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参与,手册经营单位要对单耗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吗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你好,我公司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但未实际进行加工,只是作为经营单位,加工企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我们公司也会受到什么处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海关依法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贵司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虽未进行加工,但作为手册经营单位,有义务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未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海关依法对你司作出处罚,考虑到你司没有实际生产,对申报单耗不实的行为负次要责任,海关会从轻对贵司处罚。
典型案例: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6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向海关申领的共23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导致多核销不同规格的保税料件庭园垫子用布、庭园躺椅穿布、庭园椅背包布共计32568.6码。经查,上述加工贸易手册实际均由备案加工单位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外商接洽,且手册备案、单耗申报、核销及生产管理等均由C公司具体负责实施,上述多核销的保税料件也存放在C公司仓库,未作其他处理。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理公司,仅负责办理加工贸易批准证及制作出口报关单证。经海关计核,该部分保税料件案值139.049927万元,涉税31.008025万元。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与C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违规行为。C公司具体实施了手册备案、单耗申报、核销及生产管理等行为,对上述违规行为应负主要责任。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虽未实际参与上述单耗管理具体事项,但作为手册经营单位,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监管责任,并有义务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对上述违规行为应负次责任。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与C公司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申报单耗与实际不符,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的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之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分析:本案当事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申领了23本加工贸易手册与C公司共同从事加工贸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当事人执行加工手册符合向海关备案的规定,但当事人申报的单耗与实际单耗不符的情况,违反了上述如实申报的法律法规,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海关依法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海关计税部门核定,上述申报不实的保税料件139.049927万元,涉税31.008025万元。其中C公司负责加工和单耗申报,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实际参与生产,但作为共同的经营者,同样应当承担责任,经海关认定负次要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足额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海关决定对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9200元,对C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6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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