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参与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三)
本期小编给大家隆重介绍试点企业具体如何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一、账册设立
对于在改革启动前使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试点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通过QP系统直接录入或批量导入的方式开设电子账册,参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
如企业选择批量导入方式开设电子账册的,前期技术和业务准备工作参照现行联网监管的模式办理;
如企业选择通过QP系统直接录入的方式开设电子账册的,应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试点企业选择通过QP系统直接录入方式开设电子账册的,应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联网监管MQ传输配置申请表》:企业进入“互联网+海关”平台,点击“账册MQ传输配置表”栏目,下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MQ传输配置申请表》并进行完整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后通过平台扫描上传。企业提出申请后可通过平台查询结果,申请通过后即可通过QP客户端申请设立电子账册。
自主选择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
海关接受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自行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
二、深加工结转
深加工结转申报表
试点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按照深加工结转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收发货前向海关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表》,海关审核通过后,试点企业可以进行实际收发货。
不再向海关申报收发货记录
试点企业之间、试点企业与关区内的非试点企业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双方企业不再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记录,但应当如实保存深加工结转收、发、退货的记录,备海关核查。
三、外发加工
无需向海关发送收发货清单
试点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应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无需向海关发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当如实保存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备海关核查。
全工序外发加工
试点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海关应要求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保税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工序外发加工风险担保收取情况进行检查。
四、内销征税
试点企业直接获得内销集中申报资格
试点企业可以直接按照集中办理内销征收手续的规定进行内销集中申报,无需事前向海关报备;但按规定属于需要提供担保的,仍应按照现行规定在事前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前不适用内销集中申报管理。
放宽内销集中申报时间
试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企业应在次月15日前向海关集中办理纳税报关手续,且不得超过账册核销周期和进行跨年度申报。
五、补充核报
补充核报的方式及要求
试点企业应在账册预报核前进行补充核报。试点企业可以进入“互联网+海关”平台,点击“补充核报”栏目,填写《加工贸易企业补充核报表》,完整填写后将该表格与相关说明材料、单证以及数据等进行上传,向海关保税监管部门提交补充核报申请。申请提交后,企业可通过平台查询海关受理补充核报的结果。
补充核报的处置
企业补充核报的申请获得海关审核同意的,企业应根据平台反馈的结果,根据海关指定的处置要求及时补办相关项目对应的海关手续。
六、账册核销
账册预报核
试点企业应在账册核销周期到期之日起30日内进行预报核。预报核原则上应包括账册本核销周期内的全部报关数据。
试点企业在本核销周期结束后申报边角料处置的,需进行二次预报核,将周期外的边角料处理情况纳入本期核算。
正式报核
企业应将账册本核销周期内的进、出、转、销、存以及边角料、副产品、消耗性物料等数据和企业补充核报情况全部纳入本期核算,按照现行核销要求核算平衡后通过正式报核。
余料的处理方式
方式一:将账册本期库存结余数通过余料结转的方式转入新账册继续执行。方式二:将本期库存结余作为本账册下一核销周期的期初数继续执行。
下厂核销
保税监管部门为试点企业办理核销手续时,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以及企业在本核销周期内向海关申请补充核报的情况,结合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是否开展下厂核查,核查可结合企业盘点实施。
对原联网监管模式企业不再实施100%下厂核销。
改革试点启动后,年初确定联网监管年度盘点核查计划尚未实施的不再执行。
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单证资料
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的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未明确事项从一般规定
试点企业须知中未明确的事项,应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告知义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且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供稿:黄埔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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