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企业办事指南
为共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进出境货物快速验放,减少查验现场人员聚集,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现通知如下: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收发货人可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的,可以采用防控期间一次性委托或按报关单批次委托。
(二)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收发货人可以采用防控期间一次性报备或按报关单批次告知。
二、收发货人可通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提交委托正本,也可由收发货人在查验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收发货人公章)。
三、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收发货人公章)。
四、海关查验时,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协助完成查验。
五、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查验无异常的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六、海关对相关货物查验中发现异常的,海关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签名确认。
七、各查验现场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相关问题也可拨打海关咨询热线电话12360进行咨询。(供稿单位:监管处)
附件:厦门海关各查验现场联系方式
原文作者:厦门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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