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222 发表于 2020-3-23 22:40:46

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指南——手册设立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13号

申请(办理)条件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已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海关注册登记,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并申领了法人卡和操作员卡。已向主管海关申请开通“南京海关加工贸易保税监管集中作业系统”(以下简称“集中作业系统”)的操作权限。(集中作业系统网址:http://58.213.152.146/yth/Default.aspx)已向当地商务部门申领有效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不得包含国家禁止进出口或禁止开展加工贸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案资料库设立

提交材料
《生产能力证明》。按料件、成品分别填制的《备案资料库设立申请表》。如果委托报关公司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

办理程序

向主管海关递交以上纸质单证

在集中作业系统企业端向主管海关申报电子数据

主管地海关收到企业备案资料库申报的数据及纸质单证后完成审核

企业在集中作业系统企业端查询海关审核结果

办理时限

企业提交单证材料齐全有效的、电子数据申报规范完整的,海关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重点关注事项

企业上传单证应齐全有效且进口料件与出口成品应在生产能力证明范围之内。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

提交材料
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委托加工的,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商务部为企业出具的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核准文件(铜精矿、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进口保税消耗性物料的,经主管海关签章确认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申报表》。涉及保税货物风险担保的,需提供《加工贸易监管一体化保税货物担保金额计算表》(以下简称《担保金额计算表》)。手册备案商品涉及加工贸易政策要求的,需提供说明材料(如禁止类商品、出口应税商品、一级单耗标准等要求)。

办理程序

通过集中作业系统录入表头、料件、成品、单损耗等电子数据,并严格按照“附件说明”上传上述材料扫描件。

南京海关加工贸易保税监管作业中心(以下简称“作业中心”)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和随附单证进行审核。

企业通过集中作业系统审批状态栏查询审批进度,核批意见及审批批注,并应及时对退单手册按审批批注意见处理后重新申报。

如涉及风险保证的,需对作业中心发出的担保确认指令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回复。

集中作业系统显示H2010审核通过后,需缴纳担保的企业应登陆中国电子口岸“金二加贸担保系统”处理,并至主管海关办理风险担保缴纳手续。

办理时限

企业提交单证材料齐全有效的、电子数据申报规范完整的,自集中作业系统成功接收企业申报并完成随机派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包括作业中心风险保证金征收指令转企业确认所用时间。

注意事项
选择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手册设立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根据海关总署155号令相关规定,企业应合理选择单耗申报环节,并在单耗正式申报时提供:①《单耗申报表》;②工艺流程说明;③单损耗数据的来源、核定方法、计算方法和公式说明;④副产品及其处理方式的说明;⑤只申报净耗不申报工艺损耗的说明;⑥成品涉及海关单耗标准的,是否适用及按单耗标准折算是否超标的说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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