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34号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全国报关”改革的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厦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全国各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均可通过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即“QP系统”)向厦门关区各报关现场办理报关业务。
二、向厦门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均由海关的计算机系统自动赋予报关单号码。报关单位使用异地海关报关单号码资源申报的,由报关单号所属海关负责接单、理单和单证档案管理工作。
三、在厦门关区停止使用统一印制的格式报关单。报关单位使用A4型空白纸张自行打印报关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12月29日
原文作者:厦门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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