保函全国通用”,打破关区樊篱,提升了海关对企业的税收资信评估、风险防控和担保转税效能,大幅降低企业资金和运营成本。(四)额度管理。原测试系统对保函额度的管理是通过支付平台来实现的,现系统对保函额度的管理则是由海关自行开发的汇总征税专用业务系统来实现的。在总担保的有效期内,H2010 系统对担保额度进行智能化管理,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五)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收到企业提供的担保后,可自行在H2010系统中维护企业的担保信息生产总担保账户,无需总署统一加载,提高了备案效率。总担保账户的担保额度在办理进口手续时自动扣减、集中缴税后自动恢复,循环使用,放大了担保的经济效益。新增“查询管理”、“异常管理”功能,便于海关实时数据查询和风险处置,提升海关风险防控能力。(六)优化无纸化接单功能。目前系统已优化无纸化接单功能,在通关无纸化“待审核列表”中取消汇总征税报关单,将其另外单独列表显示,便于现场接单人员审核。二、申请汇总征税的企业需具备什么条件?答:汇总征税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二)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三)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四)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为海关征税提供必要的信息;(五)无其他不适合汇总征税的情形。三、请详细解释企业申请条件的含义? 答:设置企业申请条件的主要目的,是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确保海关税收安全。(一)为什么只允许一般认证及其以上的企业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三类。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据粗略统计,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企业占海关注册企业总数的5%,但报关单却占到50%、货值和税款占到70%。高级认证、一般认证虽然企业数量少,但业务量却占了大多数,有真实的业务需求,信用也较高。(二)为什么只允许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企业参与? 答:据粗略统计,海关税费电子支付已占到税款总数的70%,这也是海关在大力推进的一个业务方向。汇总征税改革将给企业一个改革导向,我们希望向企业发出明确的信号,积极引导企业使用税费电子支付。从某一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海关实施“互联网+”的一个措施和体现。总署会根据实施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将汇总征税推广到柜台支付方式。(三)为什么要求上一自然年月均4次缴税? 答:要求企业在上一个自然年月均4次缴税,是海关采取的风险防范手段,确保企业有真实的业务需求。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月均低于4次缴税采取汇总缴税方式,资金周转率过低,综合考虑对企业不利。(四)企业符合申报规范的相关要求如何理解? 答:企业在此前的申报记录中,应符合“如实申报”的原则,不存在恶意瞒报的行为。(五)什么是“无其他不适合办理汇总征税业务的情形”?答:该款属于兜底条款。其他情况如:企业属于海关的一般认证及以上管理类别,也符合申报规范等管理要求,但海关通过某些途径发现企业存在恶意拖欠银行及其他经济主体账款、商业欺诈,以及其他类似不法行为时,可以拒绝企业办理汇总征税的申请。四、为什么要对汇总征税企业进行属地化管理?主要目的是什么?答:汇总征税业务流程设计的一个特点是企业属地管理,这和纳税人属地管理的改革思路是一致的。具体要点如下:(一)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企业申请的受理和审批。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应列明开通汇总征税业务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专项评估。评估通过后,注册地直属海关应根据申请情况将企业信息及《评估表》复印件及时发送至企业申请开通汇总征税业务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上述直属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均应及时在系统中对企业信息进行资格备案。这个规定的实质是:企业经注册地海关评估通过后,全国其它直属海关互认注册地海关的评估结果,这和原产地、归类预确定区域互认的思路是一样的,也是和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趋势是一致的。 (二)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企业总担保的备案工作。评估通过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和保函,保函受益人必须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如企业希望在注册地直属海关之外的其他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开展汇总征税,保函上应指定拟办理汇总征税的其他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为受益人。属地化管理可简化企业的申请手续,方便企业就近办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五、企业拟在多个海关开展汇总征税业务,请详细说明提出申请的具体流程?答:汇总征税业务流程设计为两步。第一步是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资格评估,并由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组织其它相关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对企业信息进行备案;第二步是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担保进行备案。(一)第一步资格备案。1、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应该列明开通汇总征税业务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2、收到申请后,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专项评估,评估通过后,应将企业信息及《评估表》及时发送至企业申请开通汇总征税业务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通知方式可由各直属海关酌情处理。 3、上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都应在H2010的汇总征税模块中对企业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二)第二步担保备案。 