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 发表于 2021-5-10 16:39:00

依法防控疫情,优化海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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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2月5日下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南京海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快速响应、周密安排、依法防控、优化服务,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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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在即,针对大家近期关切的问题,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南京海关依法防控、优化服务的相关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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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马上就要回国了,请问海关在机场对出入境旅客会不会有一些特别的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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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海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口岸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出入境人员必须向海关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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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可向口岸海关卫生检疫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也通过微信搜索“海关旅客指尖服务”(或者“海关旅客指尖”“旅客指尖”)或者扫描小程序二维码进入小程序完成申报。线上申报可提前24小时进行,将最大限度节约您的通关时间。



特别提醒: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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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担心乘坐飞机会有染疫风险,请问海关会不会对飞机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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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机场以后,检疫医师首先登机。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和有效的灭蚊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对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航空器上卫生状况的询问,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回答。在检疫没有结束之前,除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航空器起飞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申请检疫。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二、出入境人员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此外,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会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本国、本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进行检疫,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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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企业马上就要复工了,急需从国外进口一批疫情防控物资,海关针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有哪些快速通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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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南京海关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品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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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今年春节因为疫情防控延长了假期,影响了企业如期报关和纳税,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海关有哪些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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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规定: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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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企业近期将陆续开工,担心海关办事窗口人员太多,不利于疫情防控,请问可不可以在网上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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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办事大厅作为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一线窗口,属于人员聚集区,疫情防控难度大。我们倡议, 企业及个人优先通过网上办理相关海关业务,避免现场人群聚集。

目前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海关行政审批、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等相关业务均可在网上办理。

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点击查看)和中国电子口岸(←点击查看)等网站办理上述业务,其他海关业务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点击查看)相应模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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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如果碰到了困难,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咨询并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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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海关业务中有任何问题均可拨打南京海关12360热线进行咨询。

此外,南京海关围绕“为民服务解难题”目标,建立了 “企业问题清零机制”,2019年8月已上线运行“企业问题清零工作管理系统”。企业在遇到影响业务开展、需要海关协助解决的复杂疑难问题时,可使用清零系统向海关提交问题,受理海关将及时办理反馈。清零系统分为网页版和微信版,入口分别为:

网页版网址:http://qingling.nj-customs.com/(←点击前往);微信版入口:关注“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访问“问题清零”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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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坚信,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

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

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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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南京海关法规处

               
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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