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用核销单挂失及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已用核销单挂失及核销单退税联补办1、 出口单位申请报告须注明核销单号。
2、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外汇局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提交材料:
1、 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单退税联的,须提交:
(1)出口单位申请报告(盖公司印鉴);
(2)原已核销的凭证;
(3)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3)已补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
2、 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须提交:
(1)出口单位申请报告(盖公司印鉴);
(2)出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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