1、企业提供保证金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保证金,并可自行选择保证金的适用直属关区。海关接到申请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保证金经注册地直属海关备案后可在企业申请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范围内使用。2、企业提供银行保函的。(1)企业应首先向银行申请保函。银行保函只能在被指明为受益人的直属海关范围内适用。因此,企业如果要在多个直属海关开展业务,应向银行申请开具受益人为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多个直属海关的保函。注意,这里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要评估通过企业开展汇总征税的申请;二是银行保函的受益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企业拟开展汇总征税的其它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2)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供保函。(3)收到保函后,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在系统中按规定登记备案生产总担保账户,总担保账户可在企业申请开展汇总征税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范围内使用。注意,银行保函只能交由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备案。六、请详细解释什么是“一份保函全国通用” ?(一)“一份保函全国通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第一,企业开展汇总征税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评估通过企业开展汇总征税的申请,二是银行申请保函的受益人里面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企业拟开展汇总征税业务的其他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二,企业保函只能交由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备案,备案后在企业申请开展汇总征税的所有直属海关范围内通用。(二)具体举例说明。企业是在A直属海关注册的企业,希望在A、B、C、D四个直属海关开展汇总征税业务:1、企业应首先向注册地直属海关A的关税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注明拟在A、B、C、D四个直属海关开展汇总征税业务。2、A直属海关评估通过后,将企业信息及《评估表》发送至B、C、D三个直属海关。A、B、C、D四个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均应分别在系统里面对企业信息进行资格备案。2、企业应向银行申请开具受益人为A、B、C、D四个直属海关的保函。3、企业应向A直属海关提供银行保函。A直属海关在系统中进行备案并对B、C、D三个直属海关进行钩选后,该份保函可以在A、B、C、D四个直属海关范围内通用。七、如何理解一份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保函?答:《汇总征税操作规程》规定:一份报关单只能选择一个总担保编号,意味着多个保函的额度不能互相叠加。例如,企业在注册地海关备案了两份保函,有两个总担保账户A和B,额度各为1万元。当企业的应缴税款是1万5千元时,企业是不能同时选择A和B两个保函叠加额度使用的。因此,由于应缴税款1万5千元超过了单个保函1万元的额度,企业将不能办理汇总征税业务。为避免因多份备案保函不能叠加额度而影响企业开展汇总征税,建议企业尽量只备案一份保函。八、在税款缴付时是否可以选择电子支付担保?答:汇总征税是将传统的海关主导型税收征管模式转变为企业主动型的征管模式。在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规定的纳税周期内,对已放行货物向海关自主集中缴付税款。在规定时限内,企业对纳税时间节点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能够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兼顾给予企业适当的纳税周期和保障税款入库及时性,应要求企业支付汇总征税的税单时,不能选择电子支付担保方式。九、为什么要在系统中对超期缴税的企业进行违规登记?答: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应通过系统查询上月的逾期缴纳税单。因为超期未缴可能有很多原因,所以要求人工判断超期未缴是否是由于企业原因。如果确属企业原因造成的,应在系统中登记违规记录。这个超期未缴的违规记录在系统中一经登记录入,全国所有直属海关都可以查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税款的要取消办理汇总征税业务的资格。因此,企业在任一直属海关出现超期未缴税款的情况,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都能查询统计并给与相应的处置,这是保障税收安全的重要手段。十、汇总征税的税款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缴纳怎么理解?答:汇总征税的税款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缴纳,主要针对每年最后一个月,即第12月的税原则上不允许推迟到下一年的1月份缴纳。十一、如何理解各直属海关之间的联系配合?答:汇总征税有个很重要的功能是“一份保函全国通用”,打破了既有的关区界限,这和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趋势是一致的。“一份保函全国通用”在给企业带来通关便利的同时也给海关带来监管挑战,特别是企业在注册地直属海关备份保函,但在其他直属海关出现欠税时,备案地海关和欠税地直属海关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追缴所欠税款,保障税款安全。《规程》中有多个条款涉及各直属海关之间联系配合。各关在联系配合上需要关税司协调的,请及时与关税司联系。十二、冻结操作应注意什么?答:如果企业已在多个直属海关开展业务,其中任意一个直属海关都可以冻结企业的总担保备案。这里的冻结操作后,企业在所有直属海关都不能开展汇总征税业务。进行冻结操作的直属海关应及时通知企业注册地海关和其他直属海关。只有进行冻结操作的直属海关能够对总担保进行解冻。十三、取消操作应注意什么?答:企业已在多个直属海关开展业务,任一直属海关发现企业存在《规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规情形的,该直属海关应联系备案地(注册地)直属海关,由备案地(注册地)直属海关组织相关直属海关取消企业的汇总征税资格。注册地关税职能部门应向企业制发《取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 注意,取消操作和冻结操作的区别:一个直属海关进行冻结操作后,企业在所有直属海关都不能开展汇总征税业务;一个直属海关只能取消企业在本关区范围内开展汇总征税的资格,该直属海关应联系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由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组织协调其他所有直属海关共同进行取消操作。十四、什么是年度评估,为什么要做年度评估?答:年度评估是一项常规的后续监管手段。每个直属海关都要对本年度在本关区范围内登记总担保备案和开展汇总征税的企业实施纳税信用评估。当然,如果一个企业在多个关区都开展汇总征税业务,该企业会同时被多个直属海关审核评估。在此情况下,请各直属海关加强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对企业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果子 发表于 2017-9-15 14:48:30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

