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
点击上方“公众号” 可以订阅哦!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时间:2016-05-17为加快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政策,推进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等规定,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在张家港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监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保税港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期货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二、郑商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并实时向海关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附件1)、保税标准仓单持有清单(附件2)等电子信息。三、保税港区内经营指定保税交割仓库的海关注册企业(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物流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四、保税交割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交割仓库的保税交割货物可与普通保税仓储货物使用同一本电子账册。五、从境外或者境内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保税交割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货物入境和进区的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六、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如需提货出境的,交割仓库应当凭郑商所出具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持有清单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申报手续。七、商期货交易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凭证交七七七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如需提货至境内区外的,卖方应当凭郑商所出具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持有清单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八、以期货保税交割方式销售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以申报的“保税货物交割结算价”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的相关规定审核确定完税价格。九、保税交割货物应当存放在交割仓库中的郑商所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保税交割货物和普通保税仓储货物应当分开存放,并作明显区分。十、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经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向银行申请仓单质押借款(以下简称仓单质押),仓单持有人在向主管海关办理仓单质押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单证:(一)《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附件3);(二)保税标准仓单质押清单(附件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银行保函;(五)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十一、已办理仓单质押的保税交割货物,交割仓库应当做好质押标记并且妥善保管。已质押的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操作。十二、仓单持有人应当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提出解除质押申请,海关凭银行和仓单持有人出具的《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附件5)和相关证明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不得分批解除。十三、仓单质押到期后,仓单持有人如不能解除质押的,应当先缴纳海关税款或者从质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交验相关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十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23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 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结算单 2. 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标准仓单持有清单 3. 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 4. 保税标准仓单质押清单 5. 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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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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