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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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年第4号
为进一步推进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试点”)业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联合公告〔2016〕第6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一般纳税人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一般纳税人试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采购、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二)企业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应当分开存放、分别记账,确实无法分开存放货物的,企业应当通过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的分开管理。
(三)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一般纳税人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并且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管理及以上。
二、企业开展一般纳税人试点,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试点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南京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系统”)提交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备案申请;
(三)通过特殊区域系统提交的非保税货物“N”账册设立申请。
三、海关对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加工贸易货物采用“E”账册管理,对保税维修货物及仓储物流货物采用“H”账册管理,对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采用“HD”账册管理,对非保税货物采用特殊区域系统“N”账册管理。
四、试点企业使用《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申报办理“H”账册(含“HD”账册)项下货物的进出境和进出区手续;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办理“E”账册项下货物的进出境和进出区手续;使用特殊区域系统《核放单》申报办理“N”账册项下货物的进出区手续。
五、试点企业向非试点企业购买保税货物的,以及从其他试点企业购买未经加工保税货物的,保税加工业务采用“E”账册“料件进出区(5000)”监管方式进行申报;保税维修业务采用“H”账册“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进行申报。
试点企业自用设备按内外销比例缴税,采用“HD”账册“后续补税(9700)”监管方式进行申报。
除上述规定外,试点企业“E”账册项下加工贸易货物和“H”账册(含“HD”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报关分别适用区外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采用“E”账册管理的试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2013年第7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征税业务。
七、试点区域设置非保税货物专用通道。试点企业非保税货物以及适用内销集中征税的保税货物应采用非保税货物专用通道办理进出区手续,海关可进行抽核。
八、试点企业将保税货物转为非保税货物的,应按照试点企业保税货物内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补税手续,并填报《核放单》,核增“N”账册。
九、同一片区试点企业间流转非保税货物的,应由转入企业先填报《核放单》,再由转出企业填报《核放单》,分别核增、核减“N”账册,无需办理货物进出卡口手续。
十、试点企业自用设备在海关监管年限(36个月)内,按年度分摊暂免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试点企业按照上一年产品内外销比例缴纳税款。外销比例部分执行区内税收政策免征税款,内销比例部分按照区外税收政策补缴税款。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海关申报上一年度货物内外销比例情况,并办理设备补税手续。
上年度暂免进口税收额=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税收额/36×上一年度自用设备在区月数
自用设备的免征进口税收额按照该设备原始进口报关单上减免税款金额计算。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试点企业间转让自用设备的,自用设备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十一、试点企业内销货物金额为税务部门认可的补税周期内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金额,外销金额为补税周期内企业所有出口报关单、出境备案清单总金额。
补征税额=自用设备上年度暂免进口税收额×〔内销金额/(内销金额+外销金额)×100%〕
试点企业首年的内、外销货物金额计算时间段为开始试点日期至当年年底。
十二、试点企业按照内外销比例缴纳自用设备税款的,可申请按照其持有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所列明的税种、税额,办理税款减免手续。
十三、试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予办理“N”账册货物入区手续:
(一)企业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企业擅自将非保税货物与保税货物串换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企业未向海关办理自用设备补税手续的;
(四)企业信用等级降为一般信用管理以下的;
(五)企业存在未将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管理等不符合试点管理要求情形的。
十四、本公告未明确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五、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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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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