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8号
点击上方“公众号” 可以订阅哦!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 告2016年第8号为进一步加强南京海关企业主动披露试点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权限、规范业务流程,现将南京海关开展企业主动披露试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南京海关企业主动披露试点以“属地管理、企业自愿、海关指导”为原则,企业注册地海关为企业主动披露试点工作的主管海关。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交主动披露材料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负责。二、海关接受的企业主动披露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之前或者在海关送达《稽查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之前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的;(二)海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进出口企业、单位对《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问题,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的;(三)其他在海关发现前,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不符合海关相关规定问题的。海关可以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商品等组织进出口企业、单位开展主动披露。三、进出口企业、单位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汇总并向海关提交《企业主动披露表》(附件1),同时随附能说明存在问题的相关报关单证、会计账簿、生产记录、中介报告等材料。相关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在其提供的复印件资料首页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及“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字样,并逐页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名或者盖企业印章。如资料页数较多时,可以在首页盖印章后,其他各页材料加盖骑缝章。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提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适用前款规定。四、海关认为进出口企业、单位就所披露的问题需补充材料的,可以制发《补充材料通知单》(附件2)要求补充材料。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以《补充材料申报单》(附件3)形式随附相关材料补充申报,补充材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补充的应当书面报明正当理由的,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最长15个工作日。逾期未按照《补充材料通知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主动披露。五、海关可以结合企业自报材料,采取风险分析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企业实施抽查复核,必要时可到进出口企业、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六、对于在进出口企业、单位披露之日前海关已启动调查、侦查、稽查、价格质疑、价格磋商等正式执法程序的事项,不按主动披露行为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采取制造虚假材料、提供虚假陈述、虚构事实及隐匿、消灭证据材料等方式故意隐瞒自身问题的,不再适用主动披露相关规定。七、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行为的,依法进行如下处置:(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二)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三)作为企业信用等级特殊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八、本公告自2016年7月5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1. 企业主动披露表2. 补充材料通知单3. 补充材料申报单(附件内容请登录南京海关门户网站或者点击最下方的“阅读原文”下载)
南京海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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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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