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
我公司现在遇到这样的问题:原来的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成品的料件已全部进口完毕了,现客户要求我们不做手册中备案的那个成品,需要改做其他品名的成品,以上已进口的料件又都可以用于这个改做的成品中,因为是做进料加工贸易我司肯定是不可以直接拿来用吗?那我们该怎么做才合法呢?-=-=-=-=- 以下内容由 liuyonghui 在 时添加 -=-=-=-=-
请教各位!
可以拿来用,只要你变更后的料件备案数不能少于已进口的数量就可以了请教各位!
是可以用的,去办理变更就是了,不过核销时很麻烦,你计算数时会头痛的。因为成品不同了,单耗也不同,一定会有余料。
应该尽量避免这样的情况。
请教各位!
是可以直接拿材料生产成品,但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建议多与业务部门沟通,尽量能按首次合同执行,这样我们在办理手续和海关大爷们交流时才轻松点!请教各位!
你的合同如果执行过半了,可以另签一本,这本核销掉,把余料转到下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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