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9-7-29 00:59:14

关务案例 | 加工贸易保税物料违规质押,被罚122万元

加工贸易管理看似简单,但融入了关务工作对海关政策的深入理解,以及对企业内部全过程的管控。有时,虽然最终核销时毫无问题,可过程中出现的程序违规则是无法挽回的。今天的这家企业就被海关课以122万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2年4月,当事人办理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账册一本,账册编号为E292220XXX,主要进口未锻轧铝合金、铝屑废料、废铝铸件等,出口商品为未锻轧铝合金成品等,加工单位为浙江永康ABC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铝业公司),这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XXX。2015年12月,ABC铝业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胡建的操作安排下,经当事人同意,于12月8日以ABC铝业公司名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以下简称永康支行)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质押财产为当事人加工贸易账册项下保税料件未锻轧铝合金(铝块)2062吨、铝屑761吨,担保责任最高限额2432万元,质押担保期限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质押物存放于ABC铝业公司厂区加工使用,由第三方浙江XXX仓储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动产质押监控。同日,ABC铝业公司与永康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借款1610万元,该合同项下债权在上述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担保范围之内。因ABC铝业公司逾期未能还款,2016年12月15日,永康支行将该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处置,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6月15日,金华海关永康办事处对当事人进行常规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保税料件擅自质押,经核算,实际剩余保税料件未锻轧铝合金654722.34kg。
经查,当事人作为开展保税货物运输、存储、加工等业务的经营者,因公司管理上的疏漏,海关法规不了解,在未经海关许可情况下,擅自将保税料件未锻轧铝合金2062吨、铝屑761吨进行动产质押,所对应到进口报关业务共计35票,报关单号分别为…………。质押期间,ABC铝业公司向债权人以赎回质押物的方式将保税料件加工成成品复出口,累计赎回保税料件约2168277.66kg。当事人擅自将保税料件质押,未尽到海关法规定的义务,违反海关保税货物监管规定,经海关计税部门核定,违法货物完税价格3031.875403万元,应纳税款710.528854万元,货物价值人民币3742.404257万元。
以上行为有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动产抵押监控协议、资金贷款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企业相关加工贸易手册资料、海关盘库核查说明、实际库存汇总计算表、库存台帐、进口料件清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未锻轧铝合金耗用情况明细、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金华海关货物税款核定证明书、结论告知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质押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2.6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过程分析

果子根据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事实对过程做个简要分析
1、该企业的加工贸易管理节点如下:
- 2012年设立手册
- 2015年保税物料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质押
- 2016年质押物被进行转让处置
- 2017年赎回质押物并复运出境
- 2018年海关海关查获案发
2、基本情况毫无疑问,这又是一起海关在例行稽查中,查获的过往发生的违规案件。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对保税货物进行了抵押,用于企业资金周转。虽然事后赎回货物并正常办理该批货物的加工和复运出境手续,以为正常核销后就不会被海关追责。结果,大家都知道了。

3、该案海关稽查方式从后续的处理结果可以推导出,海关在稽查过程中应当是查询到了企业财务账中的贷款资金流向异常,然后通过库存台账核对与资金异常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查询到动产质押合同和动产抵押监控协议,以此来确定企业存在程序违规的情形。
4、海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六条的规定: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在实际操作中,除来料加工货物禁止抵押之外,进料加工货物在经过海关批准并缴纳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是可以办理抵押手续的。但是,必须先申请再抵押。很明显,该工作是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办理的抵押。
5、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通过计算可得出,海关是按照行政处罚的上限30%对该企业进行的处罚,金额达到了122万余元。
6、原因分析
我们在排除企业故意违规的可能后,只有两种可能性会导致这样的结果:(1)关务人员并未了解海关总署219号令的有关规定,没能做到有效控制;(2)缺乏内部跨部门培训,包括仓库和财务部门都不了解保税货物的监管风险和法律责任,所以在该案中内部流程都涉及到的数个部门和环节都未能有效阻止违规发生;(3)程序混乱,各部门涉进出口货物的动用上均未经过关务部门的批准(也可能问了白问),仅靠管理者一句话就开始实施。

7、管理建议
作为加工贸易企业,首先关务部门需要强化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的政策法规学习,做到足够的知识储备。其次,要对企业内部设保税货物的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将关务纳入审核程序中。再次,需要对包括公司财务部、仓库、生产、采购、工艺各部门及老板在内的人员进行有效培训,让公司上下都完全理解保税货物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做到有效监管。

结语
做加工贸易,不是仅凭勇气和信心就可以做好的,这不仅是个跨部门的系统工程,而更是一个风险极高的管理工作,往往风险也不是在一两年内会被发现。如对加工贸易有任何疑问,建议大家及时联系果子,微信:sunkai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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