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关于海峡两岸AEO试点的工作提示
海峡两岸海关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为支持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使两岸AEO 企业及其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充分享受到政策利好,用好用足有关AEO企业的优惠便利措施,特提示如下:一、试点海关
大陆:参与试点的海关为南京、福州、厦门海关
台湾:参与试点的海关为高雄、基隆海关
二、参与企业
台湾: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台湾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南京、福州、厦门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高雄、基隆口岸启运)所涉及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大陆: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大陆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南京、福州、厦门口岸启运)所涉及的高级认证企业。
三、优惠措施
大陆海关和台湾海关将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较低进口货物查验率;进口货物优先办理报关手续;设立海关AEO联络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的报关便利措施。
四、填报提示
(一)进口业务
企业在申报从台湾进口至厦门关区的海运货物时,应及时了解对方台企是否为台湾安全认证优质企业(简称“AEO企业”),如是,则按以下规则填报,以便适用报关便利措施:
1、在海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 “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台湾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如:台湾AEO企业则填报为TW*********。
2、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写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TW”(英文半角大写)+“9位AEO企业编码”+“>”(英文半角)。
(二)出口业务
请大陆AEO企业在向台湾试点海关(高雄、基隆)出口海运货物时,将AEO编码(AEOCN+海关十位编码)和企业名称及时通报给台湾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以便台湾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按台湾海关要求正确填报后顺利适用便利措施。
五、海关业务联系人
企管处:吕琳娜电话 2355247 ; 马红静电话 2355248
原文作者:厦门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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