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21149d 发表于 2021-5-13 12:41:54

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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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8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单证工作的要求,南京海关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南京海关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23号(关于转关车辆IC卡和电子车牌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加强对减免税进口货物价格审核的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调整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公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的公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实施原产地预确定制度的公告)。

二、南京海关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出具企业信用证明事项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一款“企业递交申请时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同时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南京海关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修改为“企业申请时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南京海关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苏州地区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试点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一项“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边角料除外)。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出区的加工贸易废料,经营企业应提交环保部门和管委会的审批材料”修改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经营企业应提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开展担保验放工作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公告中“AA类”表述修改为“高级认证”,将“B类”表述修改为“一般信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关于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相关事宜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1. 将第二条第一项“区内、区外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均为B类及以上”修改为“区内、区外企业的海关信用类别均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2. 删除第三条第二项“区内、区外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 删除第三条第三项“海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在张家港保税港区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监管相关事宜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1.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2.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3号(关于南京关区预录入系统客户端软件及业务数据交换接口开放事宜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1. 删除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 删除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实行“三证合一”后换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删除第三条第一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 删除第三条第一项第2目“《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实行‘三证合一’后换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5号(关于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业务数据交换接口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1. 删除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其他证书复印件;”

2. 删除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实行‘三证合一’后换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实施“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开展“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上述决定修改的9份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见附件1至附件9)。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3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5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2号

(以上附件请点击最下方的“阅读原文”下载查看)

南京海关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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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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