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99 发表于 2021-5-12 15: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35号

为激发企业自律管理活力,深化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海关现代监管制度,推进海关治理机制现代化,厦门海关决定建立并实施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制度,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定义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自主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自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问题,主动书面报告海关,海关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置的管理行为。

二、书面申请

进出口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稽查部门进行主动披露,说明主动披露的相关事项并随附证明材料。

三、处置措施

对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的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问题,海关可以酌情免于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减免税款滞纳金。

进出口企业实施主动披露的事项,可以作为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特殊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不视为主动披露的情形

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的事项是海关已经发现违法事实的,或已列入稽查范围的事项,不属于主动披露的适用情形。

进出口企业实施主动披露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披露有关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12月30日

               
原文作者:厦门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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