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 发表于 2021-5-11 16:21:42

南京海关、上海海关对一体化查验转运分流作出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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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查验转运分流”进出口企业都很熟悉,区域报关一体化改革实施以来,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安排和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查验,或者将货物转运分流回申报地办理查验手续。

这本是好事呀,无奈查验转运分流手续需逐票审核。同时,材料需经两地海关通过信息系统流转。手续办理不便、效率不高,一直让企业很苦恼。但是!下面有转折?



目前南京、上海两地海关之间开展区域报关一体化查验转运分流手续试点工作。经后,申请查验转运分流将更加便捷!

便捷体现在哪里?



办理时间从原来的3天左右缩短至一般当天处理完毕。



将逐票审核简化为企业备案授权的方式,即“一次登记、长期适用”。

试点范围?

?南京、上海两关之间;

?进口货物;

?收货人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及一般信用企业。

不能申请查验转运分流的情形:

①指定进口口岸的药品;

②指定进口口岸的整车及成套零配件;

③固体废物;

④商业封志破损、封志号有误等理货异常的货物;

⑤不具备施封条件的大宗散货;

⑥口岸拆箱货物;

⑦货物由一个或多个集装箱(厢式货车)装载且其中至少一个集装箱装载了多票提运单货物;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规定属于《限制转关物品清单》的货物。

如何申请备案登记?

1

收货人发起申请

收货人先至报关申报地海关办理申请手续,提交书面《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报关一体化简化查验分流试点企业登记表》。如下图:



2

申报地海关审核

3

审核通过

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为查验分流简化作业试点企业,在《企业登记表》加盖验讫章交企业办理查验分流手续。

报关操作流程?

采用一体化报关模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被布控查验后,如收货人需将货物运至申报地海关办理查验手续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企业”)至进境地海关查验分流业务主管科室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企业登记表》复印件、《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报关一体化查验分流企业申请书》正本,《代理报关委托书》正本(须注明代理查验)及其他所需报关单证,查验分流目的地应与《企业登记表》主管海关所辖关区一致。



进境地海关审核同意分流的,收取相关材料,并按原“转关查验”方式办理分流手续;不同意分流的,在《企业申请书》上批注意见,相关材料退还企业,并按口岸查验方式办理手续。



查验分流货物运抵申报地海关监管场所后,申报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并按现行查验规定对货物细化查验指令、实施查验。



               
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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