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7liu 发表于 2021-5-10 14:10:55

如何定性向报关行购买出口数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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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我突然被告知有申报出口货物,但我本人并不知情,并且出口的货物还申报不实,请问这种情况下对以我名义申报的一方对我进行什么处罚?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您说述情况,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当事人利用您的名义向海关申报,未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可以对涉事公司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事公司的上述行为会影响海关对出口监管秩序,根据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贵司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海关可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某进出口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以当事人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服装、鞋子、橡胶 塑料制品、小家电、日用品等货物商品,价值3640.268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9784.2724万元。申报发货人为某出口有限公司。经查,实际发货人并不是当事人,上述出口数据是当事人以1美元0.015元的代价从S市詹姓男子开的报关行购买。实际发货人未知。当事人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服装、鞋子、橡胶 塑料制品、小家电、日用品等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时申报的发货人为本案当事人,但实际上发货人并不是当事人,当事人上述未如实申报出口货物发货人的行为,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造成该申报不实行为的发生,影响海关的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海关可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海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科处罚款人民币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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