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yonghui 发表于 2006-7-14 13:50:59

请教各位!

我公司现在遇到这样的问题:原来的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成品的料件已全部进口完毕了,现客户要求我们不做手册中备案的那个成品,需要改做其他品名的成品,以上已进口的料件又都可以用于这个改做的成品中,因为是做进料加工贸易我司肯定是不可以直接拿来用吗?那我们该怎么做才合法呢?

-=-=-=-=- 以下内容由 liuyonghui 在 时添加 -=-=-=-=-

bq123 发表于 2006-7-14 16:30:13

请教各位!

可以拿来用,只要你变更后的料件备案数不能少于已进口的数量就可以了

一石二鸟 发表于 2006-7-14 23:57:39

请教各位!

是可以用的,去办理变更就是了,不过核销时很麻烦,你计算数时会头痛的。
因为成品不同了,单耗也不同,一定会有余料。
应该尽量避免这样的情况。

leeman713 发表于 2006-7-15 07:23:07

请教各位!

是可以直接拿材料生产成品,但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建议多与业务部门沟通,尽量能按首次合同执行,这样我们在办理手续和海关大爷们交流时才轻松点!

bq123 发表于 2006-7-15 09:40:57

请教各位!

你的合同如果执行过半了,可以另签一本,这本核销掉,把余料转到下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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