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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开展报关差错记录复核工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开展报关差错记录复核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及相关规定,报关单位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报关差错,海关予以记录。

报关单位可以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查询本单位的报关差错。

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出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以电子数据形式向申报海关申请复核,无需再到现场提交纸本材料。海关对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记录予以更正,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为3个工作日,复核更正的记录不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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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上海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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