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8-1-14 15:26:00

加工贸易做得好好的,被外发加工生产企业队友坑的好惨~


小编提示海关总署234号令取消了异地加工管理,全部改按外发加工管理。这看起来是减轻了加工贸易企业的程序和时间成本,但是意味着对于外发加工的企业管理责任应当越重。经营企业全权对保税物料负责,万一你的队友坑你……


照例,我们先看案件节选:2016年12月19日,浙江A公司向绍兴海关申领了编号为C2962615****的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手册项下备案进口料件聚酰胺—6切片,备案出口化纤制针织男平脚裤等12项成品,备案加工单位为当事人B公司。B公司作为A公司备案加工单位,为A公司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行纺丝加工,将保税料件聚酰胺—6切片加工成半成品POY长丝,并定期将POY长丝发运到A公司继续加工。2017年2月6日、2月11日、2月15日分,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分三次擅自将国内相同规格料件调换使用到该手册项下生产半成品POY长丝,合计调换出保税料件聚酰胺—6切片25420千克,随后将国内料件生产的半成品POY长丝当成保税半成品发还A公司。
经我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485499.37元。
以上行为有手册备案资料、进口报关单、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验记录、库存明细账、投料记录表、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工商登记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果子试析:
1、从案件节选来看,A公司采用外发加工的方式将货物外发给B公司生产,但是加工企业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梁换柱,用同类的国产料件调换掉委托人的保税料件生产,并将成品发还给A公司。
2、本案件处罚金额不大,仅对加工单位B处罚了29000元,属于处罚的下限,如果是上限的话处罚金额是145500元左右。应当是此批调换的料件还未来得及销售并产生违法所得,万幸。外贸精英网果子原创。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3、也有的朋友会说,只要做得周密,海关应当不会发现。其实从本案件证明资料可见,库存明细账和投料记录表作为证据展现。海关应当是接合加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分析库存明细与外发加工料件关系,并且投料记录表中可以更清晰地说明投入的哪些原料。
4、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虽未对经营单位A公司进行处罚,但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必然对A公司产生了一定影响。虽然外发加工企业的违规情况暂时不会牵扯到经营企业,但不排除未来由经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在加工者没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另外,对部分情形违法加工征收全额风险担保金是由经营企业负责,就已经更加充分地说明了这点。
5、自从海关放宽了对外发加工中加工者的准入条件,就说明了经营企业应当更加承担对加工企业和保税物料的管理责任。实际工作中,很可能存在加工企业不了解海关对保税加工的管理政策和法律风险,这就需要从经营企业的角度来做管控。
在这样的条件下,是让老板来管控?还是法务来管控?还是关务来管控?谁应该更懂海关政策?这着实值得我们加工贸易关务人员深入思考。碰到加贸问题不要担心,加入我们的加工贸易交流QQ群590845197,一众加贸大神在此。同时,我们拥有全国唯一的加工贸易实操网络在线课程,开课在即,详情请联系微信:sunkai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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