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6份不起诉决定书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6个无罪辩点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核心内容为,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税务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意见》规定,不具有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但是该《意见》主要针对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在税务犯罪中经常作为孪生兄弟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于《意见》中并未提及,也即如果虚开发票后进而采用虚开的发票申请出口退税依然会受到严厉打击。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二者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本文不予赘述,而通过案例库检索提炼出若干个骗取出口退税无罪的辩护要点。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检索时间:2020年8月26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关键词: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书数量:46件
由于案例库采集及检索关键词原因,此案例文书并非全部,呈现的结果可能有所偏颇,敬请谅解。
二、数据分析情况
46份不起诉决定书中,公安机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40份,占比85%;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是7件,占比15%。
绝对不起诉(又名: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决定书2份,占比4%;相对不起诉(又名: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决定书18份,占比39%;证据不足不起诉(又名:存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旧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26份,占比57%。
三、无罪辩护要点
无罪辩点1: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
西检公刑不诉〔2019〕39号: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73号:本院认为,蔡某某的上述行为,未参与彭某某控制的**公司、**公司、**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2: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狮检金融刑不诉〔2019〕15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3:系初犯、偶犯,且国家税款损失已被追回、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59号: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且国家税款损失已被追回,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4: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思检公诉刑不诉〔2017〕101号: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5: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峨检刑不诉〔2019〕8号: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依旧认为乐山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6: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和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临兰检刑不诉〔2018〕426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依旧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是否具有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和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四、结语
从上述的不起诉决定书数据分析中可知,在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决定中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占比较大,这也就更加催促法律人士在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需要更加注重证据审查,找出证据的薄弱点以及相互矛盾点,审查所起诉的证据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张春桥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税务犯罪辩护、合同纠纷、涉税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 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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