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4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4年第18号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提高效率,便利企业,经研究决定,厦门海关减免税审批业务的受理部门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厦门市行政区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由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负责受理。
二、泉州海关、漳州海关、东山海关、龙岩海关辖区范围进口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仍由主管地海关负责受理。
三、进口单位申请国批减免中的饲料、化肥等总署规定由进口地海关负责办理的减免税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时,进口地为厦门市行政区的,由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负责受理;进口地为泉州海关、漳州海关、东山海关、龙岩海关辖区范围的,仍由进口所在地海关负责受理。
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减免税业务办理部门地址: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592—7703390。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4年10月29日
原文作者:厦门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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