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9-1-27 22:23:55

2019年1月最新报关单填制规范之新旧对照表(附详解)

2019年1月报关单填规范调整新旧对照表(点此下载)

海关总署于2019年1月再再再次调整了报关单填制规范,本次报关单填制规范一共涉及报关单项目的二十条三十项,占报关单四十九项栏目的40%。话说这两年报关单已经是第三次调整了,真的有点跟不上节奏。
言归正传,就让小编帮大家简单梳理一下本次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重要项目吧。

项目一 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报关单填制(新增)

1、免税品经营单位

是指经海关行政许可审批批准的,经营免税品零售的免税商店,目前国内最大的免税品经营单位为中免集团。通常来讲,免税商店分为口岸免税店和非口岸免税店两类,其中口岸免税店主要设立在对外开放口岸的隔离区内,非口岸免税店主要设立在口岸以外的地区(如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同时,这两类免税商店所对应的顾客范围有所不同。

2、出口退税国产商品

免税商店经营的产品多以进口商品为主,此类商品在相应条件下免除了一定的进口关税和消费税,价格较低。此外还经营国产商品,此类商品因为可办理出口退税,所以价格较国内其他商店销售的价格也低不少。为啥有些人专门跑到香港去买国产香烟呢,原因就在于此。本次修订的范围主要针对的就是此类商品。

3、项目设置背景

早在200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其中简化了出口退税的手续。因其销售的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性质不同、程序不同,此次报关单项目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此类国产产品的报关规范。

4、增列该项目所涉及的报关单填制条目

此次增列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报关单项目有十一项,分为别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监管方式、征免性质、许可证号、合同协议号、运费、保费、杂费。除普通项目照常填报以外,其对应的特殊填报要求如下:



项目二境外收发货人明确填报规则(调整)

在上一个版本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对于境外收发货人的AEO认证编码仅是描述为 “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而并未有更为具体的填报要求,本次就将填报要求明确为 “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

项目三离境口岸的更正(更正)

在上一个版本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就没把 “出境口岸” 改为 “离境口岸”,这次可算改对了。果子特意看了下单一窗口,果然显示的本来就是 “离境口岸”。



项目四   随附单证及编号

1、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的填报要求后面加上了 “使用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的除外”。这是因为金关二期系统底账项下的加工贸易货物申请内销,企业无需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直接申报内销核注清单,以核注清单为基础申报内销报关单。所以没有核销联系单。

2、这是一个修正错误。在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填报要求中,原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将 “随附单证编号” 错打成 “随附单证代码”,这次是做了一个修订。


项目五 标记唛码及备注

1、固体废物退运要求

增加项目:办理固体废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填报 “固体废物,直接退运表XX号/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XX号”。

2、对特定HS项下非特殊物品进行明确

这里就要谈到一个判别的问题了,海关的商品分类体系下仅是按照商品属性进行判断HS,但是就同一HS项下又分为“要3C和不要3C”、“食用和工业用”、“药用和非药用”,以及本次调整中的“特殊物品和非特殊物品”。

谈到特殊物品,质检总局160号令第二条中明确了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进一步解释,其中:

微生物
是指纳入特殊物品管理的主要是医用微生物菌(毒)种以及样本,包括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毒、细菌、真菌、放射菌、立克次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用于人类医学领域微生物,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等。

人体组织
包括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细胞系、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等。

生物制品
包括来源于人或用于人类医学领域的疫苗、抗菌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核酸、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物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血液及其制品
包括人的全血、血浆、血清、血蛋白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者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

3、主动申报应检商品

进出口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填报“应检商品”字样。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这里说明了三层含义:
首先,并不是监管条件为A/B(列入法检目录)的产品才需要法检
其次,所有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无论监管条件有无A/B均应主动申报(如:涉3C的产品),这就需要自行判断
再次,让你进行了主动申报,如果明属于法检范围但是未主动申报应检商品,则有可能涉嫌主观故意逃避检验检疫。

项目六商品编号

在上一个版本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要求填写3位的检疫附加编号,但是附加编号就以手工选择的方式进行申报而非纳入 “商品编号” 的填报中,10位的编码还是那个10位编码,这下大家不用纠结了。


项目七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1、品牌类型

这次明确了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仅用于出口,其他类型均可用于进口和出口。其实这个问题果子早在2018年1月1日发布的解读中早就讲到了,这次只是总署再次明确而已,因为太多人问了。

2、反倾销反补贴申报

在这里果子觉得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的,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这个原厂商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当这么理解。如果是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会存在中文名称,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填报英文名称即可。

项目八数量及单位

在以往版本的填制规范中并没有考虑到类似于固体饮料、粉末状化妆品的具体情况,所以增加了对乳状/膏状/粉状的净重量进行申报的要求。

项目九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这项的调整主要在于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填报要求的细微差别上。其中,境内目的地要填报到县级行政区,而境内货源地只需填报到市级行政区即可。所以在相关描述上增加了 “境内目的地还需” 的字样。

以上为果子个人见解,具体还要等2月1日系统更新后再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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