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存疑不起诉的5大理由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刑法》204条中,具体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所谓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规定于《刑事诉讼法》175条中,具体为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旧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笔者基于平时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案件启发,通过威科先行检索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检索词为“不起诉决定书、骗取出口退税罪”,通过文书筛选、提炼出存疑不起诉的5大理由。
1.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不起诉理由:低质高报、基于多退税款而高报信用证货值的具体数额没有查清
在对外出口货物海关申报环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授意时某某比照信用证价格提高部分批次货物报关单价及货物总价,时某某据此制作配套的货物销售合同、箱单、发票,并用此套材料向海关进行申报。待海关生成报关单后,时某某将此报关单及相对应的发票交予会计易艳姝用于申请出口退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惠源食品共计71单出口货物被查出报关单价格与信用证价格不相符,共计高报货值1382.5468万元,其中70单申报出口退税。
另查明,惠源食品与韩国企业买卖货物结算方式除信用证结算外,还包括电汇结算及现金结算,即使同一单贸易,也存在两种以上结算方式。惠源食品报关单价格与信用证价格不符存在韩国企业为了少交税而低开信用证的因素。
2.不起诉决定书:潜检刑不诉(2015)26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旧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最高法《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界定了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的“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的具体形式。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未能查实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向国税部门申请出口退税时,提供了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等材料,即不能直接认定安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二、侦查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认为已经确定涉案15笔出口业务中的买卖双方,从而证实安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虚假出口的行为。但是侦查机关对于集装箱号是否属相关船务公司独有、集装箱号与海运提单号是否一一对应、拼柜如何出提单等问题未调取充分证据予以查实,未全面调取货物生产商、出口商的证言,也未直接找到涉案15起出口业务的报关行和收货方调取证据。即以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实安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涉案15起出口业务均系套取他人出口信息,不能排除安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真实出口业务的合理怀疑。
3.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2次退回补充侦查,依旧认为衡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虽然游某某实施了伪造海运提单、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主观上与游某某有共同犯罪合意,亦无证据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帮助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不起诉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有限公司临时负责期间,是否直接负责进出口业务,以及公司出口到香港或澳门的25单货物是否全部由**有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公司名义操作完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5.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不起诉理由:主观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认为萧山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观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证据不足,且也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构成其他犯罪,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
张春桥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微信:1805420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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