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681788 发表于 2021-4-6 09:29:00

既有单耗申报不实、又有擅自调换非保税料件,海关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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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我公司虽然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只是作为经营单位,未实际进行加工。这时,加工企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我们公司也会受到什么处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海关依法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贵司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虽未进行加工,但作为手册经营单位,有义务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未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海关依法对贵司作出处罚,考虑到贵司没有实际生产,对申报单耗不实的行为负次要责任,海关会从轻对贵司处罚。
典型案例:2015年9月2日,某塑胶有限公司开始执行C2921215XXXX、C2921315XXXX、C2921315XXXX、C2921315XXXX、C292145XXXX、C292131XXXX共6本加工贸易手册,该6本手册都用于进口丙烯酸正丁酯做为原料并加工成成品塑料胶带出口。当事人在使用进口丙烯酸正丁酯做为原料生产胶带的过程中还添加了在国内采购的羟乙酯、过硫酸铵等辅料共计154588.87千克,且在申报核销手册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制成品耗用辅料情况,造成加工贸易单耗申报不实行为的发生。经关税部门计核,当事人义乌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多核销的丙烯酸正丁酯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822137.52元,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448336.94元。当事人加工贸易单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当事人某塑胶有限公司执行加工贸易手册,进口丙烯酸正丁酯进行加工,出口塑料胶袋。按照《海关法》对保税料件的规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从事加工贸易的单位有义务向海关如实申报保税料件的单耗,不能未经批准擅自调换添加非保税料件,但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擅自添加了在国内采购的羟乙酯、过硫酸铵等辅料,造成加工贸易单耗申报不实,违反了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规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未经海关批准擅自添加非保税料件从事保税货物生产的,海关依法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义多核销的丙烯酸正丁酯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822137.52元。综上,Y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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