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报关员管理又有新规定
报关员管理又有新规定1年1次的报关员年审制度取消,改为对报关员执业实行2年注册延续制度;
报关单位为报关员缴纳社会保险是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以申请报关员注册 ;
明确了报关员的 7项权利和8项义务。
·乔进明 郭树松
3月20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46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分为总则,报关员注册,报关员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 39条。《办法》集中明确了报关员执业的有关事宜和海关管理的有关内容。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
细化报关员注册制度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专章明确了报关员注册制度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主要有:
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办法》还对海关不予注册和暂缓注册的情形做出规定。
特别规定了报关员注册、变更、注册延续的简易程序……
明确了报关员注册实施机关。《办法》规定 :报关员注册申请应当到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单位为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
规定了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和报关员证遗失补发的办理条件和程序。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改革报关员年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法》取消了 1年1次的报关员年审制度,改革为对报关员执业实行2年注册延续制度,以解决多年来海关对报关员管理工作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进行年审、但效果不佳问题,同时也减轻了海关的压力和报关单位、报关员负担。海关可以集中精力重点规范好报关主体的行为……
创设报关员执业前置实习制度
海关对报关员管理的多年实践表明 (报关单位也普遍反映),首次取得注册的报关员上岗,由于缺乏报关业务实践经历和感性认识,不了解报关业务操作流程和具体操作手续,工作中申报失误和差错情况普遍较高……
报关单位为报关员缴纳社会保险是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从保障报关员合法权益,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珍惜工作岗位意识,以及提升报关员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地位的目的出发,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关于强制社会保险的规定要求,本《办法》将报关单位必须为报关员缴纳社会保险列为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条件。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规模较大、经营规范的报关单位的报关员其合法权益会得到比较好的保障。但是很多经营规模小、不规范、散乱差的企业对报关员的权益保障要求置之不理或淡漠处之……
台湾居民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也能申请报关员注册
近年来,一些海关和台、港、澳资企业、人员对此问题多有反映……
据此,本《办法》与海关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相衔接,规定了允许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以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条款,解决了海关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
明确界定报关员的权利、义务
报关员有下列 7项权利。一是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二是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报关员应当履行的 8项义务。一是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二是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海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业务及相关手续……
完善报关员执业规则和业务范围
报关员执业规则。一是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二是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企业或者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
明令禁止报关员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二是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报关员业务范围。一是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二是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关于执业规则和业务范围的规定,除总结、采纳了海关和报关单位、报关员的作法、建议外,本《办法》还参考了涉及从业和执业资格的有关部门对律师、注册会计师、导游人员等的管理作法,并将研究成果在本规定中予以体现……
鼓励报关员加入报关协会
中国报关协会和各地报关协会是从事报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报关协会对配合政府部门特别是海关加强对报关行业的管理,维护、改善报关服务市场的经营秩序……故本《办法》做出了如此规定。
对报关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是报关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报关员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背景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报关业务应当由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执业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经海关注册。
1997年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
但是,随着入世后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迅猛发展、报关员队伍不断壮大、报关服务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国家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环境较 1997年时的情形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海关对报关员管理的需要,并与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出现抵触,其合理性、适用性、有效性有待改进和完善……
鉴于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涉及海关、报关单位、报关员等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特别是与报关员的权益息息相关,为保证新《办法》各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充分兼顾海关管理和报关单位、报关员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四次下发全国海关和报关协会征求意见……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以上内容仅为节选内容,如需全文请参看《中国海关》杂志 2006年第五期 总第2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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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海关总署规定请下载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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