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xiaolu 发表于 2021-4-11 22:21:17

12360一周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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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海关会如何处理?

答:您好!价格磋商是一种行政行为,它不同于传统行政主体单方决定的行政行为模式,是海关和企业的双方行为。价格磋商的目的是海关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双方的信息得到交流,以便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有利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价格磋商不是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讨价还价,目的也不是在于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而是交换彼此掌握的价格信息,以期结合各种估价方法,确定被估货物完税价格。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符合估价条件的数据,海关将依法进行估价,这也是价格磋商结果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

2 海运货物运输附加费如何补充申报?

答:您好!企业应主动向海关申报,从而避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风险。

(一)货物申报放行前。

企业可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在向海关申报报关单时,将运输附加费通过“海关补充申报管理系统”电子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二)货物放行后,海关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海关通过“海关补充申报管理系统”发送价格审核的电子指令通知企业,企业收到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运输附加费通过该系统的电子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三)货物放行之后,且无海关审核要求的。

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9〕161号)有关规定,通过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申报。

3 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如果买的东西超过限值了怎么办?

答:您好!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的规定,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4 我司拟进口心脏起搏器,请问可以在广州海关实施法定检验吗?

答:您好!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目前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海口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文件速查: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丨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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