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101 发表于 2021-5-12 08:42:13

“苏政50条”∣南京海关服务指南

“苏政50条”

南京海关服务事项

12项政策支持

日前,江苏发布了《“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五批)。本批次《服务指南》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南京海关、省贸促会等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10条举措,深化细化为18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降本增效、税费减免、商贸流通、三农服务、进出口便利化等方面。

其中,南京海关研究制定了12项政策支持,以下是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企业朋友们收好哦!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4条

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服务事项89条

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适用范围

进出口纳税企业。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向征税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办单位

南京关区各海关。



办理材料

滞纳金减免的书面申请,在缴款期限满三个月内缴税的税单,以及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款的证明材料。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10条

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外资企业,各级积极研究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供应链、资金链等问题,促进平稳健康发展。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服务事项90条

支持我省食品农产品企业扩大出口。对复工复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及时跟进指导,有针对性地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水平,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引导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

适用范围

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

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

主动指导。



经办单位

南京关区各海关。



办理材料

无需材料。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10条

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外资企业,各级积极研究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供应链、资金链等问题,促进平稳健康发展。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服务事项91条

农产品采用分类管理、线上审核、企业承诺等方式实施监管,保障企业正常出口。

适用范围

农产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办理类型

自愿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出口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分类管理申请后,海关对申请材料实行“不见面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实时调整企业分类等级,降低现场查验和监管频次。



经办单位

南京关区各海关。



办理材料

①《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②生产工艺及流程图,相关技术指标;③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④相关规定有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⑤企业风险分析报告。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11条

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核心装备进口。对按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服务事项94条

对于进口防护服、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优先办理免税手续。积极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扩大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等进口。

适用范围

相关商品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模块提交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



经办单位

南京关区各海关。



办理材料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11条

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核心装备进口。对按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服务事项95条

对重大项目、防疫工作相关的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进口口岸转场到目的地现场检验的“一站式”服务,实行“随到随检”。

适用范围

相关商品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收货人或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申请。



经办单位

南京关区各海关。



办理材料

省和设区市相关重大项目、防疫工作相关进口成套设备的证明材料。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48条

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服务事项100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办理系统接入、电子账册及货物进出区等业务,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在业务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适用范围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办理账册备案、变更、核销,或者办理分送集报、外发加工、模具外发、设备出区检测、设备出区维修、保税展示交易、卡口登记等货物进出区业务。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通过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辅助管理系统申报业务数据。



经办单位

南京关区各海关。



办理材料

按照具体业务类型,在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辅助管理系统(企业端)中,根据系统界面提示,填报相应的业务申报数据。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48条

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服务事项101条

引导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在线受理。涉税违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或漏缴、少缴税款在法定限额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适用范围

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根据具体业务需求,企业通过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咨询电话)等手段“不见面”办理。



经办单位

南京关区各海关。



办理材料

《主动披露报告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附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48条

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服务事项102条

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生物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疫情防控用特殊物品报关便利。其他特殊物品按卫生检疫审批程序办理。

适用范围

①以疫情防控为目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免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②其他特殊物品按卫生检疫审批程序办理。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①对疫情防控用特殊物品可凭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特别批准文件,免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②其他特殊物品通过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模块选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功能,按要求网上填写。



经办单位

南京海关卫生检疫处、口岸海关。



办理材料

(一)免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特殊物品种类、用途及相关文件等信息,批准文件正本。

(二)其他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根据办理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49条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与上海等海关对接力度,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空口岸报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港口、机场、铁路,拓展应用范围,巩固压缩整体报关时间成效。

服务事项103条

在全国报关一体化的基础上,依托“长三角海关一体化工作办公室”和区域内海关一体协同机制,落实好《海关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举措》,加强与上海等海关对接,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

适用范围

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全国报关一体化管理,如有咨询可通过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南京海关门户网站业务咨询栏目提出。



经办单位

南京关区各海关。



办理材料

该服务事项为业务咨询类,暂不需要提供具体办理材料。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49条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与上海等海关对接力度,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空口岸报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港口、机场、铁路,拓展应用范围,巩固压缩整体报关时间成效。

服务事项104条

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报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报关“零延时”。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保税货物的,海关凭企业申请,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适用范围

进口疫情防控物资。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经办单位

南京关区各海关。



办理材料

①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②涉及境外捐赠的,需提供《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③进口医疗器械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号码或药监部门证明。

十一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49条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与上海等海关对接力度,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空口岸报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港口、机场、铁路,拓展应用范围,巩固压缩整体报关时间成效。

服务事项105条

巩固压缩整体报关时间成效,全面推行“两步申报”改革。

适用范围

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经办单位

南京关区各海关。



办理材料

第一步概要申报,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需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提交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申报资料。

十二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50条

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服务事项106条

强化正面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口岸监管,对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走私野生动物实施精准布控,加大打击力度。

适用范围

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走私野生动物。



办理类型

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

南京海关缉私局反走私举报电话:025—86640700;

南京海关业务咨询电话:025—12360。



经办单位

南京关区各海关。



办理材料

无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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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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