   为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三)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四)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海关单证审核必要的资料和信息,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
   (五)无其他不适合汇总征税的惰形。
       二、为汇总征税企业提供总担保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
   (二)无滞压或延迟海关税款入库惰事;
   (三)承诺对企业担保期限内申报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汇总缴纳的保付责任;
   (四)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
      保函格式见附件1。
         三、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开展汇总征税,提交《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附件二,以下简称“《评估表》”),并列明拟开展汇总征税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
         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信进行专项评估,确认担保适用范围,完成企业信息备案。特殊情况,评估时间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通过资信评估的企业应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总担保。
      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和保函。保函受益人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拟汇总征税的直属海关。

         五、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录入总担保备案编号。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制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
       报关单打印时显示“汇总征税”字样。
      六、海关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汇总征税报关单采用有纸模式的,企业应在办结实货放行手续之日起10日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至当月底不足10日的,应在当月底前递交。超期交单的,按照规定办理。
      八、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支付,且不得再选择电子支付担保方式。
      税款原则上不得跨年缴纳。
      九、企业未按第八条规定缴纳税款的,海关径行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未在税款缴款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税的,海关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银行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十、汇总征税额度的扣减和恢复只对应应纳税款,如有滞报金等其它费用,企业应在货物放行前缴清。
       十一、企业出现欠税风险,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征税地关税职能部门”)可冻结企业总担保备案,暂停其汇总征税。

      十二、企业可根据进出口业务需要,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企业信息备案和总担保备案资料的变更。
         十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取消其汇总征税资格,并制发《取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附件3):
      (一)违反本规程第一条列明的海关管理规定的;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未按第八条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两次以上的;
   (三)存在少缴或漏缴税款等税收征管风险的。
       十四、属地和征税地关税职能部门每年底对本关区内登记总担保备案和开展汇总征税的企业实施纳税信用评估,发现企业有第十三条所剂恃形的,征税地海关联系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取消其汇总征税资格。
      十五、担保银行有下剂恃形之一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不予接受其出具的保函:
   (一)不具备资金偿付能力的;
   (二)滞压海关税款的;
    (三)拒不履行担保赔付责任的;
    (四)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
   本公告自2015年7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总担保保函(汇总征税).doc               
               2.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doc            
               3.取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doc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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